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以下简称“《规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预防尾矿库事故和保护尾矿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依法进行尾矿库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但该《规程》已实行十多年,随着尾矿库建设技术的发展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的颁布实施,现行《规程》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⑴现行的《规程》与现行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部分条款产生冲突,现行《规程》中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坝稳定计算等要求均与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中的要求不一致;⑵现行《规程》中条文“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未明确规定干式堆存尾矿库、锰渣库应执行本《规程》;⑶近年来尾矿干式堆存、模袋法尾矿筑坝等新技术被逐步应用,现行《规程》中未包含这部分新技术的特殊规定;⑷现行《规程》中对锰渣库、赤泥库的特殊要求未作出规定;⑸现行《规程》中关于尾矿回采的内容不够全面;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主持完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评估研究报告》制定的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尾矿库安全规程》将修订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但现行《规程》中很多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很多条款以“可”作规定,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对该《规程》进行修编,并由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尾矿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标准体系进行整合简化,能更好地发挥该《规程》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原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十三五”期间拟制修订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将《尾矿库安全规程》纳入修订计划,《尾矿库安全规程》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
尾矿库安全操作规程

尾矿排放安全操作规程一、尾矿排放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
二、上游时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三、放矿时,应做到: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4、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四、放矿时,应避免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五、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六、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七、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八、若同一座尾矿库内,建有两座以上尾矿堆积坝时,不得将细粒尾矿排至尾矿堆积坝前,以免影响尾矿堆积坝的稳定性。
九、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十、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坝体维护、加固、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一、当坝坡出现冲沟时,应以土石及时分层夯实填平,并增设排水沟。
二、坝体出现裂缝,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深坑、槽探,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可选用以下处理措施:1、对于缝深小于5m的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处理。
开挖深度应比裂缝尽头深0.3~0.5m,开挖长度应比缝端扩展约2m。
回填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回填时要求分层夯实。
2、对于较深的裂缝可采用灌浆法处理或上部开挖回填、下部灌浆的方法处理。
灌浆的浆液可采用纯粘土浆或粘土水泥浆,浆液浓度为30~50%。
三、坝体出现滑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下游坡压后戗加固坝体,后戗宜采用堆石料堆筑;2、放缓坝坡;3、降低坝体浸润线。
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排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干排尾矿库的安全运行,保护周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类矿山尾矿、废渣、废料等的干排尾矿库,包括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关闭和排洪排污等阶段。
第三条干排尾矿库的安全技术规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排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等相关文件,合法合规开展干排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五条干排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地貌、水文水资源、气象气候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干排尾矿库的位置和结构形式。
第六条干排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干排尾矿库具有承载能力强、稳定性好、抗渗性高等特点。
第七条干排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合理设置排洪排污设施,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八条干排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九条干排尾矿库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采取科学施工方法,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干排尾矿库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合理、规范。
第十一条干排尾矿库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干排尾矿库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运行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形成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加强对排洪排污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技术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尾矿库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
一、总则
1.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规程。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安全规程规定,自觉承担安全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1. 现场安全作业
单位应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实行“五定”管理,即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等,保证安全作业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 人员安全培训
