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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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附件2:东城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为确保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正常进行,现将东城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方式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方式(一)已经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以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方法步骤:1、点击“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录入所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将所有人员全部保存后,再点击“提交”;2、提交两小时后,通过“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反馈信息,如果“处理失败”,查看原因后重新申报,显示“处理成功”后,即可通过“业务报表查询”下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模块,打印《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至社保中心网上申报收缴岗。

建议参保单位尽快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开通网上申报后职工转入、转出业务不用到社保中心办理,直接在网上办理即可。

为方便参保单位,博飞公司每周三到我中心收缴12号窗口现场办理数字证书。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方法步骤:1、如参保单位使用的“企业版”中的人员信息与社保中心的人员信息一致,不用到社保中心下卸单位信息,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打印、导出上报即可;否则,需要参保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U盘到社保中心下载数据,将数据导入“企业版”软件后录入、打印、导出上报;2、使用“工资变更”模块,修改业务年度为2011年度,录入2011年度的缴费工资(医疗和四险),全部保存;3、分别在“参加医疗人员列表”和“参加四险人员列表”两个页签中点击“全部选择”导出报盘数据,医疗保险的上报文件后缀为:.xls,四险的上报文件后缀为:.xml,文件名不得修改;4、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5、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U盘(内有上报的四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文件)到社保中心申报缴费工资。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1年度社保工资基数核定京社保发〔2011〕11号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确保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申报时需自行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单位以参保人201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参保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

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六、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企业版”软件或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基数核定一、医疗和四险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导入(如果本单位企业版信包完整,可以不做此步)进八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普通单位版,用户名为系统默认的:admin,密码为:1,--点击“确定”--点击“数据采集”--进入系统界面后,打开“数据交换”菜单:1、点击“医疗基础数据导入”--点击“浏览”,从您在社保中心拷贝的移动磁盘中找到以V2.2结尾的Dat格式的单位和人员数据一双击该文件名-待界面显示出单位和全体人员信息后,点击“导入”--出现提示后点击“确定”--点击“退出”;2、点击“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文件格式为中间加有sx,操作步骤如上。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1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作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依据。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1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7号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方便参保单位,我局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统一申报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一)申报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依据1、参保单位申报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0年1-12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参保人员申报依据: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线。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依据:经人事部门审批的2011年晋薪后的个人基本工资,包含以下项目: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教护人员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等。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0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及政策规定,参保人员201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不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下限为1685元;最高缴费基数的上限为8423元。 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247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准办法另行规定。 上述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并在申报结束后进行现场核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5月起,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的同时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做好宣传说明和代扣代缴工作。 (二)社会保险各险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办法,请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宁波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一览表》查询。 (三)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各缴费单位从今年6月份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缴费款项。 (五)本通告涉及的申报为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各县(市)申报的有关事宜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执行。 宁波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于参保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元)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1685—8423 12% 8% 202.2-1010.8 134.8-673.8 基本医疗保险 1685—8423 (10+1)% 2% 185.4-926.5 33.7-168.5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2% 8% 157.2-202.1 104.8-134.7 住院医疗保险 1685 (4.5+1)% 不承担 92.7 / 失业保险 1685—8423 2% 1% (农民工不承担) 33.7-168.5 16.9-84.2 生育保险 1685—8423 0.7% 不承担 11.8-59 / 工伤保险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 外来 务工 险 养老 1310—8423 12% 8% 157.2-1010.8 104.8-673.8 大病 1685 (2+0.5)% 不承担 42.1 / 失业 1310 2% 不承担 26.2 / 生育 1685 0.7% 不承担 11.8 / 工伤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2247—8423 10% 8% 224.7-842.3 179.8-673.8 基本医疗保险 1685—8423 (10+1)% 2% 185.4-926.5 33.7-168.5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0% (4.5+1)% 不承担 92.7 / 失业保险 1685—8423 2% 1%(农民工不承担) 33.7-168.5 16.9-84.2 工伤保险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 外来 务工 险 养老 1310—1684 10% 8% 131-168.4 104.8-134.7 2247—8423 224.7-842.3 179.8-673.8 大病 1685 (2+0.5)% 不承担 42.1 / 失业 1310 2% 不承担 26.2 / 工伤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1685元至2246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2247元确定。 表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2247—8423 18% 404.5— 1516.1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8% 235.8— 303.1 基本医疗保险 1685 (12+1)% 219.1 住院医疗保险 1685 (4.5+1)% 92.7 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表四: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联系电话 辖区 社保联系电话 市局 83865435 海曙区 87451864/87451846 江东区 87811384 江北区 87386909 镇海区 86660655 北仑区 86784082/86784076 鄞卅区 28830108 保税区 86896591 高新区 87905524/87901271/87905487 大榭开发区 86765686/86749702 东钱湖游旅渡假区 88366300/88366782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1年度统一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1年度统一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武社保…2011‟7号关于2011年度统一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金保工程”上线后参保信息再次核对的要求,现就我区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凡在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应于2011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到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社保中心)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区财政核定的基数来确定,不需要进行申报。

