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令)

合集下载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为了确保业主对交验后的工程能正常使用,能够及时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运行安全和事故,我方愿意郑重承诺后期服务计划。

1、质保期服务承诺1.1竣工验收后服务承诺竣工验收后,向业主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材料检测、复试报告等材料,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尽快适应环境和熟悉配套设备、管路、管线的走向情况,掌握和提高处理故障的能力。

1.2试运行期间服务承诺试运行期间,技术人员将留驻现场一个月,对试运行进行保驾护航,以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共同保证试运行顺利进行,并处理故障和突发事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使性能更完善,更合理,留驻技术员将对业主的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使其对专业范围内的设备工作原理、系统运行原理,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等情况熟练掌握。

1.3季节性回访承诺工程竣工后,将对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实施二个冬夏季节保修,重要时刻提供保障服务。

同时在保修服务期内,对季节性设备开机前对系统和设备进行开机前的检查。

1.4抢修承诺保质期内,对承担安装的物项保修。

在业主提出要求的2小时内查看现场,在4小时以内抢修人员进入岗位。

保修期内,不属于施工质量的设计整改和不属于原承包内容的整改,我公司都愿意积极服务。

1.5工程移交服务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各种施工资料,为今后的维护工作创造条件。

工程移交运行后,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回访,了解工程运行后的各方面情况,征求用户意见,检查现场留守人员工作,对运行中的隐患及时排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用户服务机构设置①我单位实行项目经理部终身负责制,对工程竣工后的售后服务承担义务。

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对项目经理部的售后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提供专业维修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售后服务由分管质量的总工全面负责。

②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向业主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包括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及使用的注意事项;负责接收业主的反馈信息;负责现场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与业主协商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范围、工期、标准等。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程质保期是多少年?根据《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在正常使⽤下,房屋建筑⼯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消防安装⼯程属于四电⽓系统、给排⽔管道、设备安装⼯程,保修期为⼆年。

消防⼯程质保期,就是消防⼯程质量保障的时间,安装⼯程为1年,建筑物,⼟建⼯程为1年,屋⾯防⽔⼯程为3年,电器管线,为6个⽉,供暖,供冷系统为2年,⼯程完⼯后,应当由单位向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合格达标以后,才可以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和建筑安装条例及有关规定安装⼯程保修期为1年建筑⼯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程为 1 年,其屋⾯防⽔⼯程为 3 年;建筑物的电⽓管线,上下⽔管线安装⼯程为 6 个⽉;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程保修期限由甲⼄双⽅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保修期从业主投⼊使⽤⽇期开始计算保修期。

⼆、国务院的《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国家规定是2年,但有签时1年。

三、根建筑⼯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程竣⼯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程竣⼯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使⽤。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

建设单位介绍⼯程概况和⾃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程设计情况,施⼯单位介绍⼯程施⼯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1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1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整改函、告知函、通知函(附表一)

整改函、告知函、通知函(附表一)

关于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通知函201X第XXX号有限公司: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为了防止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请贵司收到此函起24小时内制定维修整改方案并回复我公司,并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维修。

如逾期不解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将自行高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将从贵司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商议。

同时我方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并不排除贵方的维修责任,后续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我司对此事维修要求如下:1、;2、;3、。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联系人:电话: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〇年月日关于施工单位质保金扣除的告知函201X第XXX号有限公司:· 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向贵公司致函201 第号,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维修责任,但贵公司未按照函件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经我司认定如下:1、贵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维修,未履行相应的维保责任;2、经我司客户服务技术小组多次现场勘察鉴定,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3、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自行按市场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含违约金)将于3日内从贵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4、以后所有同类问题由贵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贵司应保证对所出现的同类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持续整改,保修责任不予转移;5、;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
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