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1.22020年11月2 日星期 一1时1 1分25 秒20.11. 2
谢谢大家!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1.220. 11.2Mo nday , November 02,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1:11:25 01:11:2 501:11 11/2/20 20 1:11:25 AM
1.公司分立(合并)的含义: 一个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依
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 司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定立 合并协议,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 为;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国外公司立法仅对公司的 合并做一些规定,因为公司 合并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竞争, 但但对公司的分立一般都不 作规定。
分类
分立 合并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分分立立的的特特点点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的分立是无效的;
公司分立后存续的形式可以有所变化; 依法分立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 责任;
合并的特点
是数个公司的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 当事人之间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小组成员:葛善义 杨智辉 冉丹
主 讲:马荣华
马荣华 程旭东 崔子辰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一.案例综述 二.法理解析 1.分立与合并的含义及分类; 2.分立与合并的特点; 3.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4.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后果; 5.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1月2日 上午1 时11分2 0.11.22 0.11.2
分拆与重组案例解析

分拆与重组案例解析分拆与重组是企业运营战略中常见的一种手段,旨在通过重组企业内部资源,实现更好地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下面将以某公司的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拆与重组的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医药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公司成立不久,便取得了初步的商业成功,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行业的竞争加剧,公司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适应性不强等。
分拆与重组的目标:1. 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分拆与重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竞争能力。
2. 实现市场适应性:通过分拆与重组,使公司更灵活、快速地调整市场策略,满足不同市场细分的需求。
3. 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分拆与重组,调整组织结构,优化人员配置,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分拆与重组的步骤:1. 确定拆分方式:公司通过分析内部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分拆的方式,可以是按产品线、按业务板块或按地域进行划分。
2. 明确重组目标:公司需要明确重组后的目标,包括市场份额的提升、产品线的整合、产品质量的提高等。
3. 识别关键问题:公司需要分析现有的问题和挑战,并确定重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比如人员调整、资源整合等。
4. 制定具体计划: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分拆与重组计划,包括时间表、责任人、资源调配等,以确保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
5. 实施分拆与重组:公司按照计划开始实施分拆与重组,包括资源整合、人员调整、业务划分等。
6. 跟踪评估效果:公司需要在分拆与重组实施后进行跟踪评估,从市场份额、产品质量、运营效率等多个方面评估重组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各阶段的工作分析:1. 确定拆分方式:公司通过对市场和内部资源的分析,确定了按产品线进行分拆。
这样可以使各个业务板块更专注于自己的产品线,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创新。
同时,公司还对不同产品线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进行了评估,为后续的资源整合提供了依据。
2. 明确重组目标:公司通过与市场竞争对手的比较和内部资源的评估,明确了重组后的目标,包括市场份额的提升、产品线的整合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企业重组案例分析

企业资产重组案例分析・在企业岀现经营困难而停产,或者苴他情况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条件下,如何盘活存量资产,是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永乐轧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是1988年兴办的一家街道办企业,至2008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已经半年多。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永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全而淸查和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 500万元,负债总额3 200万元。
永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为了解决该企业的问题,主管部门决世对其进行破产处理。
・在淸产核资过程中人们发现,永乐公司有一条轧钢生产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生产线设备的技术先进,在当地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账而价值1 4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800万元),评估值2 0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 000万元,机器设备1 000 万元)。
【筹划思路】・该市的振华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个与汽车生产相配套的五金精加工企业,近几年的生产形势一直较好,且其生产汽车配件的主要原材料轧钢件正好是永乐公司的产品。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提高原料的供应能力,振华公司准备上一条生产线。
在当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永乐公司与振华公司协商联姻并购。
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岀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对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整合,以轧钢生产线的评估值2 000万元和债务2 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振兴轧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振兴公司)« 即振兴公司资产总额2 000万元负债总额2 000万元,净资产为0,在此基础上振华公司购并振兴公司,永乐公司破产。
・方案二:振华公司整体并购永乐公司。
振华公司接受永乐公司的全部资产的同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
・方案三:永乐公司宣告破产。
将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变卖处理,所取得的现金偿还有关债务,经协商,振华公司同意以现金2 000万元直接购买永乐公司的轧钢生产线。
・由于以上方案是当地政府的体改委牵头制泄的,所以无论采用哪一个方案,都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
关于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报告引言企业重组是指在一定的市场背景和经济环境下,两家或多家企业经过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通过资产交换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或对原有企业进行重组和调整的过程。
企业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更大规模经济、提高效益、降低成本而进行的重大战略决策。
本报告将对某企业的重组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关注重组的目的、过程和影响。
背景企业A是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曾经是行业内的领导者。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竞争的变化,企业A面临着市场份额下降、产能过剩、成本上升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企业A决定进行重组。
目的企业A进行重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竞争力: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提高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降低成本: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减少冗余,实现成本的降低。
3. 创新发展:与其他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合作,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重组过程1. 策划阶段:企业A组建了专门的重组策划团队,并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了初步接触。
在此阶段,团队评估了合作伙伴的资质、战略定位和发展前景。
2. 谈判阶段:确定了合适的合作伙伴后,企业A与合作伙伴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双方就合并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商讨和协商,签署了相关意向协议。
3. 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企业A与合作伙伴进行了资产交换、合并等手续。
同时,企业A进行了组织架构的优化和人员的调整。
4. 后续整合:重组完成后,企业A与合作伙伴共同进行了后续整合工作。
重组管理团队负责整合合作伙伴的业务和资源,使两家企业能够有效融合,实现协同效应。
影响该企业重组案例对企业A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企业市场份额:通过与合作伙伴的重组,企业A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行业内的领导者之一。
2. 降低了企业成本:通过重组,企业A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了冗余,降低了成本。
3. 加快了技术创新:与合作伙伴的合并带来了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推动了企业A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一家小型的家具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当地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和困难,管理层开始考虑对公司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首先,公司决定将家具制造业务和家具销售业务分开。
家具制造业务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家具销售业务则是公司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务。
分立后,家具制造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家具销售业务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开拓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公司还决定将国内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业务分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分立后,国内市场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而国际市场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公司还考虑将家具设计业务和家具定制业务分开。
家具设计业务是公司的创新源泉,而家具定制业务则是公司的特色服务。
