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及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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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角色汇总: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原告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1名被告1名被告委托代理人1名证人2名案情介绍:本案是就原告就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等分配问题。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二、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玉立、原告代理人应舒怡、被告郑麟鹏、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曾毅倩、张新宇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三、开庭审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职务、代理权限。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原告:原告,杨玉立,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仙塔小区A幢302.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此向法庭报告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检察院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检察院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谈一下书记员工作中的流程及一些经验技巧。

一、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

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

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二、立案阶段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⒌录入立案信息;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

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

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

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

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

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

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

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

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

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

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开庭前书记员宣读的法庭纪律是什么每个法院宣读的都不尽相同。

但是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内容编排。

下面是该规则内容。

主要是九、十、十一、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

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书记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院书记员,指导其在法院工作中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法院形象,做好法院文书工作。

第三条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服从法院领导和上级指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法院书记员应当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法院文书和案卷,保证案件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法院交办的文书工作,不得拖延和错漏。

第八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核对文书内容,确保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错漏漏之情况。

第九条法院书记员在审查文书时,应当对文书内容进行逻辑思考和分析,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文书内容。

第十条法院书记员在文书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注意文书格式规范,确保文书格式整齐、美观、统一。

第十二条法院书记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放假,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法院书记员有权依法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资料,开展工作,享有正当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五条法院书记员有权对文书内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维护文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法院书记员有义务执行法院行政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法院书记员有义务保障法院文书的安全和保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案卷信息的保密性。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马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小马,女,22岁,汉族,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住dt京市XX区X乡XX村X号。

【原告】代理人:张赞宁,男,27岁,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郭莲辉,男,30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男,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和XXX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XXX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欢迎来到CN人才公文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1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书记员工作,促进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院关于书记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主要职责和工作标准第一条书记员在法官领导下担任审判活动的记录,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作进行指导,适时组织培训。

第二条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1、核对案卷册数。

2、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以上材料如有涂改的,须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二)配合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三)记录、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五)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六)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七)其他需要书记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书记员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规范、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漏字或语法错误;(二)记录、送印、校对、发送的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三)整理、扫描、装订的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准时;(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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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开庭审理规范用语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后,由书记员核实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书:“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

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相带,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以及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5、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外,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应出庭而未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书记员应报告经核实的情况),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一案,现在开庭。


审:“应到庭当事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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