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要求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第一节业务流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
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3.报检3.1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3.2.1进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
蔬菜出口注意事项

蔬菜出口注意事项
蔬菜出口注意事项
蔬菜出口清关商检的注意事项:
1、蔬菜品名、品种、重量、数量与报检所附单证是否相符
2、蔬菜色泽、气味、口味是否正常
3、蔬菜菜体是否均匀洁净、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4、蔬菜是否腐烂变质
5、蔬菜是否有生活害虫或虫蚀
6、内外包装是否完成、有无破损,是否适合长途搬运以及运输
7、包装标记是否准确无误
8、运输集装箱是否清洁、密闭
9、需要做农产检测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采样
10、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1。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
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核查。
出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出口蔬菜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方可出口。
3.出口蔬菜必须在发运前进行检查和检疫,并记录检验结果和信息。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别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农产品贸易出口规定

农产品贸易出口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农产品的出口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贸易出口规定。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贸易出口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许可证要求为了确保农产品出口的品质和安全,许多国家要求出口商获得出口许可证。
出口商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
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合法出口农产品。
二、品质和安全标准农产品出口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品质和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涉及到产品的质量、卫生、残留物限量等方面。
出口商需要确保农产品符合这些标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质量检测报告、卫生证书等。
三、包装和标签要求农产品出口包装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这包括包装材料的使用、标签的内容和规格等方面。
出口商需要确保包装合适,并在产品上标明准确的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对于农产品的原产地,也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标注。
四、检验和检疫措施许多国家对农产品出口实施检验和检疫措施,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出口商需要按照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接受检验和检疫部门的检测。
只有通过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才能出口。
五、出口手续和文件要求农产品出口需要办理相应的出口手续和文件。
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出口合同、发票、产地证明等。
同时,出口商还需要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法兰谷协定、CITES公约等。
六、关税和配额限制一些国家对农产品的出口征收关税,并设定相应的配额限制。
出口商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政策,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使用配额。
此外,还需要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对关税减免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贸易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在农产品贸易中,一些国家可能实施贸易补贴和反倾销措施。
出口商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此类政策,并做好相关准备。
在进行农产品贸易时,要遵守贸易补贴和反倾销的规定,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1. 引言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是保障国内外蔬菜贸易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本指引旨在提供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口蔬菜贸易符合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消费权益。
2.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目的与意义•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防止携带有害物质或病原体的蔬菜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促进贸易便利:通过规范检验检疫流程,提高检验检疫效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进出口蔬菜贸易的顺利进行。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防止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
3. 检验检疫流程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流程包括申报、取样、检验、复检、检疫、核放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步骤:3.1 申报申报是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起始环节。
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协议、检验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证书等。
3.2 取样取样是为了从进出口蔬菜中获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和评估。
取样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检验是对取样的蔬菜样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常见的检验项目包括残留农药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等。
3.4 复检复检是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再次检验,以排除误差和确定结果的准确性。
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检验结论,对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后续处理。
3.5 检疫检疫是针对进出口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进行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携带有害生物的蔬菜进行隔离、灭活或销毁处理,以保障国内生态安全。
核放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合格的进出口蔬菜进行放行,并发放相应证书或允许进入国内市场。
4.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注意事项•了解法规要求: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实施依据是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出入口蔬菜的样品管理依照《出入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履行。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出入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准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司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依照《出入口商品复验方法》履行。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余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域冬天(11月至次年2 月尾)可酌情延伸至35天。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型包含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样品扦取、判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达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含出入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状况、检验检疫时间、地址、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照、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断等基本因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切、全面地反应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质状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成并自核无误后署名。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将各种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有关检验检疫依照,综合评定整批蔬菜能否合格。
1 合格的判断检验检疫结果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入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据》和有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断检验检疫结果不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以下状况,判断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增添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化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损坏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告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得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定不同意入口及其余状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须知
一、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来源地块的核销单(基地备案须知附件16,异地备案的提供供货证明)。
2、出境货物报检单。
对于木托盘等木质包装应该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比如1000纸箱
放臵于10个木托盘上。
3、证单附页:包括收、发货人名称、地址,学名;附加声明;包装、
到达港口等(后两项也可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内填入)。
4、报检委托书(委托报检时使用)。
5、发票
6、装箱单
7、出厂检验检疫合格单(厂检单,附件3、4、5,选择合适的填写,不同品名的应该分别填写。
生产批号编码规则见备注1,成品检验检疫依据中的有关标准见备注2)
8、检验检疫记录单。
信息填写完整。
9、合格的采收前农残检测报告(该报告内的项目必须是动植科认可的,并由动植科人员在签发核销单时已经签署意见,异地备案基地的原料提供当地CIQ的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将按照厦门局农残要求进行原料检测)。
10、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1、备案基地证书复印件(异地原料复印供货证明或换证凭单、异地备案证书)。
11、CIQ和包装材料声明(附件1,保鲜蔬菜不需要内包装方面的,是否可以去除)。
12、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复印件(保鲜蔬菜也需要)。
13、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原件(不需加施的不需要)送达核销。
14、木质包装合格凭证原件(使用时需要)送达核销。
15、出口产品未经辐射声明(附件2,仅输日干香菇需要)。
16、其他需要的材料。
如糖渍、盐渍等提供年度甜蜜素检测报告。
干制品提供二氧化硫残留报告;冷冻品提供微生物的检测报告。
二、工作安排与流程
周一~周五:受理报检单,审单、核销等。
周一至周二上午:对需要抽样检测的批次安排现场抽样。
望各企业能合理安排好生产和船期。
周一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本周安排;周二及之后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安排在下周进行。
周三至周五:因周一、二主要安排抽样,主要安排在周三至周五进行单证的结果登记、证稿拟制等。
对于输往日本的,动植科按照要求进行法定抽查检测,但企业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成品自检监控。
对于输往非日本的,并已经按照指定项目进行采收前检测合格的,出口时原则上不进行抽样检测农残。
但受警示通报
及其它相关要求除外,且需要对产品及标志加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等。
备注:
1、生产批号规定:原则上每一个生产批号包含的产品不得超过1个柜,1个柜内可包含多个生产批号的产品,如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等原因造成与此要求不符的,可先与动植科商议。
生产批号的编码规则(区域化产品按照其规则定)。
登记企业:
D:“登记企业”
B:“基地备案”
注册企业的编码规则与登记企业一致,仅需将“D”改为“/”或“Z”。
企业如生产同一种原料的不同加工方法产品时,如保鲜生姜和盐渍生姜时,产品代号简写应不一样。
异地备案基地的原料:
CIQ简写
D:“登记企业”
注册企业的编码规则与登记企业一致,仅需将“D”改为“/”或“Z”。
企业如生产同一种原料的不同加工方法产品时,如保鲜生姜和盐渍生姜时,产品代号简写应不一样。
2、各种不同产品检验检疫的抽样标准:
1)冷冻蔬菜:SN/T 0626-1997
2)保鲜蔬菜:SN/T 0978-2000(检验方面),SN/T1104-2002(检疫方面)
3)腌渍蔬菜:SN/T 0301-93
盐渍食用菌:SN/T 0623-1997 4)脱水蔬菜:SN/T 0230.1-93 干香菇:SN/T 0632-1997
脱水蘑菇:SN/T 0631-1997 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