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在市财政有关公交事业专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市国资委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董事长对外代表集团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市国资委的约束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规范了企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权责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______(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由国家出资。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制定本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如需修改,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公司的宗旨是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促进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的股东由国家出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国家作为唯一的股东。
第九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公司享有行使所有权、财产权、经营权的权益。
第三章公司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行使最高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派人员担任董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层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达到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任期___________年。
第十六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业务洽谈与沟通。
第四章公司财务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享有合法收益的权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股东的收益。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一条如需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公司名称】国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为中国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目标】公司的目标是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第五条【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___人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___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公司设立经理层,由____________人组成。
经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八条【股东大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公司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九条【公司业务范围】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第十条【经营规则】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独立审计。
第四章公司股权与股东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权益保护】公司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防止任何人侵害股东的权益。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章程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需由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涉及其他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1: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国营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营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国营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或者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国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国营公司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发展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国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以下业务:(一)主营业务:×××行业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二)兼营业务: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三)其他业务: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求,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九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
第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章程名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加强法人制度建设,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设立并取得批准。
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辨识度,不得与现有企业重名或者误导公众。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法定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公司组织与管理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设立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数量适当,选举产生,并设立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数量适当,选举产生,并设立独立监事。
第十五条经理层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层级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章公司运营与发展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提高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问责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工、经理层和监事会的监督。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章程一:公司名称本公司以“XXXX有限公司”为名称,是一家国有企业。
章程二:公司性质本公司为国有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法人地位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章程三: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为目标,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章程四: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接受国家的委托经营,履行国家分配给本公司的任务;2.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进行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3.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4.开展产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等金融活动;5.从事进出口贸易、国际合作等经营活动;7.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社会捐赠等。
章程五: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有独资,国家为唯一股东,享有全部股权。
章程六:公司组织架构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等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家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家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3.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及其下属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章程七:公司治理本公司将秉持科学合理、透明公开、民主决策、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治理。
1.公司通过内部监控、审计、评估等手段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2.公司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进行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多数表决原则进行决策;3.公司制定沟通和反馈机制,使公司内外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情况;4.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经营。
章程八: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1.公司将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开拓市场,发展新产品和服务;2.公司将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工作环境;3.公司将加强内外部风险管理,保护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4.公司将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2.1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经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2.2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从事(具体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东3.1 公司的出资人为国家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2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4.1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4.2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设置5.1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5.2 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六章经理层职责6.1 公司设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2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第七章监事会职能7.1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2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8.1 公司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最新国有有限公司章程(含党建、工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决策者。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公司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十一)组织公司清算;(十二)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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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独出资,由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号码第十二条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第十二条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缴纳;第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出资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
)出资人(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其中职工代表人。
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法定不得少于5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监事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监事人数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委派或其他方式)连任。
(注: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办法和行使职权,由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出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关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