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检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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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起重机检验员证报考条件

起重机检验员证报考条件

起重机检验员证报考条件
起重机检验员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书,它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用于检验起重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想要获得起重机检验员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报考条件。

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

根据国家规定,报考起重机检验员证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机械、电气、电子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这是因为起重机检验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报考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根据国家规定,报考起重机检验员证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这是因为起重机检验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起重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除此之外,报考者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

起重机检验员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起重机的检验、维护、维修等方面的技能。

只有通过考试,才能够获得起重机检验员证。

报考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

起重机检验员需要长时间站立、行走、爬升等,因此需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以确保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想要获得起重机检验员证,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以及良好的身体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员,为保障起重机的安全运行做出贡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

检验师包括: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一)检验员的职责: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1•【文号】劳安字[1991]8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常规检查制度范本

起重机常规检查制度范本

起重机常规检查制度范本1. 一、引言起重机是一种重要的工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起重机的常规检查工作,提高起重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常规检查制度。

2.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起重机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预防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三、负责人员(1)起重机操作员:负责每日对起重机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维修保养人员:负责对起重机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4. 四、常规检查内容(1)外观检查:检查起重机整体外观是否完好,有无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况。

(2)电气系统检查: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有无线路故障、短路等情况。

(3)润滑系统检查:检查润滑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有无漏油、堵塞等情况。

(4)制动系统检查:检查制动系统是否灵敏,有无制动失灵或制动力不足等情况。

(5)起重机结构检查:检查起重机的结构是否牢固,有无松动、脱落等情况。

(6)安全装置检查:检查起重机的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5. 五、检查频率(1)每日检查:起重机操作员每天上班前对起重机进行外观检查、电气系统检查、制动系统检查和安全装置检查。

(2)周检:维修保养人员每周对起重机进行润滑系统检查和起重机结构检查。

(3)月检:维修保养人员每月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所有检查内容。

6. 六、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1)每次检查应记录在起重机检查表中,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2)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列出问题清单,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员。

(3)问题处理:由维修保养人员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7. 七、制度执行(1)所有负责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随意马虎对待。

(2)负责人员应确保检查记录真实准确,并及时将问题报告给相关人员。

(3)如有需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需提前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并经批准。

8. 八、培训和宣传(1)针对起重机操作员,应进行起重机常规检查知识的培训,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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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检验人员要求考核内容对新取证的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须参加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答辩考核;对新取证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须参加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各项考核以70分为合格。

只有所有项目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才能授予检验员资格。

基础知识考核:120分钟,以闭卷形式进行。

考核内容以授课人员讲授内容为主。

试题分为名词解释(4题,10分)、填空题(20题、20分)、单项选择题(20题,20分)、判断题(20题,20分)、问答题(4题,20分)、计算题(1题,10分)。

专业知识考核:180分钟,以开卷形式进行,各专业分别考核。

考核内容以授课人员讲授内容和习题集为主。

试题分为名词解释(5题,5分)、多重选择题(30题,15分)、判断题(40题,40分)、问答题(5题,10分)、综合应用及计算题(2题,30分)。

答辩考核:每人至少提供两份本人参与试检验并签名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从中选取一份进行答辩。

每人限20分钟,其中10分钟由本人讲述检验工艺及发现的问题,10分钟考官提问。

考官包括两名检验师和一名监察员,分别评分并签署意见。

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辅导安排及教材为做好今年机电类检验员资格考核工作,考委会安排考前辅导。

具体安排见附件,参加考核学员自行携带下述所列的资料(标*的考委会准备)和器具:起重机械检验员(一)资料类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7、《起重机械技术检验》* 8、《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法规标准习题集》* (二)标准类1、GB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2、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GB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4、GB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5、GB14407—19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6、GB10183—2005《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7、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8、JB/T5663—2008《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9、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10、GB10051.1—2010《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11、GB6068—200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12、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13、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 14、JB/T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 15、GB/T14783—2009《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16、JB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17、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18、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 19、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20、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21、JG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三)其它自备考试用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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