分立后,家具设计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和设计,提升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而家具定制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最后,公司还决定将线下渠道业务和线上渠道业务分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渠道业务成为了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分立后,线下渠道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传统渠道的管理和拓展,提升产品的覆盖率和销售效率,而线上渠道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提升线上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
通过以上的分立方案,公司成功地实现了业务的分立和专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分立后,各个业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整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经营。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1年1月11日 上午11 时38分 21.1.11 21.1.11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1年1 月11日 星期一 上午11 时38分 44秒11 :38:442 1.1.1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1 年1月上 午11时 38分21 .1.1111 :38Jan uary 11, 2021
分类
分立 合并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分分立立的的特特点点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的分立是无效的;
公司分立后存续的形式可以有所变化; 依法分立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 责任;
合并的特点
是数个公司的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 当事人之间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案例分析一由于原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在分立时没有通知债权人而且分立的三家公司对于债务承担存在不同意见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分立后的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小组成员:葛善义 杨智辉 冉丹
主 讲:马荣华
马荣华 程旭东 崔子辰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一.案例综述 二.法理解析 1.分立与合并的含义及分类; 2.分立与合并的特点; 3.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4.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后果; 5.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
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 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是一种毋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 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它可以在不进行清算 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 权结构。
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分拆与重组案例解析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分拆与重组案例解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分拆与重组案例17-2:中远收购众城实业案例背景中远置业、上海建行及“上国投”三方(上海建行与上国投是众城实业四大股东中的两个)在进行了多次谈判后,于1997年5月27日签署协议,中远置业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4834.4万股,每股转让价格为3.00元(为净资产的1.5倍),总共耗资1.5亿元。
7月17日,众城实业召开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改选、调整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8月18日,众城实业召开股东大会,至此,中远掌握众城的实质经营权。
中远入主众城董事会后,在财务顾问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公司的协助下,制定出缜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和众城实业中长期业绩及股本增长规划方案。
经过两个多月的运作,众城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在这种情况下,中远置业作出增持众城股份的决定。
因为众城基本面好转,第二次股东收购的成本也相应高于首次收购成本。
经过多项谈判,中远置业、陆家嘴和中远上海公司签署协议,中远置业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共6681.4万股,每股转让价格为3.79元,共耗资2.53亿元。
至此,中远置业以68.37%的众城股份持有量成为其绝对控股方。
这两次收购获得了证监会有关豁免其全面收购后义务的批准。
并购方的背景情况中远集团是我国名列前茅的战略性特大型国有跨国企业,其资产总值约人民币1500多亿元,在全世界五大洲四大洋的各个主要港口和航道,都可以看到“COSCO, China Ocean Shipping Corp. ”中远集团的资产除了船只、集装箱外,在船舶工业、仓储码头、金融贸易以及房地产等陆上产业也有大量资产,其中不乏优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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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 =6万元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926万元。
(三)A、B公司投资情况为《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办理减资来确定,若未办理减资,视同被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
若办理减资,视同放弃部分旧股取得新股处理。
(是否有依据减资为标准判断值得讨论)(1)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
此时结论有:①不确认旧股被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新股的计税基础为0元或③新股的计税基础按比例分配。
调减计税基础为=1000×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780÷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8000=万元.A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70%=万元B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30%=万元小计为万元。
甲乙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A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70%=万元B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30%=万元小计为万元。
合计为新老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2)而当被分立公司办理减资手续情况下,如果涉及非股权支付,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假设减资金额为300万元即是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300万元(此处是估计的,可以放弃不同的金额),放弃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净资产评估价值780万元(将净资产公允值作为股权价值)。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即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780-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3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780) =49万元A和B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9×25%=万元。
确定新股计税基础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一是根据对等理论确定。
理论:由于被分立公司股东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其取得全部经济利益(新股+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
其中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
因为确定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其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已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按公允价值确定。
过程: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80=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300+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49。
结果:新股计税基础为269万元。
原股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
合计为969万元。
二是根据分解理论确定。
理论:即把被分立公司股东放弃的旧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新股,由于未确认此部分旧股转让所得,所以新股计税基础应按此部分旧股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一部分用换于转让,并设该部分旧股的计税基础为X。
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X,其中,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新股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
解得X后,则可知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X。
过程: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780÷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300=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80÷XX =31结论: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X=269万元。
原股东计税基础为700万元。
合计为969万元。
上述两种方法的结论基本相同!!!个人疑问如下:现在大家分析一下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什么仅仅是减少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就需要计算调整股权转让所得,造成计税基础减少31万元有点不合理。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无论是否减少注册资本,处理上皆是一样的:即由被分立公司(纳税主体)确认非货币支付金额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股东收到税后余额在重复纳税(视同税后利润不征税)。
第二种思路看似完美,其实推理是有问题的。
附录: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
所谓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应作财产分割,公司分立的涉税问题,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引起的。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要从被分立公司分割财产到新公司(以下称分立公司)。
被分割的财产既会引起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也会引起被分立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而言,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
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属于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如果低于投资成本,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高于投资成本,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分立公司而言,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于被分立公司确认了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当于按公允价值转让此部分资产,因此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支付总额中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公司股东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取得分立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两个问题。
第一,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