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与保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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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PT课件

台湾地区形成的而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 料。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时,执法人员应该注 意以下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益的证据;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4、无正当理由、说明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
据印证的证据复印、复制件。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5、人为进行技术处理而又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 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在香港、澳门和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1、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3、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客观以
及主观方面的因素。 4、对证据本身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分析,注意前
后是否一致,自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内容是否 合乎情理,是否明确具体。
5、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科学、得当。
明确证据具备关联性的意义在于:(1)使法定主 体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将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与案 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2)帮助行政主体排除无 关联性的材料,以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 范围。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 1、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本证与反证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
(二)证明对象 1、有关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
2、行政违法主体方面的事实 3、与行政违法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 4、排除可罚性事实 5、程序法事实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时,执法人员应该注 意以下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益的证据;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4、无正当理由、说明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
据印证的证据复印、复制件。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5、人为进行技术处理而又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 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在香港、澳门和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1、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3、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客观以
及主观方面的因素。 4、对证据本身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分析,注意前
后是否一致,自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内容是否 合乎情理,是否明确具体。
5、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科学、得当。
明确证据具备关联性的意义在于:(1)使法定主 体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将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与案 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2)帮助行政主体排除无 关联性的材料,以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 范围。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 1、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本证与反证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
(二)证明对象 1、有关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
2、行政违法主体方面的事实 3、与行政违法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 4、排除可罚性事实 5、程序法事实
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 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通过人 身检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三)通过搜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也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 拒绝交出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四)通过扣押收集与保全物证
扣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和要求:
1.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 (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扣押如果不是 与勘验、搜查等活动同时进行时,进行扣押的人 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 义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 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 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四、扣押
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行为。
扣押的目的是为获取和保全证据。
及时进行扣押,可以防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 文件被隐匿、毁弃或者丢失,从而发挥其证据作用。
五、勘验、检查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 以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痕迹和 物品的侦查活动,称为勘验。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人身进行查验的活动,称为检 查。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于询问、讯问所作出的对有关案
(三)通过搜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也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 拒绝交出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四)通过扣押收集与保全物证
扣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和要求:
1.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 (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扣押如果不是 与勘验、搜查等活动同时进行时,进行扣押的人 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 义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 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 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四、扣押
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行为。
扣押的目的是为获取和保全证据。
及时进行扣押,可以防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 文件被隐匿、毁弃或者丢失,从而发挥其证据作用。
五、勘验、检查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 以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痕迹和 物品的侦查活动,称为勘验。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人身进行查验的活动,称为检 查。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于询问、讯问所作出的对有关案
《刑事证据》课件

详细描述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某些证据可能存 在缺陷或证明力不足的情况,此时需 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强化,以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
定。
执行保全
法院指定保全措施,由 相关部门执行。
复议与解除
当事人或律师可在一定 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解除
保全。
刑事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合法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及时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应当及时进行 ,防止证据灭失或受到破坏。
保障公正审判
证据能够保障公正审判,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 义性。
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
0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直接
证明犯罪事实,而间接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提供辅助
证明。
02
合法性与真实性
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够被法庭采纳。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 刑事证据的运用 • 刑事证据规则
01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定义
总结词
指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详细描述
刑事证据是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这些事实材料可以是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也可以是 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
要点一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某些证据可能存 在缺陷或证明力不足的情况,此时需 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强化,以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
定。
执行保全
法院指定保全措施,由 相关部门执行。
复议与解除
当事人或律师可在一定 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解除
保全。
刑事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合法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及时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应当及时进行 ,防止证据灭失或受到破坏。
保障公正审判
证据能够保障公正审判,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 义性。
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
0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直接
证明犯罪事实,而间接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提供辅助
证明。
02
合法性与真实性
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够被法庭采纳。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 刑事证据的运用 • 刑事证据规则
01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定义
总结词
指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详细描述
刑事证据是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这些事实材料可以是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也可以是 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
要点一
证据法ppt

撕破 D立刻或当日报告
二、法定证据的内容
法律已经分门别类规定了每种证据的证明 价值和证明规则,法官运用证据的基本职责 只是“加减证据”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 据”,有了完全证据,就可以做出判决。
(一)被告人口供,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
最完整的证据。 有了被告人口供,法官可以直接定罪,无论 口供真假。
第二节 什么是证据法 一、概念: 广义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运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诉讼证据、仲裁证据、行政执法证据
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即在诉讼活
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证据证 明相关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二、我国当前的证据法(法律渊源) (一)宪法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一)英国早期陪审团——知情陪审团
14世纪以前,陪审团由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
居民组成,他们既是证人又是裁判者,所以 不需要任何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制
(二)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
陪审团负责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在不知情陪审团的情况下,为了使陪审团更
(二)证人证言 1、一个证人证言只构成1/2证明。 2、两个证人证言,其内容统一,构成一个完
全证据。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信誉有瑕疵的
证人证言是1/4证明。 4、女子的证言是男子证言证明力的一半 5、一个1/2的证人证言, 再加上另外1/2的证明, 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总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诉讼法和证据法 第四章 证据法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PPT课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4.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 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whqishan@163
whqishan@163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 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 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郑 重宣言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查 的地点、必须扣押的人或物品,否 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状。
whqishan@163
1. 美国FRE中没有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从1914年Weeks案 开始,最高法院认为应该保护个人的权利,到1966年,确立了米兰达警告。 (见下页)
民事证据规定第条(依申请)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 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whqishan@163
➢ 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whqishan@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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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 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 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郑 重宣言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查 的地点、必须扣押的人或物品,否 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状。
whqishan@163
1. 美国FRE中没有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从1914年Weeks案 开始,最高法院认为应该保护个人的权利,到1966年,确立了米兰达警告。 (见下页)
民事证据规定第条(依申请)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 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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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 ppt课件

