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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我市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 15〕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推动长沙建设具有国际品质和湖湘文化标识的现代化大都市。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JP1〗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一)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017年6月前,对全市地方戏曲剧种生存与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普查,全面掌握长沙市地方戏曲剧种的数据资料,在长沙市剧本创作中心建立和完善长沙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二)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将地方戏曲振兴工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文化事业发展重点工作。

市财政逐年增加戏曲传承发展和舞台艺术精品生产专项资金,通过相关文化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鼓励区县(市)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基金)。

(三)传承保护非遗剧种。

市财政逐年增加非遗专项资金,加大支持湘剧、花鼓戏等非遗剧种保护与传承的力度,做好相关剧种优秀剧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录制等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3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3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我市传统戏曲艺术,促进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加大对民间戏曲表演团体的指导与扶持,培养一批戏曲人才,不断健全以湘剧、花鼓戏为代表的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生动局面,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一)加大戏曲剧种保护力度。

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方戏曲进行资料遗产的抢救性记录与整理保护,重点做好湘剧、花鼓戏、梅山傩戏等地方戏经典剧目的录制存档工作。

(二)改善戏曲生产条件。

进一步加大戏曲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县市区剧场、剧院、演艺设施等的建设。

到2020年,国有专业剧团有专门的剧目排练、演出剧场。

县级以上(含县级)群艺馆、文化馆应按有关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

原有剧场的院团要对剧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服务功能,逐步达到国家演艺场馆建设标准。

在城镇建设、旧城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中,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

鼓励各级群艺馆、文化馆(站)、剧场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剧团)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市戏曲传承发展振兴武汉戏码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市戏曲传承发展振兴武汉戏码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市戏曲传承发展振兴武汉戏码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武政办〔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市戏曲传承发展振兴武汉戏码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武汉地区戏曲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湖北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我市戏曲传承发展、振兴武汉“戏码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戏曲保护传承和理论研究(一)加强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武汉地区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保护。

加强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以地方戏曲院团现有场馆为主要依托,建立京剧、汉剧、楚剧专题展示场所或博物馆。

应用现代多媒体和数字技术,对各剧种优秀传统保留剧目、戏曲文献资料和散落在民间口口相传的传统戏曲珍贵史料进行抢救和保护。

做好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和历史记忆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木偶、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比照享受上述政策。

(二)加强戏曲理论研究工作。

以市艺术创作研究中心为主体,整合武汉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中的戏曲研究资源,开展武汉“戏码头”和武汉地区戏曲艺术研究,为武汉地区戏曲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加强对武汉地区戏曲发展历史、流派体系、剧本创作、表演特色、声腔设计的理论研究,录制反映武汉地区戏曲发展脉络、艺术风格、发展成就的专题纪录片。

二、支持优秀戏曲作品创作生产(一)规划指导精品剧目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1•【文号】国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7月11日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振兴戏曲艺术,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浙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戏曲传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戏曲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体系,加强越剧、婺剧、绍剧等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发展规划,提高全省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整体保护发展水平。

在长三角地区形成以浙江为核心的中国越剧文化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成国家级戏曲传承发展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一)扶持戏曲剧种传承。

1.开展戏曲剧种普查。

2017年6月完成全省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省级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2.振兴地方戏曲。

实施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级保护与分类管理,建设地方戏曲生态保护区,支持嵊州市越剧原生地建设,鼓励各地设立地方戏曲剧种区域生态保护区,打造“戏曲小镇”“戏曲谷”。

抢救濒危剧种,对省级以上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整理复排濒危剧种传统剧目。

振兴发展越剧等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加强对京剧、昆曲的扶持。

支持浙江戏曲“走出去”。

3.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

鼓励学校结合音乐课程、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开展戏曲教育教学,鼓励组织校园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推动戏曲普及活动。

全省大中小学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增加“浙江省高雅艺术进校园”演出活动中的戏曲演出比重,扶持面向师生的低票价惠民性戏曲演出。

4.强化农村文化礼堂功能作用。

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举办戏曲传习与演出活动,将农村基层戏曲演出场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5日关于支持重庆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戏曲是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深受群众喜爱的独特艺术形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地域特色,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加大对传统戏曲的抢救、保护和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我市戏曲艺术的传承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扬弃继承与转化创新并举,坚持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专业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传承机构为主体的戏曲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健全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机制和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

实现戏曲传承发展“五个一批”目标,即创作推出一批优秀现代剧目,挖掘整理一批珍贵的戏曲文献和优秀传统剧目,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专业戏曲人才,培育一批热爱戏曲艺术的忠实观众,打造一批独具戏曲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推动我省戏曲艺术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建立健全我省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和保障激励机制,逐步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培养一批梯队完善、行当齐全、流派纷呈、主创齐备、名家辈出的戏曲人才;打造一批体制机制完善、艺术特色突出、具有国家和省重点院团标准的品牌戏曲院团;创作生产一批彰显地域文化和黑龙江精神的精品力作,在同一剧种中成为保留经典。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统筹省级精品剧目创作资金,重点扶持省直戏曲院团发展。

支持京剧、评剧、龙江剧、龙滨戏、东北地方戏(拉场戏)等具有我省特色的戏曲艺术发展。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戏曲剧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戏曲信息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对各剧种优秀传统保留剧目、现存地方戏曲文献资料和散落在民间民俗中口口相传的传统戏曲珍贵史料进行整理和保护。

实施京剧、评剧、龙江剧像音像集萃计划,加大对老一辈戏曲艺术家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历史记忆的挖掘和保护力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6]91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绍兴地方戏曲传承创新发展,使传统戏曲更好地贴近时代、服务群众,发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把绍兴“戏曲之乡”的金字招牌擦得更亮,根据中共中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绍兴戏曲传承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绍兴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剧目创作、人才培养、生产条件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工作,形成剧种传承发展长效保障机制。

激励我市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传承保护单位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力争舞台表演有新亮点、精品创作有新成果、宣传推介有新途径、人才培养有新举措,社会重视有新高度,努力把地方戏曲艺术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保护传承1.加大剧(曲)种保护力度。

研究制定越剧、绍剧、新昌调腔、诸暨西路乱弹、绍兴目连戏等五大剧种以及绍兴词调、绍兴平湖调、绍兴摊簧、绍兴宣卷、绍兴莲花落等五大曲种的扶持政策和振兴发展计划。

加强嵊州越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形成历史遗存保护、剧种活态传承、越剧文化展示、文化旅游融合一体化的保护模式。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加强对绍兴五大剧种五大曲种的剧(节)目传承、剧(节)目创作、展演展示、传播普及、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扶持资助。

以市、县两级创作研究机构和非遗保护中心为主体,加强全市戏曲资料的抢救、文献整理、剧目挖掘、音乐汇集和理论研究,为绍兴戏曲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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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振兴我国戏曲艺术。

《政策》明确了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二是支持戏曲剧本创作,三是支持戏曲演出,四是改善戏曲生产条件,五是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六是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七是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

《政策》指出,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要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政策》提出,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政策》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振兴戏曲艺术,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鼓励地方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中央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予以支持。

(五)传承保护京剧、昆曲。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京剧、昆曲保护与传承。

实施中国京剧像音像集萃计划。

实施当代昆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做好优秀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工作。

三、支持戏曲剧本创作(六)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

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戏曲演出(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

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五、改善戏曲生产条件(八)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

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

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

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九)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

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出资为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十一)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鼓励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

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七、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十四)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

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大师工作室。

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

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

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十七)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八、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十九)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

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

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

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

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

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二十)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

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

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

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一)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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