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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十四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十四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十四版的重点笔记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科学。

它涵盖了法律的本质、功能、体系、历史、哲学等多个方面。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法律的定义、特征和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各个法律部门。

法律制度则是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原则。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法律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历史发展是法学概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古代到现代,法律经历了从神权法、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逐渐从神秘、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历史发展的脉络和主要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影响。

四、法律的价值与伦理法律的价值与伦理是法学概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背后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需要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如何体现和保障社会公正、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

五、法律的实施与运行法律的实施与运行是法学概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实施的基本机制和程序,以及法律运行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执行难、司法腐败等。

六、法律改革与发展法律改革与发展是法学概论的最后一个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需要关注法律改革的趋势和方向,以及法律发展的前景和展望。

总结:法学概论第十四版的重点笔记涵盖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价值与伦理、法律的实施与运行以及法律改革与发展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学概论自考全部重点整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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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出现;2、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奴隶制法律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学的统一:法律的本质不只是它的阶级性或社会性,而是它的阶级性和社会学的统一。

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只具有阶级性而不具有社会性的法律,同样也不存在只具有社会性而不具有阶级性的法律。

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这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社会性的实现,法律的社会性是阶级性的基础。

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煌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能体现和实现。

法律由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的特征:1.法律原则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知道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稳定,适用范围更广3.同法律规范一样,法律原则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达,或者虽然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达,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所公认的。

法学概论要点

法学概论要点

名词解释①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②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③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④人格权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益。

⑤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⑥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理解法律与利益的关系(看选择题)P9请思考:法律与利益有内在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P22)(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二者集中表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第三章:宪法国家性质:(P5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P5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法学概论第六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六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六版的重点笔记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

(3)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5)法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1)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与利益;(2)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3)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1)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与保障;(2)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3)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4)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义务的概念:(1)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2)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3)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的,一个就是受动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溉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重要名词概念: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P352、法律移植:是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P213、法系: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法的历史传统等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P224、法律创制: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是指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P255、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P626、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P2447、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

P282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P3339、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P37810、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

典型案例1、甲的丈夫乙自1997年1月外出打工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5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7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做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

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

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

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

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

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

由于工作辛苦,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

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

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

由于甲今年刚满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①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②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窗体底端窗体顶端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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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看P42-43)宪法解释: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刑法基本原则:(P46)①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是什么犯罪以及应予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②平等适用原则: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P53)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P47)刑法的时间效力:(P48)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P64)①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智慧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按照他犯的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⑴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

如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

一般认定教唆犯起主要作用。

⑵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教唆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⑶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从重处罚。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P57)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P58)刑罚:是刑罚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

刑罚种类: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P69)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数罪所判数刑依照法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一)、概述(二)、犯罪既遂(三)、犯罪预备、(四)、犯罪未遂数罪并罚: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失误财产或者多次盗窃财产的行为。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权力神圣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P134)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达到一定期限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①自然人生死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生死不明,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自战争结束之日起失踪满4年。

(公示满1年,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后果: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归于消灭,包括①继承开始②婚姻关系消灭③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④身份关系消灭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支付。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内容:(P156)1.占有权:可由所有人或非所有人享有。

非所有人占有根据有无法律依据,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权3.收益权:指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P156)1.原始取得: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依法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

如:自己通过生产劳动创造了新的物品。

2.继受取得:指所有权的取得,以他人既有的财产所有权为依据,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

如买卖、赠与、继承。

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使得人无所有权,应归还失主。

失主不明的,交给国家有关机关招领;超过招领期限,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为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或由接受单位给予补偿。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P157)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如将消费品用掉;因火灾而不复存在。

3.所有权主体的灭失4.所有权的抛弃:如放弃债权或自己扔掉财物。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如依法对财产征用、征购、拍卖。

民事法律行为:指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④形式合法(P14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P154)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①某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具有有限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得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有权利人直接使用。

3.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物(有体物+无体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立。

1.公示公信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种类: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点:(P168)①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②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③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与财产权有密切联系。

人身权的种类:自然人—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法人—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P162)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P1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P169)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P171)无过错责任的情形: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不可抗力(水灾、旱灾、风暴、飓风、战争、罢工等)(P17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债的发生: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而时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环境污染—3年涉及合同纠纷—4年诉讼时效中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特征: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取得:自动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

作品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

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艺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7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品10、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授予专利:取得专利权条件:1.新颖性 2.创造性3.实用性专利申请的原则:1.单一性原则2.先申请原则 3.优先原则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2.先申请原则保护期限:著作权;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

2、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

P187专利权:发明类作品20年,使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商标权: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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