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9月11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省级园林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组织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三)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治理和开展联合执法;(五)统一管理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收执罚票据;(六)负责对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进行培训、上岗资格审查和考评;(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城管监察支队是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执法监察的专业机构。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各区环卫专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城管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监督检查。
开封市: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开封市: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开封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城市规划与建设1:城市规划:开封市通过制定详细的城市规划,确定了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其中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2:城市建设:开封市注重提升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住房、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投资和建设力度。
三、产业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开封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2:吸引外资:开封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资企业进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3:支持农村城镇化:开封市鼓励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生态环境保护1:绿色发展:开封市致力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优化生态环境。
2:河湖治理:开封市加强对河湖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加大治理力度,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3:生态修复:开封市积极开展生态修复项目,恢复失去的湿地和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社会事务1:人口管理:开封市加强人口管理,健全人口信息系统,提供人口统计和人口调控服务。
2:教育事业:开封市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3:医疗卫生:开封市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城市规划图纸2:发展规划文件3:统计数据报表4:政策法规文件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化:指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并在城市中安家落户,逐渐形成现代化城市的过程。
2: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设计、布局和安排的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3:产业结构:指社会经济中各个产业的比重和结构关系。
4:经济发展:指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产出的增加等。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目录一、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 ..................................................................... ...................................... 3 二、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 .............................................. 3 三、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 ..................................................................... ...................................... 4 五、中心城区绿地水系规划 ..................................................................... ...................................... 5 六、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 ...................................... 6 七、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 ...................................... 6 八、中心城区总体空间结构规划 ..................................................................... (6)一、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全市城镇形成“一轴一心、多点引领、区域联通”的布局结构。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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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国土资源、水利、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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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联系人:.王书增主任李亚安科长汪敏华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第十章特定区域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五章附表:一、附表一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二、附表一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四、附表一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第十六章附录一、附表一1 名词解释二、附表一2 计算规则三、附表一3 计算规划图示四、附表一4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五、附表一5 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六、附表一6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七、附表一7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八、附表一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九、附表一9 《划拨用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 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 8 O一9 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设施用地(U);六、绿地(G);七、对外交通用地(T);八、道路广场用地(S):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2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适中、绿地率一般且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的。
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2—3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故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第2—4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2—5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2—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2—7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2—8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厍用地。
第2—9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货运站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海港、河港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和河港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2—10条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2—11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类、灌木、沿海红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生长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及村镇居住用地(E6):1.村镇建设(E6)为: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2.村镇居住用地(E61)为: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2.村镇企业用地(E62)为:村镇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2.村镇公路用地(E63)为: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的用地。
2.村镇其它用地(E69)为:村镇建其它用地。
七、弃置地(E7):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八、露天矿用地(E8)为: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中附录: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总体规划,按总体规划中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规划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为公用;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做公共用弛的其面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
第三章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3—1条规划用地指标即是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是指容积率的上限值)的确定:1.城市的总体规划;2.土地的使用性质、区位、空间环境条件;3.地块的基础设施条件、人口容量、城市设计的要求4.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二、对于计算一个比较复杂的地块容积率时,依据本规定细则:1.商住楼(综合)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2.其它建筑按照商业、办公建筑执行;3高层综合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 0%;不足1 O%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4.多层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二层以上(含二层);仅底层为商业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3—2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录:表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