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总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
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传统法律中,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
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所以实证法学派(legal positivism)即主张不要制定难以执行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是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裁判上尊重官吏。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直接的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如越王勾贱为了对吴国复仇,鼓励生育,对婚龄作了严格规定“凡男20,女17不婚嫁者,罪其父母。
”梁祝悲剧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
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
这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
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中实现。
其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具有永恒的合理性。
制度不能够简单考虑高尚者的素质,它应该顾虑到社会所有阶层的人。
一个规范文明的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来支撑,“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充分体现社会的理性以及法制的进步,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一、中西方治国方略的异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1.“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2.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3.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大二女生作弊被开除胜诉案4.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法家的法治也是一种人治,或者说是人治之下的法治。
因为法治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运用赏罚机制对民众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统治。
它与儒家“人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儒家主张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以道德教化为要务;法家主张君主必须“以法治国”,以法律制裁为首务。
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维护君权至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在此我将简要地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
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代,从奴隶时代的《禹刑》、《汤刑》、《法经》到封建社会的《唐律》、《大明律》等封建法典辗转相承延绵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自成一体系,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法律产生于社会并为社会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结构和状况决定了其法律状况。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以说是基本的社会组织。
中国古代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
马克思曾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里,生产方式必然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狭小的个体形式,矗立其上的统治形式也必然是父权家长制,这就决定了父祖成为家族的统治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等,连子女的婚姻权也在其掌握之中。
在《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婚姻丝毫不考虑个人的幸福而完全以家族为中心。
中国古代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统治思想,法律也已被儒家化,而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这在中国的家族中恰恰得到了良好的体现。
家族主义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因而也便成为封建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一直尊重法治以及社会法,强调孝、恕道德作为根本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办事准则,以依法行政为根本基础,严格依法治国,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
如今,中国承担着新征程、新时代的责任,正当国家正在步入正轨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已经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法律的先进性也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中国社会法的理念中国社会法的理念是建立一个合法的社会,首先是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律帝国,把遵守法律作为所有公民的义务,以免犯罪和失纪,同时也做到以全民为主体,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基本人权和自由,7个本着公民将听从政府安排,有责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法律,12个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且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形式行使的权力。
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升以人为本的经济政策,现在,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保障全民经济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给予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充分的保障,并专门提出了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政府财政及商业责任。
此外,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中国还针对国家政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为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深化法治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改革深化,中国社会法治在不断发展,法治不仅可以保障权利、公平、公正,还可以提高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改进和和谐。
此外,随着新电子媒体的发展,法治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都有法律的约束力,这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总之,中国社会日趋发展,法律也努力改善,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国内的改革都离不开法律的存在,法律为社会带来新的机会和发展,也为个人的追求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深入探讨了这种关系,使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在这本书中,作者先简要介绍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程,然后重点讨论了中国法律在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对几个主要观点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这些观点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变革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首先,该书强调了中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性。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各个领域。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约束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往环境。
其次,该书还揭示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
中国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法律作为应对社会变革的一种手段,必须不断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并适应变化。
在社会变革中,法律需要起到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变革也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此外,这本书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法治路径进行了论述。
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并在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重视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注重和谐与稳定,在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益方面也逐步得到了加强。
通过对中国法治道路的分析,我进一步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紧密联系,并为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特之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深入探讨和分析,让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作用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宏大概括而又具体入微的视野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总体概述,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瞿老先生虽不是专业法科出身,但精深的社会学知识和史学知识让它以别具一格的社会学分析法,将法律和社会相结合,通过广博的材料征引解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及意识形态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本书第一章以家族为中心,探讨了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和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共五大节。
由原始部落和以农业生产为主所必需的集体劳作催生了家族这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
在父系社会的古中国,显然父系血缘成为构成家族的纽带,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
一般而言,家族有别,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生活共同体;后者为一家族结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每一家自为一经济体,但古代也有累世而居的义门,一宗近万世,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但终究是少数。
家族之中实行的是父权家长制,一切权利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父祖手中。
每一个家都以家长为统治的首脑,全家人口都在其绝对统治之下,号令出于一人,家长俨然是一个个君主。
严格来说,父权实质是家长权,谁是家长谁就行使家长权,法律中对夫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扑责子孙和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利。
以违反教令这一含义模糊,极具主观性的罪名,父祖非理殴杀也几乎无罪或罪责很轻。
虽然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生杀权渐被剥夺,但父母仍有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而在财产上,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许可而擅自动用家财皆有刑事处罚;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更被视为有亏侍养之道,且大伤亲慈,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另一重要父权为对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意志是子女婚姻成立和撤销的决定条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父母对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利,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可分离的。
父权延伸到族中就体现为族长权,族代表一种亲属关系,族长的一大重要职责就是处理家族间的纠纷,保持家际之间的凝固完整,维持家际间的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44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
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
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
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
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
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
