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它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乏专业性和技能不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无法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这导致一些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培训班、举办专业课程和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议设立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确保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达到一定标准。
二、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时候,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或者被质疑程序不公平。
这严重影响到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为此,建议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管理。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解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监督,遏制不规范、不公平的调解行为。
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应该完善自己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正性,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三、区域分布不均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域分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调解机构条件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能力不足。
这种情况对于一些人民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会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调解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人民调解服务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投入。
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日益受到关注。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诉讼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价值、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建议。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概念与内涵诉调对接机制,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进行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价值与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等。
3. 维护社会稳定: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情况目前,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调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远程调解,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调解结果的执行难、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等。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调解结果的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阶段,增加了诉讼成本。
2. 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部分地区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诉调对接机制在各地的实践情况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
六、完善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1.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降低诉讼成本。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实现,也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履职尽责与否存有较大差异。
一些地方因调解员数量不足,招募条件宽松,甚至出现一些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调解队伍。
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人民调解的标准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专业水平,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其次,人民调解中还存在着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是自愿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直接向法院执结,导致协议的执行力度相对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签发执行证书,确保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着程序性保障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此外,人民调解中的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调解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和监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着机制创新不够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争议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
因此,建议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和互动,倾听各方意见,探索适应不同争议的调解方式和解决方法,提高人民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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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对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考虑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彻底别同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具重要方面。
经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可以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
也算是说,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
具体说,算是经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经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养,提高调解业务水平。
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怎么有效实现两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咨询题:首先,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方法;再次,具体作为要有章法。
对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
简而言之,算是指导和治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给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
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降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
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可以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算是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
至于怎么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预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实现衔接要有方法。
衔接的方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
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能够经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通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其实,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
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事情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通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别同的诉讼时期。
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咨询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并且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预备时期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时期进行“庭审调”;并且法院发挥双方托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xx]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
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
关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能够经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1、实行立案前调解。
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普通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
或者在查明事情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事情,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
关于差不多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职员作,告知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
如当事人接受诉外调解的,马上办理撤诉退费手续。
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觉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经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给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给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拒别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别脚,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招聘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经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
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寻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寻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寻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
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
经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
对别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别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并且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可以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
关于当事人别同意调解,或调解别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事情,以便纠纷及早解决。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
对别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差不多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对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
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经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
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
要紧是双方适时制定时期性工作打算,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咨询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
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
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
并且,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能够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
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别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说座,要紧说解与人民群众日常日子紧密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办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
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具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事情,进行指导。
三是以会代训方式。
法院审判人员能够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
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能够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挑选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催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别脚之外及时指出,仔细改正,别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
关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别服起诉的,法院依法受理。
对别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别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别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关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不管是确认依然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事情进行回复、报告。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别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事情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能够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
法院在“别缺位、别错位、别越位”的前提下,能够就相关法律适用咨询题进行问,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进展。
法院经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别形成诉讼。
并且挑选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能够选择素养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经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助性工作。
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能够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打算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觉和体味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
法院能够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
关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能够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