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企业在研发费用方面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它旨在激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有效税前费用当作本期成本扣除,而不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非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将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研发费用,如专利费、技术服务费、实验室设备费等,也可以加计扣除。
三、研发投入。
企业可以将研发投入,如研发管理费用、专利费用、实验材料费用等,也作为有效税前费用,予以扣除。
四、设备费用。
企业购买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如台式机、仪器设备等,可以加计扣除。
五、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
企业可以将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内,以减轻税收负担。
六、外聘研发人员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也可以作为有效税前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实施,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从
根本上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从税收优惠等政策上,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充分支持,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五条对该规定进⾏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的下列⽀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4.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6.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的下列⽀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2.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加计入当期成本,以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我国的推行始于2024年。
起初,加计扣除比例为150%,后根据《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于2024年提高到200%。
2024年再次提高到200%的基础上,对部分特定情形的研发费用提高至300%。
2024年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第一个实施年度,以后每年限额度予以调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首先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纳税人;二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三是明确具体的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两部分。
直接支出主要指的是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用、材料费用等与科技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研发活动的管理费用、科技活动办公场所的租金以及科研设备折旧等。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发生原则计提,并依法支付。
企业需要将研发费用的相关凭证、票据、合同等完整保留,并通过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凭证明确记录,以方便税务部门核查。
再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企业纳税人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将其加计入当期成本。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负调节基数进行调整,税负调节基数是指企业当年取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的比值。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税负调节基数超过30%且不超过60%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50%;税负调节基数超过60%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200%。
最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信息填报到相应表格中。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并保留相应的相关材料备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有哪些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有哪些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直是企业实务⼯作中的难点。
对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国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从⼋个⽅⾯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
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的下列费⽤⽀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
(四)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
(六)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
”尽管116号⽂作了⼋个⽅⾯的具体规定,但企业在⽇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些⽆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如对⼀些与⼋项费⽤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不属于⼋项费⽤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
为此,笔者对容易产⽣疑问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的具体费⽤分析如下。
依据116号⽂,“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列⽀或缴纳的虽与⼯资额密切相关的费⽤,如职⼯福利费、职⼯教育经费、⼯会经费、养⽼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等“三费、五险、⼀⾦”均不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由于116号⽂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员,这部分⼈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https://img.taocdn.com/s3/m/139641737e21af45b307a8e8.png)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点是明确了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用、购置科研设备费用、购置研发耗材费用、实验室租赁费用、合同研发费用以及其他与科技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加计扣除,并在计算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再计入税前利润中,进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研发活动,并且是企业自行开展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另一方面,研发活动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的支持,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在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的同时,也需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条件,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如何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汇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汇总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更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更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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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
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