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
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通读全文之后,我认为法律与社会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他们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
人们各式各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集体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和分歧,为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由此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溯其源头是法家思想,应该是重视平等的。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极早期也就是它源起和萌发的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所提出的阶层公平对当时仍极重礼序的贵族社会是巨大的思想冲击,甚至于激起了贵族阶层的强烈抵制。
法制虽然冲击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对于国家治理的好处就显而易见,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尝试建立法律,尤以秦国为最。
而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最为严苛、最为公平时期也就是秦、西汉两代。
在此之后,儒家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历史也越来越表明,仅凭单纯的法家思想或儒家思想是不足以成功地提供在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治理好中国如此广阔疆域的弹性的。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行为规范的准则,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紧密相连。
读罢《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我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书中开篇便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族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的秩序和规则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权威,晚辈需要服从。
这种家族主义的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在处理家族事务时,往往倾向于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和秩序。
阶级概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不同阶级的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身份地位获得法律上的优待,而平民百姓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不平等。
书中还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制度。
婚姻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因此,婚姻的成立、解除等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的约束。
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未经父母同意和媒人的介绍,婚姻往往被视为不合法。
在婚姻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也体现了对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和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封建社会,土地大多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只能租种土地,承受沉重的剥削。
法律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也相对较少,商人的地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法律也在不断演进。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进行法律改革。
这一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困难,但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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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朱鹏博自学中国法制史以来,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了些许了解,渐渐的也对这远逝的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古代的一切就像是一个个生动感人的故事,充满各色各样的情节,而我则是这个品故事的人。
前几周,在图书馆无意间看到一本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名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或许出于专业学习的本能反应(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便拿起来随便翻了翻,结果里面的内容深深地吸引了我。
随即借出图书馆,以便通读。
因为精彩,看后感触颇多,也不忍忘却,所以特地写下这读后感,与读者分享。
我先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作者做一简单的介绍。
瞿同祖,湖南长沙人,著名法制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早年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加上渊博的法律知识,瞿同祖先生于1947年成书《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虽然过去多半个世纪,但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
瞿同祖先生写出这样的不朽之作,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下面我就本书的内容给大家做以详细介绍,本书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
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书的导论中,瞿同祖先生提到了他写此书的目的,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这里便出现了两个问题,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其主要特征又是什么?其实作者在书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又是一种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被社会存在所决定,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关系。
从这里我们也能看出,法律的基本精神必然与社会有关。
历朝历代的帝王为了维护其统治,用法律限制公民的某些行为,以确保江山的稳固。
所以说,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则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
瞿同祖先生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进行了阐释与分析。
我们都知道,自汉代以来,家族一直是社会中的基本团体组织,那什么是家族呢?所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
在一个家族中,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一切权利。
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一个家族中的父祖有着非常大的权力,
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且永久的。
在汉代,父祖虽然无权将子孙杀死,但如果父祖杀死子孙,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父祖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父祖不想亲自杀死子孙,也可请求朝廷处死。
可以看出,虽然父权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对子孙的生杀大权。
即使是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通过法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孙,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权。
在古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
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则是整个家族的统治者,也称为族长。
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
家族内有矛盾冲突,一般由族长处理。
家族中的矛盾不能自行解决的,则诉诸法律。
瞿同祖先生在他的书中,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专门对杀伤罪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死伤,子孙都会被治不孝重罪。
在古代,不孝则为十恶重罪之一(十恶重罪:一.谋反。
二.谋大逆。
三.谋叛。
四.恶逆。
五.不道。
六.大不敬。
七.不孝。
八.不睦。
九.不义。
十.内乱。
),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重则处死。
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子孙也不能被赦免。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不同的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且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
如果把长辈对晚辈的容隐说成是一种权利,则晚辈对长辈的容隐则是一种义务。
例如父母犯了罪,作为子女便不能告发。
如果告发,子女则会被判处不孝之罪。
对于犯罪者,如果其子孙兄弟愿为之代刑,皇帝则会因为伦常孝悌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
刑,以表其孝。
而在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人心,我们不再强调亲属相容隐,而是大义灭亲。
如若亲属间相互容隐,则会被判处包庇罪。
家族中还有一项非常重大的事情,那便是子孙的婚姻。
在瞿同祖先生看来,婚姻的目的是为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为延续宗族,祭祀祖先。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针对与婚姻有关的各个方面对各朝代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既然婚姻是合两姓之好,所以在古代,同姓之间是不允许结婚的,即所谓的同姓不婚。
这个风俗直至明清才渐渐被打破。
在婚姻缔结方面,古代有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说。
即子孙在这方面完全没有自我意志可言,必须听从于父母的安排。
而且婚姻的缔结要采取一定的仪式,古代称为“六礼”。
六礼,是订婚和结婚必须按先后顺序经过的六道繁琐的程度,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规定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制度,体现了宗法关系,男尊女卑原则和迷信思想。
其不仅在西周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后世的婚姻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婚姻缔结以后,女子便成为夫家的一部分,但权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的杀伤罪中。
有婚姻的缔结,必然就会有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同样是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的解除有“七出”、“义绝”、“协离”。
这反应了古代女子在社会地位的低下。
古代的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男子可以随意纳妾。
妾的地位相比妻更为低下,
因为妾不属于家属中的一员。
瞿同祖先生用两章的内容详细的说明了阶级问题,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衣食住行方面。
由于贵贱在生活各方面都有差异,因此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集中代表了贵族利益。
首先,贵族及官吏犯罪后不受司法机构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当审问结束以后,法司也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需得到皇帝批准。
更明显的一点是获罪后可以以罚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
其次,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诉讼不同。
平民杀伤贵族官吏在各朝代都有严厉的处罚。
瞿同祖在书中还提到良贱间的不平等,这不同于贵贱间的不平等,贱民在生活方式、婚姻、刑罚等方面都有不同于良民的规定。
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则更加严重,奴婢任由主人随意处分。
如果主人不是故意杀伤奴婢,就不负责任;如果奴婢无罪而主人擅自杀害,国法虽不容,但处分极轻。
反之,如果奴婢有殴骂主人等行为,则纯属恶逆大罪,法律给予极重刑罚。
这种种族不平等的情况,在外族人侵入中国以后依然存在。
第五章主要对中国古代的巫术与宗教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六章着重论述了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用了许多经典案例和对比给读者展示了古代法律和社会的相关之处,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特征,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社会
的基本精神。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使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并且对古代法律制度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有了详尽的认知,更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严明以及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