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引言作为律师,合法专业的从业者,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不仅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专业声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展开论述。
第一节不私自扩大诉讼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分析案情,明确辩护的方向。
不应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过度扩大诉讼范围,以博取声名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节严守职业秘密作为律师,我们与客户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因此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保护客户的隐私。
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即使在法庭上,也要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出发点,避免不必要的暴露。
第三节公正独立、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应该做到公正独立,不受外界干扰,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时,要坚守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意思。
第四节尊重法庭和其他职业人员律师在法庭上应当恪守庭堂秩序,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循法庭规则。
在同其他职业人员交往时,我们要尊重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尊严,以和谐的工作氛围推动案件进展。
第五节拒绝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拒绝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不接受贿赂、利益共享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律师形象,做到勤勉尽责,维护公正和法治。
第六节不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律师应当在发布信息或代表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公众。
我们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表述案情和法律观点,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信誉。
第七节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应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和研究,提前做好案件准备工作,不拖延办案进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八节涉案费用公正合理律师应当对涉案费用明确规定,并与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保证费用的公正合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一名律师,他们应当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以下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律师的职业责任、职业操守和执业守则。
首先,律师应当履行职业责任。
他们应当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最高原则,尊重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他们必须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的细节。
律师应当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法律纠纷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律师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
他们应当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为核心价值观,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不道德或不端正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词、泄露案件信息、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操纵法律程序等。
此外,律师应当遵守执业守则。
他们应当遵循职业准则,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为他们提供专业、有力的法律辩护。
律师应当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代表有冲突利益的当事人,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与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机构的权威,严格遵守法院的规则和程序,不得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律师进行任何侮辱、诽谤或威胁。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还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客户的权益。
他们应当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最后,律师应当进行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他们应当持续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和行业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律师应该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和研讨会,保持对法律事务的了解和掌握,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总结而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必须遵守的道德和行业规范。
律师应当履行职业责任,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遵守执业守则,并始终尊重和保护客户的权益。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律师能够保持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的业务推广和宣传(一)律师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三)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绩。
(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的接受委托和收费(一)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条件。
(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收费、乱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或者终止代理。
四、律师的会见和通信(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
(二)律师与当事人通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通信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律师在会见和通信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律师的基本职责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业职责,保护客户利益的不得以不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的专业素养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遵守律师的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和压力的影响,保持独立的专业判断和决策。
1. 忠实、诚信: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忠实于客户,诚信对待法庭和其他相关方,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2. 尊重职业对手: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交往中应当保持礼貌和尊重,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恶意诽谤;3. 保持独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利益的干扰,不得接受与案件无关的利益;4. 保守职业秘密: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守;四、律师的职业守则1. 尊重客户权利: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权利,不得滥用职权或压迫客户;2. 保持客户利益最大化: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3. 不得违法犯罪: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代理或参与违法犯罪的案件;4. 维护法律秩序: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信待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扰乱司法秩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在现代社会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重要准则。
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律师职业道德、律师与客户关系、律师与法院等方面阐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全文。
(正文部分)一、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是承担着法律事务代理和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应始终遵循职业道德,保持操守,忠诚、诚实、保守秘密,并尊重法律的正确适用。
首先,律师应忠诚于客户。
他们需要将客户的权益置于首位,并全力为客户提供帮助和支持。
律师代表客户行事,应恪守专业道德和法律原则,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侵犯。
其次,律师应具备良好的诚实和诚信品质。
他们必须遵循真实、准确的法律资料,并在对客户提供建议和意见时坦率表达真相,避免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
另外,律师还必须保守客户的秘密。
他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因此必须严守客户的保密要求,确保客户的隐私不被泄露。
二、律师与客户关系律师与客户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律师应始终保持专业、公正和独立。
律师应尊重客户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同时,律师也应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其权力和义务,并提供合适的法律教育,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处理与客户的关系时,律师还应遵循公正原则。
他们不得因种族、性别、国籍、宗教或政治信仰等因素对待客户不公平。
而应凭借专业知识和实力提供恰当的服务,保护客户的利益。
三、律师与法院律师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执业律师,他们应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遵循法院规则和程序。
首先,律师应向法院提供诚实、准确的信息,并遵守法院关于证据、程序和规则的要求。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出庭应对,维护委托的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律师需要遵循法院的决定和裁决。
无论是否满意,律师都应尊重法院的判断,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合理申辩。
律师执业行为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守则1、律师之间的距离一般是在执业的头十年拉开的。
律师的竞争是残酷的,技能差的律师出局,技能一般的律师苦苦挣扎,只有那些技能强的律师如鱼得水。
在执业律师的世界里,没有法律技能的律师会被人蔑视,甚至得不到同情,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可当事人只相信技能,只相信实力,不相信眼泪,实力能带来欢笑,而眼泪只能带来更多的眼泪,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高学历并不等于高技能。
2、律师应以宽容和睿智来拥抱这个世界,处于创业阶段的律师,应过着象隐士一般的生活。
律师要意识到哪些知识是该知晓却不知晓的,更应该意识到哪些技能是应该掌握而没有掌握的。
3、从发展的眼光看,年轻的律师助理如果失去外语能力的支持,那么在未来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对于网络资源的利用,已成为降低办案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成为律师发展的必须。
4、作为助理你是一个地位不高的人,但在你承办的案件或接受办案律师交办的任务时,你必须以“我就是最好的律师”自居,使案件的处理精品化。
你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不能仅仅因为超越了要求的最底线而沾沾自喜。
凡是优秀律师已经做到的,你都应当做到,要回头看你办过的每一个案件,将缺失和遗憾铭记在心,以便以后办案是引以为鉴,警钟长鸣。
5、律师技能:外表端庄、个性、语言能力、学识和谦卑。
思考为内功、语言是外功、二者之间是律师的执业道德。
6、将律师执业规范置于案头,日日研读,切不可稍有逾越。
7、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律师的诚实和正直更能引起法官、律师界同行和广大当事人的信任。
诚实和正直是律师界获得成功的首要因素,弄虚作假、狗苟蝇营在律师界是没有出路的。
从职业道德角度看,律师对案件事实故意作出不真实陈述或是引用已经实效的法律,都是不可饶恕的。
8、律师最大的敌人是懒惰。
“莫道君行早,更有早行人”,律师执业水准尽管不同,但谨慎敬业必须贯穿始终。
面对当事人,不论是回答咨询问题还是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们都不许谨言慎行。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为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首先,律师应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其次,律师应当保守法律专业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保密义务的履行。
此外,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二、业务执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业务执法原则。
首先,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廉洁的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当遵守专业知识的规则,不得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三、诚信守约作为法律行业的一员,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诚信并守约。
律师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意见,不得误导当事人。
律师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料,妥善处理律师办公用品,做到规范使用、不滥用职权。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庭堂秩序,尊重法律和法庭的决定。
四、社会责任作为公民的一员,律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应当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结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指引,履行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师应当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准确履行职责、守住法律底线。
只有律师们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公正,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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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 执业前提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四章; 执业组织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
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