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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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结果加重犯

刑法结果加重犯

司考口诀:一句话记住——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伤)
(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

(奸)
(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

(拘)
(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

(绑)
(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

(拐)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暴)
(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虐)
(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注意: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对此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劫)
提取法关键字:伤(商)、奸、拘、绑、拐(怪)、暴、虐、劫(杰)
谐音成:暴虐怪杰,拘绑奸商(记忆:某个很暴躁的怪杰,虐待拘绑了某奸商)。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刑诉概述部分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易错题

刑法易错题

练习题12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最后更新时间为 2012-02-23 18:5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A. 故意伤害罪B. 正当防卫C. 防卫不适时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

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

C项说法正确。

练习题7具有下列选项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免除处罚?A.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B.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练习题9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练习题13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2021年司法考试的刑法记忆口诀是一个很实用的学习工具,它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记忆和理解刑法相关知识点。

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一些口诀可以帮助考生更快地记住相关条文和要点,提高复习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记忆口诀:
1. 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口诀:
故意犯罪,主观要件,认识犯罪,预见后果。

主观故意,明知故犯,犯罪前科,精神状态。

2. 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口诀:
违法犯罪,客观要件,行为违法,社会危害。

客观违法,行为结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

3.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口诀: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行为故意,后果轻重。

轻伤重伤,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行为。

4. 盗窃罪构成要件口诀:
盗窃罪,构成要件,占有意图,财物领用。

占有他物,财物领用,盗窃行为,盗窃罪。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刑法记忆口诀,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结合具体的刑法知识点,制作适合自己的记忆口诀,帮助记忆和理解刑法相关内容。

祝你考试顺利!。

法考《刑法》刑法概说易错题库4

法考《刑法》刑法概说易错题库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四)1. 已婚男女张某(男)和李某(女)因长期共事产生感情,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及旅馆,多次发生性关系,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界定?A通奸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聚众淫乱罪D无罪答案D解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通奸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并未规定通奸罪,因此,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故答案为D。

2.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D罪刑相适应原则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第三,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答案A解析:本题目考查的是刑法的管辖问题,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即是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且他只是普通商人,没有外交豁免权或其他特殊权利,故由我国法院管辖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选A。

4.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行”,4处填写“罪刑”B3处填写“罪行”,6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行”,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解析:本题目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罪行指的是犯罪行为,而罪刑则是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后果。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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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重处罚(一)总论部分:第65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分论部分1、第106条:里外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2、第109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4、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犯这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6、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7、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8、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1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且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4、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15、第302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16、第307条:司法工作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从重处罚17、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18、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第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20、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不管是否牟利,都从重处罚。

22、第38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3、第385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1、第121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2、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7、第244条强迫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为强迫劳动罪,是共犯。

8、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死亡的,要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9、帮助、引诱、欺骗、教唆行为单独定罪:(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强迫他人吸毒罪(6)引诱卖淫罪(7)引诱幼女卖淫罪(8)协助组织卖淫罪(9)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包庇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1、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12、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3、第349条:事先通谋,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4、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5、第358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16、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7、第363条: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18、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处。

19、第382条贪污罪:伙同依法的,以共犯论处。

罪名根据主犯犯罪性质来定。

四、一罪或数罪1、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

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20、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21、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2、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23、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24、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5、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26、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27、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28、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9、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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