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1. 引言扬尘是指在建设工程、道路施工或其他扬尘源附近,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粉尘离散飞扬而形成的污染现象。
扬尘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扬尘控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扬尘控制的管理措施,减少扬尘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道路施工或其他可能产生扬尘的单位和个人。
3. 扬尘控制措施为了控制扬尘的产生和传播,以下措施应被采取: - 施工现场应设立合适的封闭围栏,防止扬尘向周围环境扩散。
- 在施工过程中,工地内要设置洒水设备,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 使用合适的覆盖物,如防尘网、塑料布等,覆盖施工材料和扬尘源,减少扬尘产生。
- 强制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机械,减少尾气排放和机械作业时的扬尘。
- 监控和清理施工材料堆放场所,确保其不会因风吹雨淋而产生扬尘。
4. 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保证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以下措施应被采取: - 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接受相关扬尘控制的培训,了解扬尘控制的重要性和控制措施的具体操作方法。
- 设立专门的扬尘控制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 定期检查和评估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对于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控制措施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5. 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以下措施应被采取: -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控制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对于恶意违反扬尘控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 公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者公开信件等形式进行举报,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
6. 处罚和激励措施对于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对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如奖励、荣誉称号等。
扬尘治理八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及内容

扬尘治理八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及内容扬尘治理是指对于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工业企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进行控制和治理的过程,是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治理扬尘污染,制定八个百分百工作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八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及内容的详细解析。
第一百分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是扬尘治理的重要基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控方案,责任到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到位。
第二百分百:制定扬尘防治预案企业应按照当地扬尘防治规定制定针对性的扬尘防治预案,在施工、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操作,有效地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百分百: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对于施工现场,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场地封闭、扬尘防护、现场秩序等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避免扬尘污染加剧。
第四百分百:合理运输和堆放物料在物料运输和堆放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扬尘污染。
对于运输车辆要严格控制车速,装车时应事先盖好车篷,确保货物不会向外散发扬尘。
对于物料堆放场地,应戴好口罩或其他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五百分百: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在城市道路交通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规范车辆通行,禁止乱停乱放行为。
对于重型车辆,应加装减震器、防护罩等措施,减少路面磨损和扬尘污染。
第六百分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治理对于生产企业,应加强设备、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更新和改造,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扬尘污染。
同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
第七百分百:完善监测手段和机制扬尘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及时监测和掌握扬尘污染的情况,准确判断各个环节的扬尘污染程度。
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扬尘污染,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借助专业技术、仪器设备等手段进行准确监测。
第八百分百: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文明施工活动扬尘治理不仅是一项技术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1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1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施工工地达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档、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
工地现场的粉尘排放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记录。
1.2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1.2.1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适用的环境和相关法规、标准1、适用的环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上述法规相对应的地方法规。
2、适用的环境标准具体要求:总悬浮颗粒物(TSP)日平均0.30mg/m3,rh 年平均0.20 mg/m3(二级标准)。
3、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管理条例1.2.2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1、本工程环境敏感,施工中必须注意好预防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见下页图:图1-1 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框图2、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表1-1 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表机构/成员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环保相关文件及预案,监督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的落实①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环保作业计划书》,组织编制环境污染应急救援预案。
②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环保管理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件的内审和外审,并保持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③定期主持召开本项目部环保例会,对本项目部环保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改进意见。
④负责组建事故处理小组,依法处理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项目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第一①负责建立项目环保管理体系,组织内外审工作,保持体系持续改进及有效运行。
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扬尘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制教育工作体系控制项目控制措施检查评比防治责任奖惩条例法律法规扬尘(空气)具体对策技术措施行政措施项目部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各队队长工班组长明确责任奖惩兑现提高环保意识现场和生活区环保工作明确责任采取的措施消除隐患明确方向上级部门检查项目部检查评比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②全面策划和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工作,考核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负责监督事故处理小组工作。
扬尘治理制度

扬尘治理制度扬尘治理制度是指为了减少城市扬尘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与环境安全,采取一系列措施与规定进行治理的制度。
下面就扬尘治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扬尘治理制度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制定针对扬尘治理的具体政策和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对扬尘污染的排放进行规范和管理。
这些法规可以包括扬尘排放标准、扬尘监测与处罚机制、施工工地防尘要求等。
这样一来,扬尘治理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约束和教育。
其次,政府需要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与管理。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扬尘监测机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城市空气中的扬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如果发现某个区域扬尘浓度超标,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扬尘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城市中扬尘污染的来源和程度,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
另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扬尘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目前,有许多防尘治理技术已经被研发出来,如湿式喷雾降尘、覆盖防护、浸泡区域的道路等。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这些技术进行治理,在施工现场和工业区域建立起科学的扬尘治理系统。
政府还可以设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持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此外,政府需要加强对扬尘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合力治理扬尘污染。
政府还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扬尘治理行动,参与扬尘监测和举报违规行为。
总结起来,扬尘治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
政府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与管理,研发与推广治理技术,并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健康。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结合以上情况制定本措施。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一、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扬尘规范国标标准最新