全体施工安全人员应参加尾矿库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获取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同时定期开展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安全知识检测,以提高安全作业能力。
3. 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尾矿库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建议采用尾矿库行走报警器、尾矿库温度控制器、尾矿库火灾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方式,进行现场安全保护。
4. 安全检查和监督
每月要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每季度要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定期对尾矿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操作检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汇报上级。
三、违法处理和责任追究
1. 违法处理
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在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有权给予纪律处分和相应的处罚。
2. 责任追究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严肃的处罚。
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排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尾矿库运行安全、环境保护和灾害防治,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干排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干排尾矿库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监督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干排尾矿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不断完善安全技术规程,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干排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严格按照设计说明书规定进行建设,确保结构稳定、防渗性能优良且具备排水、通风等安全设施。
第六条在干排尾矿库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保障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完成干排尾矿库的设计与建设后,应当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在干排尾矿库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监测系统,保证对尾矿库的稳定性、变形、渗流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条对干排尾矿库运行中的重要设施、设备和管线应当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干排尾矿库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巡视、检查等制度,保证对尾矿库设施的全方位监控。
第十二条干排尾矿库运行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干排尾矿库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四条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干排尾矿库运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干排尾矿库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灾害事故应对速度和效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干排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和检查。
尾矿库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尾矿库安全监测作业操作规程1、位移观测操作规程:①技术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尾矿库建立观测站,设置位移观测桩。
②位移观测桩按照设计进行布置。
③尾矿库的移动变形观测周期定为:每季度观测一次,汛期增加观测次数。
④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保证仪器精确。
⑤对变形成果发生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核,分析产生误差的原因,增加测量次数,确保监测质量。
⑥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主管领导并存档。
2、浸润线观测操作规程①浸润线观测孔口要加锁保护,由技术处和选厂派专人看管和测量,防止尾砂进入或有人破坏。
②测量用的工具要用弹性差的尺(绳),保证测量准确度。
③汛期每旬由技术部门对浸润线观测人的水位进行一次测量,非汛期每月进行一次测量,并详细记录测量结果。
④通过对库内观测桩的观测,计算出尾矿库的干滩长度,并将结果记录下来。
⑤通过对浸润线观测孔内水位和库内干滩长度的观测与计算,对尾矿库的浸润线进行分析、总结,及时了解尾矿库浸润线情况。
十三、尾矿库筑坝与排放作业操作规程1、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2、子坝筑坝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3、进入坝内作业时要先进行试踏,不得猛然踏进,以防陷入。
4、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在测量人员配合下筑坝。
5、采用挖掘机进行筑坝作业,坝面交替作业时注意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保证足够的千滩长度和防洪高度。
6、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
7、放矿前的注意事项:7.1、检查坝面放矿管道、阀门、变径是否畅通、完好有无磨穿漏浆现象。
7.2、与选厂调度联系,确认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位。
8、开始放矿:8.1、按照矿浆来料顺序,先打开放矿支管,然后按照由后向前的顺序依次打开主放矿管上的阀门。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是指矿山开采后,所产生的废石、矿渣、废水、化工废料等垃圾,集中堆积于山区低洼处的所形成的生产工程。
尾矿库的安全非常重要,特别是当地环境和人民生命安全都危险。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制定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首先,尾矿库的运行和管理应按照安全方案实施,并制定专业的运行及管理制度。
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措施,从细节出发,落实到日常生产中。
尾矿库所处的环境条件要求需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确保尾矿库的结构与运营能够适应所处的自然环境。
其次,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尾矿库的各项参数与工程规范需要保持一致,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
投资人和设计单位必须对尾矿库的运营安全、环保等方面充分进行研究与评估,确保煤矿的生产安全,严格核准尾矿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尾矿库设计方案等。
其次,尾矿库管理要有规范。
尾矿库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素质,为煤矿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不同规模的尾矿库要讲求科学管理和实际结果相结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安全监视技术进行监控和管理,防止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最后,对于尾矿库的监控和评估一定要重视,成立专业的监测监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同时,及时记录和上报有关的数据资料,分析监控记录,做好隐患控制和事故应对预案。
尾矿库的建设也要长期考虑,要有一个长期的管理与运营平台,持续不断地分析和评估尾矿库完整性。
