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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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规范和专业行为规范。

下面就这三个方面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详细描述。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律师应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职业信誉,不得谎报案情、隐瞒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

2. 忠实义务:律师应忠实地履行委托,坚守法律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不得利用客户委托财产谋取私利。

3. 尊重法治:律师应尊重和维护法治,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散布虚假法律知识。

4. 公正公平:律师应本着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曲解事实和法律,不得真伪不分,不得托辞推脱。

5. 保障权益: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法律保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寻求非法利益或违背法律原则。

1. 协助当事人:律师应尽力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建议,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2. 法律义务: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要求。

3. 专业能力:律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超出自己所能承担的工作范围,有义务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4. 诚信行为:律师应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5. 职业声誉:律师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有严重的职业失误或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律师职业的信誉。

1. 代理辩护:律师代理辩护时要坚守法律道义,不得借机捏造事实、篡改证据或故意误导法院。

2. 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将客户的重要信息泄露给外界,确保客户的隐私安全。

3. 适当收费:律师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对客户收取费用,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得卷钱颠倒。

4. 持续学习:律师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与时俱进。

5. 促进公平:律师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得干涉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引言作为律师,合法专业的从业者,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不仅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专业声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展开论述。

第一节不私自扩大诉讼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分析案情,明确辩护的方向。

不应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过度扩大诉讼范围,以博取声名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节严守职业秘密作为律师,我们与客户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因此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保护客户的隐私。

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即使在法庭上,也要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出发点,避免不必要的暴露。

第三节公正独立、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应该做到公正独立,不受外界干扰,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时,要坚守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意思。

第四节尊重法庭和其他职业人员律师在法庭上应当恪守庭堂秩序,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循法庭规则。

在同其他职业人员交往时,我们要尊重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尊严,以和谐的工作氛围推动案件进展。

第五节拒绝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拒绝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不接受贿赂、利益共享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律师形象,做到勤勉尽责,维护公正和法治。

第六节不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律师应当在发布信息或代表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公众。

我们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表述案情和法律观点,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信誉。

第七节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应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和研究,提前做好案件准备工作,不拖延办案进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八节涉案费用公正合理律师应当对涉案费用明确规定,并与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保证费用的公正合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一、概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二、律师执业资格1. 律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律师执业资格,且没有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2. 律师应当不受刑事处罚,并未被终身禁止执业。

3. 律师应当接受相关法律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律师职业操守1.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法律尊严。

2. 律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客户保密,并维护客户权益。

3.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4.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 律师应当团结同行,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律师团体形象。

四、律师执业守则1. 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维护法律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 律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存有歧视行为、偏颇态度等。

3.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干扰,绝不随意调换主意。

4. 律师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5. 律师应当勇于捍卫正义,不得出尔反尔,不得违法乱纪。

五、律师职业素养1. 律师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素养。

2. 律师应当严格自律,杜绝贪腐行为,坚决抵制腐败现象。

3. 律师应当注重团队合作,不断学习提升,共同进步。

六、律师责任与义务1. 律师应当尊重职业操守,恪尽职守,不得敷衍塞责,懈怠失职。

2. 律师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

3. 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得变换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七、结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仅是律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也是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法治进程的必要条件。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做到自律自循,为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关键信息项:1、律师的诚信义务如实告知客户案件情况不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2、保密责任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3、利益冲突避免识别和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情况4、专业能力提升持续学习和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5、公正独立原则不受不当影响维护法律公正6、客户关系维护及时回应客户咨询尊重客户意愿7、收费规范明确收费标准和方式合理收费11 诚信义务律师应当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在与客户、法庭、其他律师以及公众的交往中保持诚实和正直。

111 如实告知客户案件情况律师必须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和清晰的关于案件的法律分析和可能的结果。

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事实,以确保客户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决策。

112 不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在任何法律事务中,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证据或法律意见。

12 保密责任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机密和隐私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21 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客户明确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代理案件有关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细节等。

122 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律师应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13 利益冲突避免律师应当谨慎识别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

131 识别和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应充分调查并向客户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和公正代理的利益冲突。

132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拒绝代理、取得客户的知情同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冲突。

14 专业能力提升律师有责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141 持续学习和培训律师应积极参加法律培训、研讨会和学术研究活动,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

142 保持专业知识更新定期更新自己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的业务推广和宣传(一)律师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三)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绩。

(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的接受委托和收费(一)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条件。

(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收费、乱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或者终止代理。

四、律师的会见和通信(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

(二)律师与当事人通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通信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律师在会见和通信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三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六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七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九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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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扞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

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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