扬尘规范国标标准最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国家环保部门高度重视扬尘污染的治理,相继出台了多项规范和标准,以期达到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一、扬尘污染的定义与来源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道路清扫、物料堆放等活动中,由于风力作用或人为扰动,导致地面颗粒物悬浮于空气中,形成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的现象。
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工业生产、物料堆放等。
二、扬尘控制的基本要求1. 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喷淋、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2. 道路扬尘控制:城市道路应定期清扫,必要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保持路面湿润。
3. 物料堆放扬尘控制:物料堆放场所应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4. 工业生产扬尘控制:工业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扬尘管理,采取密闭、除尘等技术手段。
三、扬尘监测与评价1. 监测点设置:根据城市规模和扬尘污染特点,合理设置扬尘监测点。
2. 监测项目:主要监测PM10和PM2.5的浓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3. 评价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扬尘污染进行评价,指导污染治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扬尘控制规范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 责任追究:对于因扬尘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污染的监督和治理,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六、结语扬尘污染的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通过严格执行扬尘规范和标准,我们有信心能够改善空气质量,为公众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以上内容为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制定的扬尘规范,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扬尘污染治理框架。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实现清洁、绿色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规范
II
6.5 密闭运输..........................................................................................................7 6.6 道路清洁、冲洗作业......................................................................................7 6.7 道路积尘负荷监测..........................................................................................7 6.8 道路认养..........................................................................................................7 7 堆场扬尘防治 ...........................................................................................................7 7.1 密闭存储...........................................................................................................7 7.2 密闭作业..........................................................................................................7 7.3 喷淋..................................................................................................................7 7.4 覆盖..................................................................................................................7 7.5 防风围挡..........................................................................................................8 7.6 硬化稳定..........................................................................................................8 7.7 绿化..................................................................................................................8 7.8 开展废物综合利用...........................................................................................8 附录................................................................................................................................ 8 附 A. 基于 GIS 的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 .................................................8 附 B. 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方法........................................................................10 附 C. 道路积尘负荷限定标准参考值................................................................12
扬尘治理措施及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扬尘污染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扬尘治理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治理目标1. 通过实施扬尘治理措施,使我市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PM10、PM2.5浓度逐年下降。
2. 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3. 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扬尘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工地扬尘治理(1)施工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颜色为蓝色,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文明施工”等字样。
(2)裸露地面覆盖: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硬化或铺设防尘网等措施进行覆盖,防止扬尘产生。
(3)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设备,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
(4)车辆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5)土方作业:土方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产生。
2. 运输车辆扬尘治理(1)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运输车辆应安装防尘罩,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
(3)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装载物泄漏。
(4)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免在市区道路随意停放。
3. 建筑垃圾扬尘治理(1)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不得随意堆放。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装载物泄漏。
(3)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设置围挡,防止扬尘扩散。
4. 城市道路扬尘治理(1)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确保道路清洁。
(2)合理规划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时间,避免夜间清扫作业。
(3)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四、扬尘治理管理制度1. 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2. 制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五篇)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一、工作目标提高我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部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王涛同志为组长,全体人员为组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在加强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
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六个____%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6、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项目部日常管理序列,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7、落实检查制度。
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工地项目部必须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必须建立扬尘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
(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四)渣土等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严密覆盖。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外运。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工地围墙设置不低于2.5米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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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城镇规划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处置、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和绿化养护、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规划区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迁)房屋拆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及其附属搅拌站、道路管养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以及物料装卸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条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落实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场地进行硬化处理;(三)施工工地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五)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集中、分类堆放,并封闭运输;(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高处抛撒,应当及时封闭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七)外脚手架设置悬挂清洁、无破损的密闭式防尘网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八)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施工吹灰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二)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不得高处抛撒。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绿化覆盖的,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清扫及绿化保洁应当符合本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四)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乡镇、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冼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三)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四)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五)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备,并保持防尘设备的正常使用;(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采取覆盖、铺装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
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第二十条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石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半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保持车辆干净,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成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停车场周围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措施;(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四)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空闲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出现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时,扬尘污染防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