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设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工程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工并投入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聘任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流程。
(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建立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五)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
(七)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流程第八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责任制是指明确工程安全管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员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流程包括:(一)工程安全审查和批准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查内容包括建设方的资质和工程方案的安全性。
(二)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验收。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生产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内蒙古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蒙风电制〔2011〕6号)《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内蒙风电安〔2012〕55号)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发包单位职责、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职责、承包单位条件及职责,并对签订安全协议程序及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发包工程依法合规,为公司降低发包工程安全风险提供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依据《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第三条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
第四条电力生产是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实验生产性管理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及试验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技改工程、检修维护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生产现场保洁等.第六条发包工程应由公司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有权对相关项目代表公司对外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工程再次转包;承包单位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劳务分包队伍应相对固定且不超过一支,公司和项目部共同对所雇佣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切实保障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1. 每个发包工程参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发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机构。
3. 所有参建单位应每月提交安全生产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四、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合,保持良好的视觉效果。
2. 施工现场应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应定期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填写隐患整改台账。
4. 施工现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安全通道、防护网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五、安全操作规程1. 所有参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2.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员工按照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进行工作。
3. 在高风险作业环境下,应明确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
六、防火安全管理1. 发包单位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的防火措施。
2. 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现场火源控制和防火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5篇)

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四条管理原则(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教育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安全施工管理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安全责任(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保障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确保参与工程的各方单位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负责制定并实施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指派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4.参与工程的各方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分析,确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
4.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器具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5.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7.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安全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3.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五、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协同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建设单位应及时对事故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记录与报告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信息。
2.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报告,反映安全管理情况。
七、法规依据1.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规定。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五篇)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承包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作业项目发包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管理活动。
3、职责3.1工程及设备维修项目的发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初期审核,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复审。
办公室基建负责对工程项目承包商的作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涉及特种设备的外委维修项目的承包商进行日常管理。
3.2办公室负责公司通勤服务项目的发包,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安全员进行复审。
办公室负责对复审合格的承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保管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3.3供应部负责公司委外加工项目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相关资质文件的管理。
3.4安全员负责对各部门承包商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4、程序4.1承包商的安全资质预审和选择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
项目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____,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前,应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3)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4)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2开工前的准备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保证其人员身体健康,提供健康体检证明,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稳定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承包方承担对相关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承包方应当全面负责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进行操作,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提供安全可行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清查,制定详细的清单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档案,记录每次巡查和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协同承包方共同组织施工现场的专项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发包工程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等。
第三条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条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工人健康,材料安全,设备安全,施工工艺合理,安全生产资料完备。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安全施工的必要条件和技术指导,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发包方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组织编制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中的安全风险和防范策略。
(二)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达到安全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督导机制,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承包方是工程的直接承建者,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和施工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二)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施工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向发包方报备。
(三)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文明施工、防护措施、临时设施等,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与整洁。
(四)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监理方是对承发包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第三方,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核承包方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实施对承发包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检查,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三)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性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八条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具体制定以下内容:(一)总体安全组织设计,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应急预案和疏散逃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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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
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一)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一)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三)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一)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1、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
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
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
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3、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
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
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一)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
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
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安全责任的划分:(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记录与报告第十八条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一)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保存期限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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