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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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权利冲突的实质及其解决原则

浅议权利冲突的实质及其解决原则

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 冲突, 为解决冲突的途径有二 : 认 立法和利益衡量 。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宏观性 。 难以
对发生的每一权利冲 突做 出规定 , 因而很 多时候要依 靠利益衡 量的方法做 出判断。
关 键 词 : 利 ; 利 冲 突 ; 益衡 量 权 权 利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2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3—83 (00 0 0 6 0 17 0 9 2 1 )4— 0 8— 4
21 0 0年 7月
鲁东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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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 利 的实质决 定 的 。

的, 或者 是 精 神 的 。其二 为 意 志 。权 利 不 是 游 离
于主体 而存 在 的 , 利 具有 人 的主 观 意 志性 。它 权
作 为人 的一 种积 极 追 求 , 先 体现 权 利 人 的 自由 首
意志 。奴隶 不知 道 权 利 , 只 是 因 为现 实 的 物质 不
关 系或 经济 地位 的欠 缺 , 包 含着 由这 种 物 质关 也

权 利 及 其 实质
关 于权利 , 多 思 想 家及 法 学 家 都试 图从 不 许
系或经 济地 位所 决定 的 自由意 志的欠 缺 。意志这

同的角度 对其 进 行 界说 , 都 未 能 触 及权 利 的本 但 质, 直至 1 纪 , 于权 利 的认识 形 成 了 以德 国 9世 关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

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

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正方辩手角度: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个人权力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私人财产等,而公共权威则是政府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权力,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实际社会中,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之间的冲突时常发生,需要进行平衡和调解。

首先,个人权力的存在是社会的基础,没有个人权力的保障,公共权威就会滥用权力,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不稳定。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建立的。

”个人权力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也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解决。

法律是公共权威的体现,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限制了公共权威的行为。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才能和谐共处。

最后,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的冲突也需要通过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来解决。

民主参与可以让个人权力得到表达和实现,同时也可以让公共权威受到监督和制约。

唐纳德·特朗普曾说过,“民主不是一场选举,而是一场不断进行的辩论。

”只有通过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才能实现平衡和和谐。

总之,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的冲突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来解决。

只有在平衡和调解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反方辩手角度: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个人权力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对公共权威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因此,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平衡和调整。

首先,个人权力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权利,而不顾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个人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得到保护和实现。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与自由是两个彼此相互对立的概念,它们的冲突与抗争在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

权力通常代表着统治和控制,而自由则代表着个人权利和自主性。

本文将简要探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一、政治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在政治领域中,权力和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最为显著的。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限制人民的自由时,就会引发冲突与抗争。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言论自由。

在一些专制国家中,政府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限制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这与个人自由权相冲突。

人民通过抗议活动和言论表达来争取更大的自由空间,以保护自身权益。

另一个例子是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当政府操纵选举或者限制选举权时,会威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些国家,政府通过操纵选举结果来维持其权力和利益,这剥夺了人民的自由选择和参与权。

人民通过示威游行、罢工等方式来争取公正的选举权。

二、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除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拥有一定的自由,但当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或者垄断市场时,就会阻碍竞争,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通过维权组织、投诉渠道等方式来抗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权利。

另一个例子是劳工权益。

劳工是经济生产的主体,他们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劳工面临着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劳工通过工会组织、集体行动等方式来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三、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社会文化领域也存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宗教信仰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一些国家,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限制或者打压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们基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和实践受到了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信徒们通过教堂活动、维权组织等方式进行抗争,争取宗教自由。

【最新word论文】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经济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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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3](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而个人自由则指的是个体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行使权力的自由。

尽管权力和个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并存,但它们往往产生冲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并分析其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政治权力是指国家或政府拥有的对公民行为进行指导和控制的能力。

作为个人,人们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然而,政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常常需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监控,这就涉及到政治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会限制言论自由,以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

这样一来,尽管政府有了更多的权力,但个人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解决政治权力与个人自由冲突的方法有多种。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合理的法律和规章,使其在保护公民利益的同时,尽量不限制个人自由。

其次,政府应当积极推动言论、媒体和宗教等自由的发展,使公民的个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使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经济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经济权力是指在经济领域掌握资源和决策能力的权力。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权力通常由企业、资本家或国家拥有。

