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
工信部无管局召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承检机构监督检查启动会

CHINA RADIO 2019.4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工信部无管局召开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座谈会本刊讯 为宣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2019年提升全国无线电监测能力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等工作的指导, 4月11日至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座谈会。
会议通报了当前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宣贯,介绍了提升无线电监测能力专项行动和监测演练实施方案,介绍了无线电监测设施验证工作以及无线电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同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政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相关制度进行了解读和现场答疑,详细讲解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会议要求,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升无线电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全面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稳步推进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
来自24个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工信部无管局召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承检机构监督检查启动会本刊讯 4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在北京共同组织召开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承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启动会。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祁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副主任肖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承检机构的测试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型号核准行政许可的质量,关系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型号核准测试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后,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是保证型号核准测试质量不下降、工作不断档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在发现问题、完善制度的同时,为行业树立标杆,促使型号核准测试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监测设施日常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数据在政策制定、干扰排查、行政和刑事处罚中的支撑作用,规范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16日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监测设施日常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数据在政策制定、干扰排查、行政和刑事处罚中的支撑作用,规范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搜索、测量、分析、识别,对无线电信号发射源进行测向和定位,以获取其技术参数、功能、位置和用途的技术设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以及系统中监测接收机等设备。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统称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施在系统选型、建设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测试验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1—.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方案,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指导并监督测试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新建无线电监测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测试验证,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测试验证,确保无线电监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持续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对网络IPv6技术的运用及升级改造方案的思考

Industry Observation产业观察DCW47数字通信世界2021.040 引言在“新基建”提速背景下,5G 、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网络向海量联接、智能联接、高质量联接升级,联接产业的发展对IP 地址资源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我国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基础设施能力已全面就绪,具备全国范围服务能力,并开启IPv6承载服务,移动和固定终端已经全面支持IPv6。
根据IPv6监测数据,IPv6网络质量与IPv4基本趋同。
国家层面大力推进IPv6的规模部署,从“十三五”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都发文大力推进IPv6规模部署,这也就意味着IPv6的时代已经到来,企业网IPv6升级改造已经刻不容缓。
1 网络IPv6 技术进展IPv6(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互联网协议第6版),是IETF 设计的用于替代IPv4的下一代IP 协议,IPv6的地址长度为128位,是IPv4地址长度的4倍,号称可以为全世界的每一粒沙子编上一个地址。
IPv6网络改造涉及的各个技术方面都已经准备就绪。
1.1 基础设施目前,网络基础设施的路由器、交换机都已经支持IPv6,主流的终端的计算机、手机、笔记本也都支持IPv6。
现网中网络设备往往都没有启用IPv6的相关功能,如果启用将会占用设备中更多的资源,需要考虑设备的资源如CPU 能力、内存、ACL 数目、硬件转发表项、ARP/ND 表项等是否足以启用IPv6。
1.2 地址分配IPv6地址数量庞大,可以为网内的每台主机都提供公网地址,不再推荐使用私网地址和NAT 。
一是静态配置:手工配置IPv6地址,若前缀变化,修改终端地址工作量很大,主要用于互联地址或设备地址等;二是DHCPv6通过部署DHCPv6 Server , 可以对终端访问行为进行管控;三是网关无状态自动分配:网关周期通告自己的前缀,终端根据收到的前缀和自己MAC 地址生成IPv6地址,适用于物联终端。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1 总则1.1.1 为规范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加强无线电监测设施工程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建立统一的无线电监测体系,根据国际电联的《频谱监测手册》和ITU-R 的有关建议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规范”)。
1.1.2 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包括VHF/UHF无线电监测网、短波无线电监测网、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其中短波、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建设以及机载、船载监测站的规范另行制定。
1.1.3 本规范是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无线电监测设施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须参照本规范执行。
1.1.4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1.1.5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条款有困难时,实施单位应充分论述理由,附上相应领域内专家的评审意见,并提供处理建议书报主管部门批准。
2 术语2.1.1 无线电监测Radio Monitoring Station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搜索、测量、分析、识别,以及对无线电波发射源测向和定位,以获取其技术参数、功能、类别、位置和用途。
2.1.2 无线电监测站Radio Monitoring执行无线电监测任务的技术设备及附属设施,分为一、二、三级。
2.1.3 固定监测站Fixed Monitoring Station设置在固定地点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4 移动监测站Mobile Monitoring Station设置在运载工具中,可在移动状态下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5 可搬移监测系统Movable Monitoring System可在不同地点临时设置、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系统2.1.6 便携式监测设备Portable Monitoring Equipment可方便携带、手持的无线电监测设备2.1.7 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Radio Monitoring Command Control Center具有联合无线电测向交会、监听和指挥调度功能的控制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5.20•【文号】工信部无〔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24〕95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现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0日(联系电话:************)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1总则1.1.1 为规范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加强无线电监测设施工程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建立统一的无线电监测体系,根据国际电联的《频谱监测手册》和ITU-R的有关建议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VHF/ 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规范”)。
1.1.2 全国无线电监测设施包括VHF/UHF无线电监测网、短波无线电监测网、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其中短波、卫星无线电监测网建设以及机载、船载监测站的规范另行制定。
