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和人情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幼儿在园受伤事故

合集下载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在幼⼉园的孩⼦可能每天都会磕磕碰碰,毕竟孩⼦还不懂事,出现问题也是有可能的事情,⼀些⼈的孩⼦就在幼⼉园⾥⾯摔伤了,在发现孩⼦摔伤之后很多⼈也认为幼⼉园要承担责任,那么,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孩在幼⼉园受伤,幼⼉园属于管理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孩⼦在幼⼉园摔伤就责任赔偿的问题,遇到此问题要解决建议你来店铺找律师解答。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
(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在园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受伤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幼儿园、家长及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因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1)幼儿园的防护措施不完善。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本案中,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进行监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1)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应当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映,要求幼儿园整改。

(2)家长在幼儿入园后,应当关注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状况,发现幼儿受伤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讲堂事故案件幼儿园(3篇)

法律讲堂事故案件幼儿园(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幼儿园事故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本篇法律讲堂将针对一起幼儿园事故案件进行案例分析,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事故。

当时,幼儿园内正在进行户外活动,一名4岁幼儿在玩滑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

经诊断,幼儿患有轻微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幼儿受伤。

因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幼儿受伤。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幼儿受伤后,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三、法律解读1.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义务。

若因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家长的法律权益幼儿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家长可以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健康权幼儿案例(3篇)

法律法规健康权幼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幼儿的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法规在保障幼儿健康权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描述小华(化名),3岁,某幼儿园中班学生。

一天上午,小华在户外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华患有脑震荡,需住院观察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华受伤,遂向幼儿园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园内、园外的安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幼儿园责任在本案中,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玩耍时缺乏安全意识。

(2)未及时对滑梯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3)未对幼儿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幼儿在玩耍时发生意外。

3. 幼儿健康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康复工作。

”在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责任:(1)保障幼儿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

(2)协助幼儿父母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

(3)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1. 幼儿园与幼儿父母达成和解在法院调解下,幼儿园与小华父母达成和解,幼儿园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去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法律和人情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幼儿在园受伤事故去年4月的一天,我因身体不适去上海检查。

下午三点左右的时候,拿到检验单子说身体没什么大碍,正当我兴高采烈地想把好消息告诉家人的时候,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小托班的刘霞小朋友摔了,很厉害,牙齿把上嘴唇穿破了,医生说里面外面要缝好多针,现在医生在准备手术,但家长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理由是嘴唇上面缝了会有疤痕,孩子是在幼儿园摔的,要幼儿园承担所有责任。

听完电话,我对保健老师说:手术单上的字,一定要说服家长签,幼儿园在家长已经到场的情况下,是不能签的。

告诉家长,园长正在上海看病,马上赶回来,至于责任,该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我们一定会承担的。

从上海回来已经七点多了。

我马上在保健老师和班主任的陪同下,去了刘霞家里。

在路上,我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刘霞是个很乖巧听话的孩子,来幼儿园也哭了没几次。

平时表现很乖。

这次是午睡起床后,自己跑来跑去摔倒了,嘴唇磕在小凳子上了,里面缝了6针,外面缝了4针。

到了刘霞家,全家人都在,家长的心疼和对我们工作的谴责是可想而知的。

我当时表态,在这段时间,我们会派保健老师每次陪同去医院换纱布挂针,现阶段的医疗费也由幼儿园来承担。

第二天放学,我又让班级老师带着营养品去看望了刘霞。

之后,我又去刘霞家去探望了一次,拆线了,因为外面缝了4针,看起来伤疤还是比较明显的。

我知道,这个疤的问题,肯定会有纠葛的。

果然,不出我所料,一个月后,刘霞的爸爸、妈妈、还有两位叔叔阿姨和爷爷、奶奶一行六个人,来到了我的办
公室,跟我谈伤疤的赔偿问题。

他们是有备而来的,还带来了我第一次去探望时的说话录音。

倒好茶水请坐后,我先让他们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家长放提出要求对脸部的疤痕进行赔偿,提出了以后的整容手术费用。

听后,我知道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也不是一天能谈的好解决的问题。

我得先稳住家长的情绪,不能把事情搞的大家拉下脸来。

于是,我告诉家长说:孩子现在还小,这样的疤痕到底要不要整容,请家长们也认真地去请教些医生专家,至于幼儿园的赔偿事项,我会向有关部门去请教,到底这样的事情幼儿园该承担多少的责任?等我心里有底以后,我们再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商量,要是我们自己商量不拢,还可以走法律的途径。

家长提出十天时间答复,我同意了。

我知道这样的赔偿是无休止的,整容的费用可多可少,也是很难有界限的。

再说,幼儿在幼儿园摔倒受伤是常有的事,要是这样的事情处理不好,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家长们都会效仿的。

于是,我咨翻阅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书籍,在一本《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这本书里,我找到了一个《自己玩耍失衡,骨折不怪老师》的案例,跟我们的事例很相类似,里面谈到: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的突然失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其监护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找到了依据,我就把这本书的封面和这个事件的案例复印下来,同时,也找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免除民事责任,这一项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

在下一次的与家长的商量时,我把这些法律依据和事例递给家长看,并且很明确地告诉他们:幼儿园在处理这个事情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本来,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医药费也是应该承担的,因为事情的本身是她自己摔倒引起的,并没有旁人的责任。

幼儿园已经垫付了这些医疗费,从学生的意外险里也可以报销部分,也就算了。

另外,从我园长个人的角度,毕竟孩子摔倒在幼儿园,我的工作没有做好,我再从个人的工资中取出300元,作为孩子看望孩子的钱,给孩子买点营养品。

事情到此了结,至于后期是否需要整容,家长自己决定和承担。

家长思考再三,也很仔细地看了我给的有关法律的书,最终同意了。

自从办起个体幼儿园十几年来,大大小小的幼儿磕碰的事情也少不了,遇到这种事情,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我总是把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承担下来,再三再四的道歉讲好话,一次一次的去慰问探望。

那种卑微的心情,估计是很少有人能体会的到。

也总觉得,以前的家长还都通情达理的,现在的家长是越来越难弄了,因为他们看到听到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去维权,也会利用媒体等手段与我们交涉,有的甚至会用媒体暴光等说法给我们施加压力。

所以,我们总说,幼儿园越来越难办
了,事情越来越难处理了。

但通过这个事例,让我明白,作为一个管理者,我们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要用有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清我们该承担的责任。

那种包揽全责,息事宁人的态度,只会让我们的工作越来越被动,我们应该在与家长分清责任的同时,再加上人情化,这样的处理方式,于情于理都不会让我们的工作被动。

大家都知道“蝴蝶效应”这个词吧?幼儿园的意外事故处理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认真小心地去处理好,会导致影响我们全盘的工作。

这么多活奔乱跳的孩子在幼儿园,出点意外受伤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在我们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众多的家长眼睛都看着,这件事情的处理态度,也许就是他们以后事情效仿的例子。

所以我觉得,幼儿园的受伤事故,幼儿园不能一概包揽全责,通过法律的条款分清承担责任,再以人情化的手段给家长动之于情,晓知于理,这样才会使矛盾得到和谐。

这是我个人的体会,希望有机会与广大教育工作者共同探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