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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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1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对特定的行为主体的经营、投资和行政管理等活动,经过一定程序和条件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1.2 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要素- 申请条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在对特定活动实行行政许可时,需要设定明确的申请条件,例如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等。

- 审查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审查,需要明确审查程序,例如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

- 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确定明确的审查标准,例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

- 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文书形式通知申请人。

1.3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次性行政许可:指某一特定活动只需一次性取得行政许可,例如商业登记。

- 阶段性行政许可:指某一特定活动需要分阶段取得行政许可,例如项目建设审批。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2.1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惩罚的行政行为。

2.2 行政处罚设定的基本要素- 违法行为认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 处罚标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确定明确的处罚标准,例如罚款数额、吊销许可证等。

-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例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文书形式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2.3 行政处罚的分类-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目的在于警告和纠正。

- 罚款: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经济处罚的措施,如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罚款。

- 停产停业: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暂时或者长期停产停业的处罚措施。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有哪些-不设行政许可情况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有哪些-不设行政许可情况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有哪些?不设行政许可情况有哪些?(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龙江县律师衡水律师青冈县律师龙井市律师衡阳律师青山区律师龙沙区律师红岗区律师在我国,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行政审批,言下之意就是公民从事某一事项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或者说审批,审批通过后获得从事该事项活动的权利。

在下文中,小编为您收集整合以下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1、尚未制定法律;2、在有必要的时候;3、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3、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管理的两种方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事项或状态给予许可,使其具备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行比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何种行为、事项或状态需要经过许可程序,并对许可标准、条件、程序等进行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来设定许可事项,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许可范围。

2. 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标准、条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合理界定。

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标准、条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4. 限制性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何种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类型、处罚幅度进行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能任意制定处罚标准。

2. 量刑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幅度时具有一定的量刑裁量权,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理设定。

3. 合理正当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时要秉持合理正当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避免过度惩罚或不当宽容。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幅度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对所有违法行为一视同仁。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行政行为法三部曲: 1、行政处罚法;2、行政许可法;3、行政强制法。

2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文档模板范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一、行政许可1. 定义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后,颁发具有特定权利效力的书面决定。

2. 设定权限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授权设定,法律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程序及许可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2)必要性原则:行政许可必须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

只有涉及公共利益,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目标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设置行政许可。

(3)最少干预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在尽可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其活动的干预。

(4)法定程序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公开许可的基本条件、程序、结果等事项,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透明。

二、行政处罚1. 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制裁。

2. 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授权设定,法律应规定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程度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必要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只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设置行政处罚。

(3)罪刑划分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刑法的罪刑相分离,依法进行,不得认定所处刑罚。

(4)合法程序原则: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依法进行。

(5)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公开处罚的基本条件、程度、程序以及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

三、行政强制1. 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违法行为。

2. 设定权限行政强制的设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设定。

(2)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作说明。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实际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关也在设。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

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

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监管。

五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

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

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抓紧进行。

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并对服务贸易的行政许可程序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

因此,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

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第三,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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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如国务院412号令确认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00项许可继续有效);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第14、15条)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以一年为有效期)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禁止”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规定权:上位法已经有规定,下位法需要具体规定时的落实权,(第16条的四款内容)。

规则有二: 一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一是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

设定机关的自行修改与废止;实施机关的报告;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谁提出。

(六)经济类许可的终止制度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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