然而,经济权力往往会对个人自由产生一定的制约。

例如,某些企业可能会剥夺员工的工会组织权利,限制工人的劳动自由。

此外,经济权力的集中也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并加剧贫富差距,限制普通公民实现个人自由的机会。

为了解决经济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应当加强对经济权力的监管和制约。

政府应当制定公平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帮助,以减少经济权力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三、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冲突社会权力是指社会各个群体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能力。

社会权力可以来源于宗教、文化、道德等因素。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正方辩手: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个人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但当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发生冲突时,公共权威应当被优先考虑。

首先,个人权力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社会将陷入混乱状态。

例如,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违反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将会陷入混乱,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其次,个人权力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例如,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个人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另外,名人名句中有一句话是“个人的权利必须服从公众的权利”,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时,公共权威应当被优先考虑的道理。

因此,我们认为在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发生冲突时,公共权威应当被优先考虑。

反方辩手:在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中,个人权力也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

首先,个人权力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权利。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自己的权力。

如果个人权力受到过多限制,将会导致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

其次,公共权威也不是绝对正确的。

在一些情况下,公共权威可能会滥用权力,对个人造成不公正的对待。

例如,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个人进行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

因此,个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对公共权威的制约。

另外,经典案例中有一些个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成功制约了公共权威的不当行为,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在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力也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

综上所述,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公共权威应当被优先考虑,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个人权力也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益。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后,才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正方辩手: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我认为公共权威应当优先于个人权力。

首先,公共权威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愿,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个人权力不应当凌驾于公共权威之上,因为这样容易导致混乱和无序。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在没有公共权威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穷、丑恶、粗野和短暂的。

”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公共权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受公共权威的约束,那么社会将陷入混乱之中。

例如,历史上有许多暴力革命和政治动乱,都是由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所引发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我们必须限制个人权力,尊重公共权威的决定。

最后,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在公共权威的指导下,社会才能有序地进行建设和发展。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社会将无法形成统一的目标和行动,从而无法实现真正的进步。

正如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说,“一个家庭是不能长久地分裂的;一个国家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公共权威,以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坚定地支持公共权威优先于个人权力,因为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反方辩手: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但我认为个人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优先于公共权威。

首先,个人权力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个人权力被公共权威过度压制,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停滞。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损害别人的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受到限制。

”因此,我们必须尊重个人权力,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公共权威并不总是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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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

”②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

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

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

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

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

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

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

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

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

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

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

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

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

而这就是权利冲突。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

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益之举。

”反驳说任何权利之间都是有界限的,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即使重叠也会是有界限的,因为两个权利抵触,而最终都是会有一个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权利之间的界限。

我们姑且相信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犯了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

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冲突,有的只是相对的权利冲突。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正是为了寻找这么一个公平,适当且正确的结果。

我们并不能没有因缘,而直接把这个结果当成原因而否定权利冲突的存在。

在确定权利冲突是一个问题后,我们进一步研究权利冲突。

研究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权利是什么。

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把权利构成分为“外部理论”①王强,《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整合》,摘自《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②宋景,《权利冲突与合法行使权利》与“内部理论”:(一)“外部理论”把“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两个问题来处理。

也就是说,针对某项基本权利,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构成”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些人是该权利的主体”、“哪些行为是该项权利保障的对象”,这时候权利的保障范围是宽泛的、没有边界的、存在无限可能性的。

接下来再去考虑“权利的限制”问题,也就通过衡量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国家功能的实现等因素,从外部去确定什么样的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这样,权利的范围才最终确定下来。

(二)“内部理论”把“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一个问题来处理。

也就是认为,权利自始都是有其“固定范围”,权利的保障范围并非漫无边界的,相反的,按照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是有着自然而然的、固定的范围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确定了“权利是什么”的时候,就同时确定了“权利的限制是什么”。

“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个问题。

内部理论在法学方法上采取对基本权利的“概念涵摄解释”,也就是首先对某项基本权利的概念进行解释,设定其保障范围,以此作为大前提去适用于个案。

这种做法,人为地将某些行为排除在了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之外。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就是在“内部理论”研究框架下研究。

在权利被限制了大的范围情况下研究。

二、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构成权利冲突的要件有五个:(一)客体的同一性,即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根植于同一客体。

由相异客体衍生的诸权利不会发生冲突,因为一个特定客体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衍生源,各自形成自己的独立权利体系,可能重复,但不会冲突。