总之,尾矿库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是要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不能掉以轻心,只有通过持久的努力,并不断创新,最终实现尾矿库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23-2023)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运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原则、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旳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重要起草人田文旗、时炜。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再运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度规定等方面旳安全规定。
本规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运行、闭库及再运用旳尾矿库。
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规程旳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旳条款。
引用文献最新版本,以及其后旳修订版均合用于本规程。
ZBJ1-90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YS5418-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BT11-86 《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274-202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5129-202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程。
3.1尾矿库tailing pond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旳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旳场所。
3.2全库容the whol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尾矿库旳所有库容,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等五部分。
3.3有效库容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初期坝内坡面、堆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如下,库底以上旳空间,即容纳尾矿旳库容。
3.4调洪库容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最高沉积滩面、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如下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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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规程》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年月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预防尾矿库事故和保护尾矿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依法进行尾矿库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但该《规程》已实行十多年,随着尾矿库建设技术的发展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颁布实施,现行《规程》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⑴现行的《规程》与现行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部分条款产生冲突,现行《规程》中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坝稳定计算等要求均与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中的要求不一致;⑵现行《规程》中条文“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未明确规定干式堆存尾矿库、锰渣库应执行本《规程》;⑶近年来尾矿干式堆存、模袋法尾矿筑坝等新技术被逐步应用,现行《规程》中未包含这部分新技术的特殊规定;⑷现行《规程》中对锰渣库、赤泥库的特殊要求未作出规定;⑸现行《规程》中关于尾矿回采的内容不够全面;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主持完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评估研究报告》制定的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尾矿库安全规程》将修订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但现行《规程》中很多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很多条款以“可”作规定,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对该《规程》进行修编,并由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尾矿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标准体系进行整合简化,能更好地发挥该《规程》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原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十三五”期间拟制修订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将《尾矿库安全规程》纳入修订计划,《尾矿库安全规程》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任务后,及时编制了该《规程》的编制计划及编制大纲,并于年月日召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规程》编制启动会,本次启动会确定了编制组,初步确定了《规程》编制范围及编制要求,讨论了《规程》框架,明确了各参编单位的分工及各阶段的工作节点。
会议确定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山事业部尾矿室主任岑建和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技术总监田文旗作为项目负责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规程》的参编单位。
为了保证《规程》修订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编写单位均安排各专业的技术带头人负责相关的《规程》条款的修订工作。
根据相关要求,本次会议确定该《规程》的技术条款应包括尾矿库、赤泥库、锰渣库、模袋法筑坝等相关安全技术条款。
年月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尾矿库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通过研讨,考虑到锰渣及赤泥的性质特殊性,会议进一步确定了《规程》的编制范围及要求,明确了该《规程》只适用于非核工业矿山的尾矿库,不包括锰渣库和赤泥库。
因此,原计划负责赤泥库部分的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再为编制组单位。
年月日,编制组各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完成了《规程》初稿并提交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后形成了《规程》初稿。
年月日,编制组邀请相关专家在贵阳组织召开了《规程》涉及的重要问题的研讨会,对尾矿库安全度、尾矿库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库抗震计算、尾矿库溃坝分析等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结果认为尾矿库安全度按原《规程》编写并考虑干堆的情况,尾矿库等别按《尾矿设施设计规范》()执行,尾矿库防洪标准按《尾矿设施设计规范》()执行不宜再提高标准,尾矿库抗震计算只列出原则性要求,尾矿库溃坝分析目前技术不成熟不宜在《规程》中写出。
年月日,牵头单位根据专题研讨会的意见,并组织多次内部讨论,进行逐条修改,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初稿。
年月日,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组及相关专家在北京对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会后对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及修改,重点在于在原有湿式尾矿库的基础上加入干式尾矿库,如何能充分将两部分内容包括又能简明扼要的处理。
