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闲置土地政策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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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和城市土地市场管理PPT课件

第二节 我国土地市场的现状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2、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阶段:
1988.4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删去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 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
1990.5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节 我国土地市场的现状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3、城市土地市场的发展的完善阶段
旧的土地分类 一级类型(八大类):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域
未利用地
现行土地分类: 一级类(三大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级类:
农用地分为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特殊用地
交通用地
的切身利益。
第五节 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
地价管理的作用
1、调节土地供求关系,抑止土地投机,保证土地市场均衡、 平稳发展;
2、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充分有效利用土地; 3、为土地市场管理提供依据; 4、规范土地市场中交易各方行为;
第五节 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
地价管理的作用
5、规范土地估价方法,培养土地估价人才,不断提高估价 水平;
第五节 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
三、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政策和制度
7、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8、土地登记和土地价格申报制度; 9、土地估价人员资格认证及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评级制度。
第五节 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
四、土地价格的监测系统——地价指数
地价指数 1.反映土地价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与幅度的相对数; 2.反映一个城市(或地区)各类土地(商业、住宅、 工业等)价格变化及其总体综合平均变化趋势的相 对数。
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学习课件.ppt

2.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完善的法 律保障
由各城市决定其土地未来的开发和利用是更 为经济和有效的方式,与民众最有直接关 系、也是最重要的是地方性规划,并且土 地利用规划与空间规划、国土规划、区域 规划、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等融为一体, 不是独立的,而是需要协调衔接的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已成为空间规划的核心,也 是其他各种规划的落脚点。这是形成系统 完善的规划立法体系的基础。
2、盲目扩大耕地面积导致土地资源退化
对山坡的刨垦使大面积的森林、草地毁坏、造成水土流 失。从多年的资料看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 建国初我国水土流失面积150万平方公里,目前己增加到 18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我国每年因水 土流失侵蚀掉的土坡总量达50亿吨,大约占世界水土流失 量的1/5 左右。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黄河、长江年输沙量20亿吨以上,列世界九大河流的第一 和第四位。盲目的围湖造田,使湖区滞洪能力下降,原有 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因而水旱灾害频繁。盲目开发草原, 使草场沙化。由于多年的滥垦过牧,我国近l/4 的草场退 化,每年沙化面积达133万公顷;甚至南方也出现了“红色 沙漠”“白沙岗”“光石山”。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大致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 地增长管理规划3类以及区域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 市级5个层次。
美国的土地规划管理系统表面上是分散的,国家对规划不进 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也不强求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土地利用 规划。
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 发,以尽量减少由于土地私有制而引起的土地利用中的矛 盾,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化。
二、保护耕地
1. 保持耕地总量相对稳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建 设用地对农用地(主要是耕地)的占用,为了保 持耕地数量的相对稳定,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 制度,以限制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通过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占一补一”,合理引导农业结构 调整实现耕地总量想对稳定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题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7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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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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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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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xy)[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xy)[1]](https://img.taocdn.com/s3/m/5a49bb9cd0d233d4b14e69f4.png)
第一部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5)
(五)闲置土地的法律界定 1、“闲臵土地”的法律界定 ①闲臵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 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 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 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臵土地。 2、 “动工开发”、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界定 (1)“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 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 一。 (2)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 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一部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10-4)
(十)闲置土地处置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臵的处臵,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 设用地”导致的闲臵土地的处臵,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4、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臵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 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臵费。土地闲臵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5、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臵土地设有抵押 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19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划拨土地的转让
一是报有批准权都是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 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
农村土地 城市郊区土地
城市土地
4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 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新政策》课件

02
土地新政策内容
土地使用权改革
详细描述
总结词:土地使用权改革旨 在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利,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01
02
03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 农业产业化。
04
05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总结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旨在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 护农民合法权益。
03
土地新政策实施情况
土地新政策实施现状
土地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 得到广泛推广,各级政府 积极响应并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 制宜地开展土地新政策的 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
土地新政策实施过程中, 各地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相结合,促进了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 置。
通过评估可以发现土地新政策在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 考,促进土地新政策的持续改进
和优化。
04
土地新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应调整
新政策对土地供应进行了调整,对房地产 市场产生了影响。
房价走势
土地新政策对房价的走势产生了影响,可 能会导致房价上涨或下跌。
土地资源的潜力。
经济发展转型
经济发展需要从粗放型向 集约型转变,土地新政策 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手
段之一。
土地新政策目标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 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保护耕地和生态
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 类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课件2

土地优化配置
土地优化配置
是指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 规划和布局,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土地优化配置的措施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优化、土地流转等,旨在促进区域经 济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土地优化配置的意义
通过土地优化配置,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 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科技创新不足
在土地集约利用方面,科技创新不足,缺乏先进的技术手 段和设备支持,如何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 平是关键。
未来发展方向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加强土地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等 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 利用效率。
加强科技创新
积极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土地集约利用 技术,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 段,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加大投入力度
02
加大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投入力度,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方
面,为土地集约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监督检查
03
加强对土地集约利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05
结论
研究总结
土地集约利用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提高土地
02
土地集约利用的策略与措施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土 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的
过程。
土地整理的措施
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建设、 道路建设、土壤改良等,旨在改 善土地的耕作条件和生产能力。
土地整理的意义
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 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
第四篇土地利用管理课件

土地利用法规对经济的影响:土地利用法规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合理的土地利用法规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法规会阻碍经济发展,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
THANK YOU
感谢观看
科学性、前瞻性、可持续性和公众参与。
调查分析、确定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方案、方案评估与选择、规划实施与监督。
土地利用规划的程序
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
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如空间布局、生态足迹、多目标决策等。
土地利用规划的手段
包括土地利用分区、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供应计划等。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土地利用法规的特点
土地利用法规的制定
土地利用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并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规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土地利用法规的实施
土地利用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个人需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各类土地利用政策的特点
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土地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制定。
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律意识。
土地利用政策的实施
土地利用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合理规划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利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改善民生福祉。
保障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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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政策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 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 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 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工作的组织实施。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 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 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
•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 修改的;
•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 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 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 式。 •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 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 方式处置。
•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 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 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 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 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 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 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 证。
•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 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 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 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 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 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工作的组织实施。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 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 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
•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 修改的;
•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 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 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 式。 •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 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 方式处置。
•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 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 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 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 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 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 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 证。
•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 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 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