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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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适用范围:适用公司的员工、承包商、访客的职业病防治。

2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本单位职业病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该制度3 相关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 程序:4.1.健康安全部组织应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按要求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4.2.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白云区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申报内容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4.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4.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4.1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5健康安全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4.6健康安全部每年年终回顾一次该流程,负责该流程的变更和解释.。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流程

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流程

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表填写:按照要求填写申报 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 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等
申报流程: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提交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 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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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准备: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如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
备案流程:申报完成后,需进行 备案,将申报结果告知企业员工 及相关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单位向所在 地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提交职业病 危害申报表及相 关资料
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对申报资料进 行审核,包括申 报内容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等
审核通过后,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 在申报表上加盖 公章,并颁发职 业病危害申报回 执
申报单位需按照 规定每年进行申 报,并接受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的豁免:用人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如存在重大疏漏或故意隐瞒, 但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危害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申报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申报与备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 害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
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备案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与备案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申报单位需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延续:申报单位需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效期内,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 变更和延续的注意事项:需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违规处罚: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的,原备案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是关于保障员工健康的重要程序。本演示将 介绍其意义、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危害申报的内容、备案的必要性和 目的、与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案例以及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意 义
1 员工健康保护
能及早发现和控制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预防职业病发生。
2 风险评估
通过备案,能够全面评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风险。
3 监督管理
备案文件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确保作业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与作业场所职业病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
1
政策制定
申报与备案是预防控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政策落实
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是政策落实的具体体现,促使作业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2 法律要求
属于法定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及时申报与备案,履行合规义务,避免违法行为。
3 企业形象
展示企业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态度,增强企业形象和信誉。
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申报程序
填写申报表格,收集必要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
备案要求
保留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并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
1 作业过程描述
详细描述作业流程、操作方法、设害因素,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3 防护措施描述
列出已采取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等,及其有效性评估。
备案的必要性和目的
1 法律要求
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3
政策调整
备案过程中的数据和情况可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保障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改进。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

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

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总投资概算(万元)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设计单位预评价单位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较重□严重□申请类别备案□审核□申报材料:□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份)□ 3.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 其他相关材料(2份)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月日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安监总局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6.1

安监总局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3.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职责技术安全部负责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申报管理和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督。

5.管理要求5.1 对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每年应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在技术安全部存档备查;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5.1.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5.1.2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5.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5.1.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1.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1.6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5.1.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2 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5.3 项目主管部门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 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存档备查。

5.5 项目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

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

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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