由于年初巴西尾矿库出现重特大事故,尾矿库的安全受到更大的重视,编制组针对此情况又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新思考,并于年月日在洛阳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编制组内部会议,根据《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重点在尾矿库安全度、尾矿库坝高、尾矿库选址、尾矿库加高扩容等方面,会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的修改。
年月日,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组及相关专家在昆明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会上多位专家提出模袋法筑坝目前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成熟,本次修订不宜将该部分内容纳入本《规程》。
年月月,牵头单位前后次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相关同志对本《规程》涉及到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衔接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讨论。
至此,本《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研讨,并对研讨会的意见进行了逐一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及修订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一)标准编制原则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本次《尾矿库安全规程》修订工作是使修订后的《规程》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争取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坚持与国际接轨,适合国情。
修订后的《规程》要涵盖尾矿库勘察、设计、建设、生产、回采、闭库的全过程;要既包括技术要求,也包括管理要求;使《尾矿库安全规程》成为尾矿库安全生产最全面、最顶层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规程》修订工作以现行《规程》为基础,修订工作要反映尾矿库的技术进步,要有前瞻性,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工作,在总结尾矿库建设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尾矿库安全具有普遍意义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工作原则如下:()修订后的《尾矿库安全规程》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修订后的《尾矿库安全规程》能保持较长时间的时效性,既能反映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又不限制新技术的发展。
()《尾矿库安全规程》条文范围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修订后的《规程》条款均是强制性条款。
不能作为强制性条款的内容或者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的内容一律删除。
错误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必须删除。
()标准引用:尽量不引用其它标准;如果必须引用,则只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引用推荐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适合于作为强制标准的内容,将其中的具体条款纳入本标准;现行标准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尽可能将其相关内容作为条款列入本标准,不再引用整个标准。
()《规程》中用词:正面要求使用“必须”、“应”,其反义词使用“严禁”、“不应”。
“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严禁”表示很严格,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样做;“不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这样做。
(二)修订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范围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而原《规程》规定“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等,由于其材料特性由尾矿差别较大,在一个标准中很难将所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列清楚,且有些工业废渣库如磷石膏库已有安全规程,因此这些库的安全技术不适用本《规程》。
.术语和定义本次修订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主要原因是本次修订在原湿式尾矿库的基础上加入了干式尾矿库。
因此,需要加入干式尾矿库的相关定义,如“干式尾矿库”,干式尾矿库的堆坝方式,如“库尾式排矿筑坝法”、“库前式排矿筑坝法”、“库中式排矿筑坝法”、“周边式尾矿筑坝法”;同时有些术语既要反应湿式尾矿库又要反应干式尾矿库,如“尾矿坝高”、“总坝高”、“调洪高度”等。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随着我国矿业发展,逐渐出现一批大型尾矿库,目前,国内设计的最高尾矿坝坝高已达米,最大尾矿库库容达亿立方米,考虑到尾矿库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在原《规程》基础上修改一等库的等别标准。
将原《规程》中具备提等别的二等尾矿库作为一等尾矿库,修改为明确尾矿库的库容和坝高确定一等尾矿库。
同时确定了利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的尾矿库的等别,为此类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提供基础定义。
同时,考虑到尾矿坝发生事故产生的安全影响与尾矿坝的坝高及尾矿坝坝高内形成的库容密切相关,因此,明确了尾矿库副坝级别的判别标准。
.尾矿库建设)尾矿库勘察本次修订明确了尾矿库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均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一致。
考虑到详细勘察的质量与尾矿库的建设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增加了详细勘察应至少包括的内容;另外,尾矿库改建、扩建与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条件密切相关,因此增加了尾矿库堆积坝的勘察要求;这两部分内容要求与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一致。
)尾矿库选址增加了“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长江流域干流岸线三公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区域。
”考虑到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都为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影响巨大,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长江大保护的要求,对长江流域的尾矿库选址作出了规定。
)尾矿坝渗流及静、动力稳定要求增加了“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
”因为尾矿坝是尾矿库拦挡构筑物,直接关系到尾矿库安全。
当其渗流稳定性、静力稳定性和动力稳定性不足时,将可能发生失稳破坏,严重时可导致溃坝,造成泥石流灾害事故,自年以来,已发生二十余起尾矿库溃坝事故。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强制规定尾矿坝设计与运行必须满足坝体稳定性要求。
)尾矿坝浸润线埋深要求增加了“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因为尾矿坝运行期间的浸润线如果高于临界浸润线,坝体抗滑稳定性肯定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另外,尾矿坝运行期间的浸润线若各点埋深小于本规范规定的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最小埋深时,坝体也极易产生渗透破坏。
以上两点是导致坝体总体垮塌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