1.1.3 本规范是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无线电监测设施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须参照本规范执行。
1.1.4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1.1.5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条款有困难时,实施单位应充分论述理由,附上相应领域内专家的评审意见,并提供处理建议书报主管部门批准。
2术语2.1.1无线电监测Radio Monitoring Station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搜索、测量、分析、识别,以及对无线电波发射源测向和定位,以获取其技术参数、功能、类别、位置和用途。
2.1.2无线电监测站Radio Monitoring执行无线电监测任务的技术设备及附属设施,分为一、二、三级。
2.1.3固定监测站Fixed Monitoring Station设置在固定地点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4移动监测站Mobile Monitoring Station设置在运载工具中,可在移动状态下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站。
2.1.5可搬移监测系统Movable Monitoring System可在不同地点临时设置、实施监测的无线电监测系统2.1.6便携式监测设备Portable Monitoring Equipment可方便携带、手持的无线电监测设备2.1.7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Radio Monitoring Command Control Center具有联合无线电测向交会、监听和指挥调度功能的控制中心。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CHINA RADIO2019.7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信部无〔2019〕136号,以下简称《协调指南》)。
《协调指南》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分工与职责,确定了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范围,指出了5G 基站与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区和干扰保护距离影响因素的确定方法,提出了应受保护无线电台(站)的干扰缓解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干扰协调程序,提出统一协调与直接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方式,明确了干扰协调双方协商经济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协调指南》对5G 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有助于实现5G 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间的兼容共存,推动5G 系统的快速部署和健康发展。
本刊讯 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简易程序规定》在现有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新设立了简易申报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工信部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全文共12条,详细规定了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要求、适用流程,细化和完善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国内协调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内容。
《简易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简化了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的流程,减轻了卫星操作单位的负担。
(详见“政策解读”栏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本刊讯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持续提高无线电监测技术能力,近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规范》是对《VHF/UHF 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的修订,确定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包含范围;新增了各类监测设施主要应用场景、功能定位说明、联网能力要求和历史测向数据回放功能要求;新增了传感器类监测站、空中监测站、专用监测系统及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等技术指标;新增了频率使用率工信部对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进行规范本刊讯 为推动Ka 频段高通量卫星广泛应用,避免和减少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㈠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2001】793号工作频率同3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1998]66号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用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无〔2002〕10号《关于900 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12. 信无函〔2005〕5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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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心(以下统称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施在系统选型、建设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测试验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方案,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指导并监督测试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新建无线电监测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测试验证,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测试验证,确保无线电监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持续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根据设备状况,对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5~7年测试验证一次,对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3~5年测试验证一次。
超过10年的无线电监测设施,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测试验证周期。
第七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
况。
第十条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方法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际电信联盟建议书进行(部分标准名称见附件)。
对尚无相关标准作为测试依据的,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和测试验证机构,参考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测试验证方法,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新购置无线电监测设施和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一体化服务改造时,相关设备应满足《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要求。
鼓励相关单位在设备购置或系统改造升级时提出对《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符合性的测评要求,并采用软件测试系统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合理选择测试验证机构。
测试验证机构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测试验证能力范围包含本规定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测试项目,并能及时将今后发布的涉及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纳入其相应测试验证能力范围。
(二)能够独立承担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具有详细的测试验证操作流程和完善的作业指导书。
CMA 和
CMA标
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开展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测试验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六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在测试验证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对各地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测试验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频占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向全国通报。
建立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失信名单制度。
存在伪造测试数据、出具虚假测试报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选择失信名单中的测试机构承担相关测试验证工作,并将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违规情况通报相关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在测试验证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可在设备选型阶段对拟采购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提出明确的测试验证要求,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自愿性认证方式,进一步加强
附件
1.
9.2013-2441T-YD《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10.2013-2442T-YD《HF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报批稿)
11.2014-1112T-YD《基于TDOA制式的VHF/UHF通用无线电信号定位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12.2015-0709T-YD《基于空间谱估计技术的VHF/UHF无线电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