• (2)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明天记录。
• (3)有多个现场的,应一个现场一份记录。
• (4)记录时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
• (5)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的现场拍照、 录音、录像、调取物证也应同时记录,对 物证还要注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 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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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三、证据的审查
•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 • 1、鉴别证据的真假,去伪存真。 • 2、判断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 3、在对每一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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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视听材料
• 1、概念: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 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录音
录像
计算 机
其他 设备
储存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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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视听材料的收集
•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 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转述,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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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 (1)言词证据:以人言词为表 现形式的证据。
• (2)实物证据: 以各种实物、 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 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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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
•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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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二)现场照相表现手法
1、单向拍照法
单向照相法是以
现场 某一被拍对象或
现场
现场某一侧面为 主要
目标,从单一方向进
行拍摄。多用于现场
重点和细目照相。
• (3)有多个现场的,应一个现场一份记录。
• (4)记录时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
• (5)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的现场拍照、 录音、录像、调取物证也应同时记录,对 物证还要注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 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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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的审查
•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 • 1、鉴别证据的真假,去伪存真。 • 2、判断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 3、在对每一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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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视听材料
• 1、概念: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 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录音
录像
计算 机
其他 设备
储存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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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听材料的收集
•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 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转述,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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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 (1)言词证据:以人言词为表 现形式的证据。
• (2)实物证据: 以各种实物、 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 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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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
•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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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照相表现手法
1、单向拍照法
单向照相法是以
现场 某一被拍对象或
现场
现场某一侧面为 主要
目标,从单一方向进
行拍摄。多用于现场
重点和细目照相。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ppt课件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3
申请的程序:
1.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 明的事实。
2.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4.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 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证据保全的诉讼阶段
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有特殊情况,
可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8
《规定》第23条-第24条 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七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 应的担保。
3.保全的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 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象具有关联性 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7
保全程序的启动
1、诉讼参加人的申请,诉讼参加人在发现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需要保全的证 据和申请的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而主动依职权保全 证据
4.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到场。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9
《规定》第24-第31条规定了鉴定、勘验、 摘录等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0
5.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五日内作出 答复。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4
第20条-第22条规定了具体收集证据的程序 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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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whqishan@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 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 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 法适用意见》第70条)
依职权的程序: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三)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向当事人收集证据:
― 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诉讼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诉之日起,可以whqi查sha阅n@1、63.c摘om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 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whqishan@
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依职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16.17条(依申请)
第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vidence law
Contents
一. 取证主体 二. 非法证据排除 三. 证据保全
whqishan@
一、取证主体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 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 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
第三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 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 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whqishan@
➢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007)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收最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199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 收集的证据包括: ⑴ 当事人及wh其qish诉an@讼163.代com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⑵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⑶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另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也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
whqishan@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 当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w关hqi的shan证@16明3.co文m 件。
适用意见第7w7h条qishan@16依3.c照om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
依申请的程序
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时间
处理结果
复议
申请书应当载 当事人及其诉 人民法院对
明被调查人的 讼代理人申请 当事人及其
姓名或者单位 人民法院调查 诉讼代理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
(二)法院
➢ 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 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 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 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 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 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 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认定的; (二)涉及whqi依sha职n@16权3.c追om 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名称、住所地 收集证据,不 的申请不予
等基本情况、 得迟于举证期 准许的,应
所要调查收集 限届满前七日。 当向当事人
的证据的内容、 (证据规定第 或其诉讼代
需 要 由 人 民 法whqish1an9@1条63.)com
理人送达通
院调查收集证
知书。
据的原因及其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可以在收到 通知书的次 日起三日内 向受理申请 的人民法院 书面申请复 议一次。人 民法院应当
whqishan@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 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 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 法适用意见》第70条)
依职权的程序: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三)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向当事人收集证据:
― 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诉讼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诉之日起,可以whqi查sha阅n@1、63.c摘om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 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whqishan@
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依职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16.17条(依申请)
第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vidence law
Contents
一. 取证主体 二. 非法证据排除 三.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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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证主体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 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 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
第三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 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 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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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007)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收最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199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 收集的证据包括: ⑴ 当事人及wh其qish诉an@讼163.代com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⑵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⑶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另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也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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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 当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w关hqi的shan证@16明3.co文m 件。
适用意见第7w7h条qishan@16依3.c照om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
依申请的程序
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时间
处理结果
复议
申请书应当载 当事人及其诉 人民法院对
明被调查人的 讼代理人申请 当事人及其
姓名或者单位 人民法院调查 诉讼代理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
(二)法院
➢ 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 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 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 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 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 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 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认定的; (二)涉及whqi依sha职n@16权3.c追om 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名称、住所地 收集证据,不 的申请不予
等基本情况、 得迟于举证期 准许的,应
所要调查收集 限届满前七日。 当向当事人
的证据的内容、 (证据规定第 或其诉讼代
需 要 由 人 民 法whqish1an9@1条63.)com
理人送达通
院调查收集证
知书。
据的原因及其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可以在收到 通知书的次 日起三日内 向受理申请 的人民法院 书面申请复 议一次。人 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