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函【2016】35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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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 (1)2 编制方法 (1)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2.3.1单项概(预)算 (3)2.3.2综合概(预)算 (3)2.3.3总概(预)算 (3)2.4定额的采用 (3)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2.5.1 章节划分 (4)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完整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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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一、单选题(共30题)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B、2017年12月31日C、2018年1月1日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B、1-2年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B、1年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路项目的施工任务,在建设铁路项目如果违反(a ),公司将面临铁路项目停标半年至两年的处罚,这将直接使公司经营工作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A、铁总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B、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C、高速铁路质量验收标准6、为全面落实(b )工作主题,制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A、安全第一、质量至上B、强基达标、提质增效C、百年大计、预防为主7、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 c ),对于新开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

A、不良行为管理B、黑名单提名管理C、合同管理8、建设单位要按照( a )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工作。

A、五定、三统一、一查处B、五定、三统一C、五定、一查处9、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小组,每(c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铁二院
专项
36
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 设指南

铁总建设 20130808 [2013]94

铁四院
其他
37
铁路通信线路、传输 及接入设计规范

铁总建设 国铁科法
20140302 [2014]62 [2014]63


铁三院
设计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
铁总建设
38 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 无 20130722 [2013]86
行规定
5号
北京全路通号研究 设计院
设计
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
铁建设
66 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 无 20081014 [2008]18
铁四院
设计

9号
67
铁路边坡防护及防排 水工程管理补充规定

铁建设 20090921 [2009]17
2号
铁二院
其他
68
铁路隧道施工机械配 置的指导意见

铁建设函 20080708 [2008]77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 局
其他
58
铁路供电调度系统设 计规范
TB101172008
20080606
铁建设 [2008]86

铁四院
设计
59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 料应用设计规范
TB101182006
20060625
铁建设 [2006]11
7号
铁四院
设计
60
铁路路堑边坡光面 (预裂)爆破技术规

TB101222008
铁三院
设计
计暂行规定

39
铁路车站旅客服务信 息系统及客票系统工 程备品备件配置指导

报价编制说明

报价编制说明

大张高铁(DK69+540~DK121+200)农灌溉道路改线工程Ⅰ标段施工预算书施工单位: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第六章“图纸”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方式计算的数量。

1.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文件同时阅读与理解。

1.3 特殊说明:(1)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2.报价编制参考说明本招标文件报价编制参考说明只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参考,并不影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结合本工程特点报价。

2.1 编制依据及原则2.1.1一般规定1. 铁建设[2007]152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设计、可行性设计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52号文”)。

2.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113号文”)。

3. 铁建设[2008]24号文“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4. 铁建设[2006]129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以下简称“129号文”)。

5. 铁建设[2010]196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96号文”)。

6. 铁建设函[2008]105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7.“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17年2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营改增版)。

8. 铁总建设﹝2016﹞359号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以下简称“359号文”)。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
工程建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8〕105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
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太中银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见附件),作为以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为依据编制工程设计概(预)算时,将辅助材料价格由基期年(2005年)调整到编制年(2007年)的依据。

辅助材料编制年价格以基期年价格为计算基数(编制年的补充材料价格不作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类别乘以相应的价差系数。

附件: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表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费价差系数表
工程,无站台柱雨棚工程和以系统集成方式设计的站后相关工程的辅
助材料价差系数由设计单位另行分析确定。

主题词:基本建设材料价格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通,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
院,地方铁路协会,经规院,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
计划、财务司。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建标[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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