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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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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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6•【字号】巢政[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1〕13号2001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污水排放管理,确保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统称市区)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委托市污水管理处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污水排放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到污水排放接管的,应当征得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环城河以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市区污水管网;已建成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第六条市区污水实行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排放设施建设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污水排放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水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市区排水专业规划。

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七条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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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名目第一条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爱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产、经贸、旅行、土地、地质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操纵打算,并将其完成情形作为考核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的实现。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防治工作打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巢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直截了当受到缺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缺失。

第七条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打算、水利、建设、水产等部门和巢湖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划分巢湖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水利部门的水文监测机构,共同承担巢湖流域水环境监测。

巢湖地标排放标准

巢湖地标排放标准

巢湖地标排放标准巢湖地标排放标准是指对巢湖水质进行监测的标准,旨在保护巢湖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环境。

以下是巢湖地标排放标准的详细描述:1.标准制定机构:巢湖地标排放标准是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地方标准。

2.标准主要内容:巢湖地标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类水体中污染物的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

这些指标是衡量水质的重要参数,能够反映水体的污染程度和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

3.排放限值:根据标准规定,不同类别水体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不同。

对于巢湖这样的重点保护水域,排放限值更为严格。

具体来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为20毫克/升,氨氮的排放限值为0.5毫克/升,总磷的排放限值为0.2毫克/升,高锰酸盐指数的排放限值为8毫克/升。

这些限值都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能够保障巢湖水质的基本要求。

4.监测要求:巢湖地标排放标准还规定了水质的监测要求和方法。

监测点位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不同区域的水质状况。

监测频率和时间要合理安排,能够及时掌握水质的变化情况。

同时,监测方法要遵循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执行力度:为了保障巢湖地标排放标准的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将会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并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产限排等措施,以保障巢湖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总之,巢湖地标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巢湖的水质和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标准。

通过制定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巢湖水质的基本要求。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也是保障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巢湖水环境现状和治理方案(课堂)

巢湖水环境现状和治理方案(课堂)
巢湖水环境现状和治理方案
自然地理 谈晟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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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01 - 地理位置概述 02 - 问题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03 - 解决对策 04 - 文献中研究方法总结 05 - 参考文献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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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地理位置特征
巢湖, 曾称南巢、居巢湖, 俗称焦湖。长江水系下游湖泊, 位 于安徽省中部, 由合肥、巢湖、肥东、肥西、庐江二市三县环抱, 东西长54.5公里, 南北平均宽15.1公里, 湖岸线最长181公里多 公里。最大水域面积约825平方公里, 最大容积48.10亿立方米, 最大深度0.98~7.98米, 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
湿地, 位于水体与陆地之间的过渡带, 其 机理是利用湿地植物吸附、过滤、氧化、还 原以及微生物降解污染物等作用, 使原污 水 得以净化。
因此, 对巢湖流域污染负荷较重的主要 入湖河流可以采取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方 法, 在主要入湖河流的入湖口修建人工湿地, 进一步削减污染物, 降低巢湖入湖污染负荷, 可以有效治理巢湖水环境。
参考文献 孟平, 马涛.巢湖水污染现状、原因及生态治理法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1):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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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决对策
3.1 对主要流入河流进行治理
目前我国污水排放标准较低, 污水处理厂执行 标准为《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二级或一级排放 标准, 尽管 排放水质要求达到最高一级 A 排放标准, 但是出水 水质也只相当于地表水劣五类标准。在目前条件下, 如果要提高污 水排放标准, 将会导致污水处理成本 大大增加。人工湿地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4. 文献中研究方法总结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情况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情况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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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 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 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DB34/×××-2015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T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T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T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巢湖流域ChaoHu Basin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工业行业key industries指污水直接排入巢湖流域地表水体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污水waste water指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DB34/×××-2015 3.5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排污单位new fac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9 其他排污单位other faclity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凡排入巢湖流域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4.2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4.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未规定的工业行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

4.4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限值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4.5 标准值及执行时限4.5.1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4.5.2 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5.3 自2017年1月1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扩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5.4 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DB34/×××-2015DB34/×××-20154.6 其他规定4.6.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6.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DB34/×××-2015 4.7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式中:c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Y i----第i种产品产量,t;Q 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m3/t;c实---实测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与∑Y i Q i基的比值小于1,应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

国家颁布新标准时,推荐采用最新标准。

DB34/×××-2015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检出限(mg/l)测定范围(mg/l)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巢湖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6.3巢湖流域内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ICS××××××D20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2015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in the ChaoHu Basin(修改稿)2015-××-××发布2016-××-××实施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4/×××-2015目次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I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术语和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实施与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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