2、参保企业应按照职工本人2010年度(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总额如实申报职工个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我区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3、按照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的要求,这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统一作为五险征缴的基数。

三、申报程序1、参保单位带u盘到指定地点拷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申报缴费基数的电子表格。

乡镇参保单位到所属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拷盘,区属单位、条线单位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三楼310北侧房间拷盘。

2、认真核对单位及人员参保信息,如有单位名称不符、单位通讯地址错误、参保人员一人二号、人员不正确、险种漏缴等错误情况的,将错误情况整理后到区社保中心三楼310北侧房间进行修改,等数据修改完成后再重新拷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申报缴费基数的电子表格,再次核对修改后的数据信息。

3、单位及人员参保信息核对正确后,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缴费基数的电子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好后打印两份,缴费基数经职工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社保中心三楼310北侧房间。

为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录入信息系统数据库,参保单位有参保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同时以报u盘形式报送。

合人社秘[2011]66号 申报稽核通知(文件)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66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各缴费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定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20日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1-会保险费。

具体内容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2-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0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11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1〕117号)各参保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一)2011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在线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申报。

(二)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事保中心)应在2 个工作日内对参保单位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可在线打印《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也可以到事保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年审表》。

书面申报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交军以上主管部门的成立批文或编制表等文件。

(三)对符合年审要求的,由事保中心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加盖“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年审专用章”,连同审核后的《年审表》一并返还参保单位;对不符合年审要求的,事保中心将《年审表》及相关资料退还参保单位,并说明不予办理登记年审的理由。

(四)参保单位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工作。

(厦地税发[2011]49号)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49号)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2011年05月19日各区地方税务局(含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一、计算依据(一)2010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下称“社平工资”)。

其60%为2014.20元,300%为10071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下称“最低工资”)。

二、费基费率(一)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确保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申报方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软件完成。

具体流程为:参保单位通过(/)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企业版”)软件,并安装到计算机上。

参保单位需携带移动存储器(U盘)到二楼社保大厅10–22号登记窗口下卸五险缴费单位和人员信息。

(如果单位有信息的不必重复下卸)三、“企业版”软件操作: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四险基础数据导入→工资核定→工资变更→修改业务年度为2011年度→点击单位名称下拉菜单→查询→参加医疗人员列表→修改申报月工资收入→参加四险人员列表(参保人数不一致的需分别录入,一致的不必重新录入)→修改申报月工资收入→保存→打印→工资导出→选择路径为U盘。

注意:录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数字要求为实际数(整数),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上报《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和U盘,报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医疗和四险参保人员相同的上报一份,医疗和四险参保人员不同的上报二份。

四、上报科室:社保大厅1–9号基金征缴窗口五、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自行申报。

