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推进工作方案.doc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沈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原则。
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地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
在保持现有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
适当提高各地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
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各地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省对各地区4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市对相关地区6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契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相关地区向省、市上解财力。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对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合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营改增政策,但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干享受。
2. 税率调整营改增政策对不同行业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实施细则,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17%、11%和6%。
具体的税率适合范围和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说明。
3. 纳税申报和缴纳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同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实施细则还对申报和缴纳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操作。
4.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在实施细则中有具体的规定。
5. 税务管理为了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管理,实施细则还对税务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纳税申报和缴纳不按规定进行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税收的正常征收。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税率,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特殊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特定行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降低企业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促进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步骤与意义

营改增的实施步骤与意义实施步骤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营改增的实施步骤。
1.筹备阶段在筹备阶段,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的需求和问题,以确保实施过程顺利进行。
此外,还需要对营改增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后续的实施工作做出充分准备。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营改增工作的重要基础,需要明确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政府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3.宣传培训在实施前,政府需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企业和公众普及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大家对于营改增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需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4.税务登记变更实施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包括将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5.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了解新的发票管理规定,并做好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备案工作。
6.税负调整营改增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但同时也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政府需要评估和研究不同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税负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最小化。
7.监管与评估营改增的实施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管,并密切关注税改后的效果,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税收改革的顺利进行。
实施意义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营改增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和升级。
通过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从传统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转型,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一、初步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上旬,对省局初步筛选出的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并上报省局。
二、第一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中旬至6月底,做好以下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一)省《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将公告内容逐户告知列入初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与国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
(三)经国、地税调查核实后,主管地税机关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四)市局将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分别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第二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初至7月中旬,各主管地税机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第二次确认。
(一)纳税人名单第一次上报后至试点正式实施前,新办的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和其他属于应列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有关的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利用专门软件,适时提取并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二)对已列入试点纳税人名单,但经主管国税部门后期调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同级国税机关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四、最终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25日前,各主管地税机关最终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于7月底前将最终确定的名单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发文字号】驻政[2013]95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7【实施日期】2013.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13〕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7日驻马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试点的改革效应和导向作用,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逐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企业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等)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的税率,提供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2016-07-1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 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安排,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精心组织。
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4.妥善衔接、规范运行。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保证试点工作规范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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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和报告本地区试点行业的发展趋势。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
进。负责制疋营改增工作的宣传报道计划,协调宣传部门、新闻
媒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为改革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动态监控“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的舆论,制定舆情应对方案。纪检
监察部门协调、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在反映实施过程中收到的问
题后,及时取得与问题反映方的对接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社区服
务中心的协调、前岭镇的支持,与改革阵营的合作。积极加强与网络
运营商和供电部门的联系,确保网络畅通和电力安全。协调。加强与
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财务系统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
准备,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源。做好各种信息系统的联合调试和测试工作,为改革。科学布局办
税服务大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强涉税咨
询、咨询和帮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环境和条件。提供
充分的技术支持
(3)区地税局:反映大局意识,整理纳税人档案,清理并保存记
录,交接数据应完整、准确,确保纳税人交接时不留死角,信息资料
“营改增”推进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
下简称“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统 部署,结合省、市有关部门对“
增值税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区。工作计划
一、一般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
税制平稳转型和改革目标及时实现。
“营改”推进工作计划
保障。分析“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效果,计算“营改增”对区财政收
入的影响。
(2)区国家税务局:充分发挥“营改增”主战场作用,根据上级
要求制定计划,并按时间节点做好宣传指导、入户接待、调查核实、
发票销售、后续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反馈机制,特别是向领导小组
汇报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统筹信息硬件和设备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同志兼任
,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兼
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时序
(一)从4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数据清理、调查核实和联户
交接;
(2)4月1日至4月28日,完成对纳税人和内部干部的“营改增
”培训;
(3)4月8日至4月15日,完成“营改”相关宣传工作;
增”后的影响,与区财政局。进行政策调整
六、工作要求
(1)各工作单位要结合“营改增”工作,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工作
分计划,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中的困难和建议应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部门合作,把“
营改增”工作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抓早、抓实、确保
(5)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结合“三证合一”工作实现信息交流,
配合“营改增”过渡期宣传工作,形成合力,挖掘潜在税源。
(6)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营改增”相关
行业纳税人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服务。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营改增”宣传服务等
相关工作。
(8)区招商引资局:整理引进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分析“营改
不返工。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前营业税的征收工作。确保
纳税人数据迁移和正常采集工作正确。积极配合国税局做好调查核实
、过渡期宣传培训及相关工作二
(4)区公安局:负责“营改”期间突发事件的治安处理,利用“
营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调查纳税人、商户,协助国家、维护
纳税申报大厅秩序,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社会稳定。
真落实推进供方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完成改革试点。的任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5月1日XXX)至6月
1日XXXX。成功开展了申报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决定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名
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统筹安排和部署全区“营改增”工作,研
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监督“营改增”工作。
(4)4月8日至4月28日,完成新增业务纳税人发票系统的开具
(5)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纳税人申报“营改增”前的软硬
件环境建设和纳税人申报软件咨询工作;
(6)从7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营改”效果分析。
五、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分析工作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