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领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新旧版本对照English version|中英对照[版本参考]发文日期2010年12月20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0日所属分类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关文章:法律法规1篇评论文章1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相关文章:相关案例3篇评论文章5篇)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相关文章:评论文章1篇)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文章:评论文章1篇)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发票管理活动,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简便高效,便于操作;(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与监制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样式、规格、颜色、字体等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二)发票的纸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发票的防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发票的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营人员。
第六条发票的监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负责本辖区内的发票监制工作。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与开具第七条纳税人领购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发票领购簿;(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发票:(一)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二)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发票的开具应当及时、连续、有序。
第十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发票的取得与保管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发票,应当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损毁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发票的保管期限为五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购指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购指南一、领购资格1.成为一般纳税人:只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为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领购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其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需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认定。
2.办理票种核定:纳税人需在注册登记时选择领购的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等。
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票种的核定。
二、领购流程1.缴纳增值税预付款:领购增值税发票前,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增值税预付款。
缴纳预付款后,纳税人才能在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
预付款的金额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需求确定,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缴纳。
2.填写领票申请:纳税人在需要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填写领票申请。
申请中需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开票资格、票种、页数、金额等。
申请表可在税务机关获取,也可线上填写。
3.审核批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领票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涉及纳税人的资格、金额等方面的核实。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批准领票。
4.领取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需携带营业执照、申请表、预付款凭证等证件。
领取发票时,应注意核对发票的金额、票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一致。
三、注意事项1.及时领购:纳税人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安排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时间。
增值税发票领购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延迟领购,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账务处理和报税工作。
2.确认发票信息:在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的金额、票种、开票日期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一致。
如有错误,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更正。
3.妥善保存:领购到的增值税发票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重要财务凭证,应妥善保管。
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丢失和伪造。
4.纳税申报:领购增值税发票后,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是企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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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并由专人保管(包含纸质及电子发票)。
第三条公司发票只允许本公司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伪造、涂改、撕毁、挖补、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领购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领购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领购、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前须仔细核对经办人在开票申请簿上所做登记与经办人提供的合同、收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发票,并盖发票印章。
第六条发票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等。
第七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当发票因填写错误发生废票时,须完整保存作废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当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九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发票丢失,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十条公司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04月17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规定(正式版)

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门店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作废、核销等工作,避免税务稽查内风险,更好的服务顾客,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指在本餐厅进行餐饮消费服务而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第三条发票的领购㈠空白发票库存数量低于15天正常开具数量时,须在3个工作日以内带齐票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本(原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到所属地税局申购发票;㈡发票申购数量以月均使用量为依据,不低于一个月的使用量,不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为基准,须按100份为单位进行申购。
㈢在办税服务厅仔细核对发票联次、顺序号、总份数;第四条 发票开具㈠开具发票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一致,按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㈡顾客在当店消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开具发票的要求;㈢开票发票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折扣、优惠金额部分不得开具发票,也不得超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如大众、美团、糯米等团购券,以团购券折后结算额、现金结算额、银联刷卡结算额合计为开票金额㈣已开具发票的消费,须在结账单、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字样;㈤门店原则上不得提供消费小票给顾客,可引导顾客开具发票;因顾客确实需要消费小票的,门店可以提供发票、消费小票,但需要在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及“折扣金额XX元,实收XX元”字样;第五条 发票保管及作废㈠门店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须分别进行登记、保管,避免发票遗失、损毁,造成税务检查风险。
㈡作废发票需及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并在作废发票正面注明“作废”字样,将每份作废发票在“作废发票登记本”登记相应的发票号码、流水号、作废金额、作废原因;㈢收银交班时,须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进行清点、记录,并经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第六条 发票核销㈠在购买发票时或次月10日前(按所属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带齐作废发票(原件)、打印《广东省地方税收简并发票查询》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发票专用到所属地税局进行发票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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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
发票的领购规定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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