其中四险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医疗保险暂按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六、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申报2011年度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

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按本人上年度的档次确定。

业务咨询电话:89367052、89367053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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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7号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方便参保单位,我局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统一申报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一)申报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依据1、参保单位申报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0年1-12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参保人员申报依据: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线。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依据:经人事部门审批的2011年晋薪后的个人基本工资,包含以下项目: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教护人员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等。

(三)申报资料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

2、2010年度会计资料:①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②工资发放表;③应付职工薪酬明细帐(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帐);④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帐。

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

同时需提供会计年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帐(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帐)及劳动工资年报等复印件一份留存。

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携带2010年12月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工资实行财政统发的需带工资统发中心盖章的工资发放表)。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另需携带资料:编制盘;经人事部门审批的2011年晋级工资汇总审批表和花名册;事业单位法人证;经费来源发生变更的须交验编委、财政等相关部门文件;差额和自筹单位近两个月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

4、申报表、经职工确认签字的花名册。

在市本级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在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或改制企业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个参保编号的单位,需提供本单位2011年1月份退休人员花名册及月养老金额。

5、申报办公室视情况要求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四)申报时间地址在河西范围内属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的参保单位,在2月21日至2月28日,携带申报资料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麓谷麓泉路涉外经济学院北门斜对面拆迁指挥部办公区三楼)办理。

参保单位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按参保人数分四个时间段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14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25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80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在4月30日前完成。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1、申报审核数据处理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1)登陆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网()下载并填报参保数据等信息(详见附件3:网上申报流程)。

(2)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可委托长沙兴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进行数据处理代办。

单位录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成表,打印一式三份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申报审核表,按规定签章,携带其他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申报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核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处理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二楼机关社保业务窗口办理。

2、申报前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

在职人员姓名、身份证错误的,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修改表”,同一单位个人有多个帐户的,请填写“个人帐户合并表”,凭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二楼“异动申报”窗口修改;到“个人帐户”窗口办理账户合并。

3、参保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只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中一项或几项险种或参保人数不全的,要在这次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先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二楼“参保登记”、“异动申报”窗口补办未参保的险种的相关手续或补齐人数。

4、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申报审核的时间、依据、资料和要求向所在区申报办公室统一申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2010年度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201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年工资总额大于上年缴费基数总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单位差额数,按照规定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改变。

6、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按规定予以公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信息系统暂停办该单位有关社保业务,待补办申报手续后,再启动有关事务办理。

以前年度未审核单位到市企业社保局基金稽核科(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1001、1002办公室)办理补审。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内容1、查验过去一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历年欠费归还情况。

凡未经批准上一缴费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在3个月以上的,暂缓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经批准缓缴的除外)。

对有历年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签定还款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还款,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2、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并确认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当年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检工作,直到完成了上述工作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3、查验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是否齐全情况。

对存在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险种的单位,须办理险种新增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4、查验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对未按规定公示职工缴费基数及未履行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字认可手续的,须完成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5、查验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情况。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年审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需报送的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还款协议、缓缴批准书等。

4、年度验证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的程序1、单位按规定的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和其它材料。

2、单位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等资料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

3、征缴管理中心按规定查验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注明已查验合格的险种,并盖章或贴花,返还社会保险登记证给单位。

4、当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

(四)其他1、凡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于年度验证前15日内领取变更登记表,变更后再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并发放新证。

2、单位在办理招聘、劳动合同鉴定、劳动保障年度检查、职工调进调出转移个人帐户、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审核离退休职工待遇等业务时,应出示经年度验证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进行年度验证或年度验证不合格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和处罚。

三、监督检查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对参保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费规定的缴纳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参保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公室地址:芙蓉中路二段57号(原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八楼)申报办公室电话:84907909 85591173 88995037(高新区)信息中心电话:84907877 84907869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部电话:84907991有关事项请查询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网网址:附件:1、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2、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3、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网上申报流程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流程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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