由同一客体衍生出来的多项权利也并不必然发生冲突。

但发生冲突的权利必定指向同一客体。

这里的客体指客观上的事物或行为。

比如一个院内有一棵参天大树。

院子是归各个住户共有的。

一位房东嫌弃树枝遮挡住了阳光,侵犯了他的采光权,想要砍除。

但是其它住户认为夏天树枝遮挡住烈日,使西晒的房屋更加凉爽,而且可以在树下乘凉。

这时,这棵树就是权利冲突所共同指向的客体。

(二)主体的相异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若这样的多项权利归属于同一主体,也就没有了冲突。

如同上一例子,如果这棵大树是在一个住户自己的院子内,即使他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犹豫砍与不砍,这都是他自己的问题,他有权利自己解决,不需要听从任何人的意见,而且,他的决定也不会给邻居带来麻烦。

(三)权利的合法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否则,彼此的关系就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行为关系。

权利的合法性不仅要求权利的取得和拥有应当合法,而且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合法,这也是权利合法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即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必然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或者损害。

如若不产生这样的后果,它们就没有冲突。

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其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权利都被行使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领域,否则,分处于各领域的各项权利也不会发生冲突。

(五)权利的正当性,即权利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并不是恶意的滥用权利而造成的权利冲突。

三、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权利的排他性: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这样一种性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这是权利的排他性的主要含义。

另一方面,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或者因行使权利超越范围而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即排除妨害。

(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当立法者通过对权利本身的认识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对权利的把握总是不完全的,也就不可能精确地确定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边界,所以权利的边界就会产生模糊性。

我们会发现的是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

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

在现代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

科斯所说的公害和污染的现象是这样的;而我们日常生活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由于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极端多元,基本权利的主张之间相互对立是极为正常的现象。

依据各项基本权利之本质,有些基本权利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自由。

但是,也有一些基本权利的冲突是隐含的,是要在宪法的具体实践中才会表现出来的。

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了生命权与个人的人格发展权,最初人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两项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具体到孕妇堕胎问题上,就会出现孕妇的人格发展权(自我选择人生)与胎儿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

此时,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在衡量是否允许堕胎、在怀孕的哪个阶段允许堕胎等问题时,就是在解决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

(三)社会调控,人为的权利重置。

如美国为了彻底推翻种族隔离制度,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美国黑人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

在巨大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为了补偿少数族裔和女性所受到的歧视和压迫,还开始实施“肯定性行动”。

依照“肯定性行动”法案,美国各界施行了许多优先照顾黑人等“有色人种”的政策,比如在法学班中保证一定比例的有色人种,即使他的成绩不如白人。

一些美国大学也因为推行这一法案而引发了许多诉讼。

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一个名叫艾伦·贝基的美国人以优异的成绩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入学申请被拒绝,而原因仅仅是因为自己不是黑人或其他少数族裔。

而学校的理由是由于“有色人种”所处的受教育环境较之白人较差,所以优惠政策倾向于“有色人种”。

这就是人为设置的权利冲突。

四、权利冲突的基本类型权利冲突的类型化研究可以有诸多方法,而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就是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与不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同等或者类似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受益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放弃到同样尊重所有他人之权利而不对他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在不同等或者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权利优先。

可见,对不同类型权利形成的冲突而言,由于类型不同,立法者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较为明显,法官者也就比较容易判断冲突中的权利何者应该优先,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对于同类型的权利形成的冲突,由于类型相同,立法者的意图、权利的目的、性质相差不明显,按照“同等事物同等对待”原则,法官则难以决断何种权利应优先保护。

(一)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

同类权利冲突又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狭义的同类权利冲突,指由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生命权与生命权冲突。

其二为广义的同类权利冲突,除了包括权利性质完全相同外,还包括权利性质基本属于同一类别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首先,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纯粹的公权力主体彼此间权限或功能之侵犯,属于权限争议,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解决彼此的冲突,欠缺人的直接关联,不发生权利冲突。

此外,如果将宪法基本权利完全视为公权利,则宪法基本权利间也不应产生冲突,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冲突,因为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分归公法、私法两个法域调整,宪法基本权利被称为防卫权,其目的是对抗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私权利则是在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两者分处不同层面,因逻辑上无法比较,也就不应产生冲突。

其次,同类私权利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格权冲突、物权冲突、债权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

(二)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

首先,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例如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如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行政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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