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合集下载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在面
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
介绍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
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1。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存在紧急情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首先需要存在紧急情况,即某种情况发生或即将发生,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产生重大威胁。

例如,自然灾害、事故、人身攻击等。

2. 危险难以避免: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要求所面临的危险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避免或解决。

例如,当自然灾害迅速且突然发生时,人们可能无法通过平常的手段防御和规避,此时就需要进行紧急避险。

3. 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要求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即其他可能的方案或手段已经被排除或无法实施。

例如,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通常会采取预警、撤离等措施,但若情况危急、时间紧迫,可能只能通过紧急避险来保护人身安全。

总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需要存在紧急情况,危险难以避免且没有其他合理选择。

这样才能确保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若干问题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若干问题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若干问题“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的突然侵害(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引发险情,危及行车安全。

驾驶员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害后果而造成自身或第三者损害,这在我国法学上称之为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成立条件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 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的,不是假想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它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容许紧急避险。

如果用其它方法可以不造成事故损害,则此项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4、必须适用法益平衡原则。

两种合法利益相冲突时,“两利相权取其重”来保护更为重要的价值,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

纯财产损失的以财产价值为标准。

但在为避免人身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一般人身利益大于财产利益,人身权里的生命权大于其他人身权利。

二、紧急避险险情行为人的认定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行为人按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根据紧急避险理论和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1、按是否享有路权来确认。

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

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2、按是否有优先通行权。

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义务。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范文最新推荐------------------------------------------------------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人员。

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一、活动主题:同窗数载,温馨如昨,依然常驻心头!青春岁月,依稀如梦,但愿常忆你我!二、同学聚会宗旨:共叙同学情谊,深化和拓展同学之间的友谊为第一宗旨,以提高同学之凝聚力为第一目标,以促进大家之间人生体验的经验交流与沟通为第一目的。

三、同学聚会原则:1 / 61、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勾引,不威胁,不逼迫)。

2、聚会费用aa制原则。

(大家量力而为)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清晰记录每笔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四、同学会活动实施办法:1、调查了解。

先期对全班同学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分别与本班同学取得联系,征求本班同学意见和建议,了解对这次聚会的支持率和参与度,进一步确认这次同学聚会参加人数和同学心态。

(务必请大家相互转告,因为如果人数过少的话,本次同学会就没有效果了)2、根据情况按步实施:就餐地点及娱乐地点等,最后由大家讨论决定。

3、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为保证这次聚会完成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立如下组织。

a 成立00级8班同学聚会筹备组。

法院、检察院招录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

法院、检察院招录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

提示:案例分析题不需要大家背诵,理解下就可以,主要看答题思路,不是每个地区都考案例分析的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提出的问题。

本部分共2 题,每题10 分,共20 分。

)1 .某甲应于2003 年9 月10 日前向乙交付设备租金10 万元,但到期甲并未交付,乙也未向甲索要。

2004 年11 月6 日,乙在清理账目时发现甲还欠租金,就向甲索要,甲即于第二天向乙给付了10 万元租金。

事后,甲的律师告诉甲,此笔租金因诉讼时效已过,可不给付。

于是甲就要求乙将其交的款返还,而乙拒不返还。

甲即以乙得到10 万元为不当得利应返还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乙请求甲给付租金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乙应否向甲返还所收的10 万元?正确答案:(1)乙请求甲给付租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已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甲延付租金的期限已超过1年,这期间也无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2)乙可不向甲返还。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虽届满,但其权利并未消灭,甲自愿履行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其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

2 .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这一情况,为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

”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

请问: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第一课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主备课人:郝燕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教学重点、难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讲解、案例讨论、分析。

教学过程:一、正当防卫(板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板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在我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板书)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制度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5班学生姓名: ###### 学号: ############ 指导教师: #######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6日###:论紧急避险制度目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紧急避险概述 (2)(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二)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2)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3)(一)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性质的学说 (3)(二)我国学者对紧急避险性质的研究 (4)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一)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难 (5)(二)紧急避险的危难必须紧急且不得以而实施的行为 (6)(三)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意思 (6)(四)紧急避险必须是不为一定义务的人 (6)四、关于紧急避险界定的问题 (7)(一)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过当的情形 (7)(二)紧急避险的其他制度问题 (7)五、特殊紧急避险 (8)(一)特殊紧急避险的内涵 (8)(二)特殊的避险方式 (9)(三)特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9)六、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一)我国在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3)后记 (14)中文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合法法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为保全其一而舍其一的境况,通过对其中一个较小法益的牺牲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对于这种紧急状况,法学界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外法律界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我首先介绍了紧急避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再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在围绕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各种学说,引出紧急避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以及在现实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得出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AbstractIn social life tends to occur a conflict between two different legal law, at this point, we may face for preserve one but one, by one of the less sacrifice of interests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s, for this kind of emergency situation, law is called emergency actions. Emergency actions as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crimes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is allowed. In this paper, I first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safe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bining the nature of the emergency actions system and constitute conditions around the world for emergency of safety system theory, which leads to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actions in theory are discussed,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real level, and some conclusions are drawn.∙∙Key Words:At of rescu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Ruled out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ity prevented excuse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的角度看社会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米吉提·玉苏普0908042 09法学班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摘要: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的一种正当行为。

因为有益于更大社会法益的保护,所以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

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篇文章就谈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给读者对这方面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紧急避险条件法律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人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而使得危险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

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目的了。

假如避险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

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因此而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

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

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所谓“不得已”,就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通过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手段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利益所面临的危险。

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直接排除危险等)可以避免危险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却不采取,而仍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避险,那么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换言之,行为人出于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只有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

如何权衡合法权益大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是十分复杂的。

对于合法权益大小的比较,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应当注意,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的人,是指在危险发生时,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同危险做斗争的人。

例如,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就必须奋勇扑火,面对烧伤的危险;民航客机、轮船、火车、汽车发生故障、危险,机组人员、驾驶人员不得为保全自己的安全而实行避险;医生、护士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有病菌传染的危险而采取避险行为,等等。

如果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避免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上述种种危险,而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