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
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按照特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建设新项目所需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交通等公共服务负担增加的成本。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一般是由政府颁布的规划文件或法规进行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建筑面积法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建筑物,采用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会比住宅用地高。
2.费率法按照建筑总面积或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较为简单易执行,但同时缺点也很明显,如果没有对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则其征收的费用与实际所需要的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影响其公平性。
3.用地面积法根据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与建筑面积法类似,但是其计算依据更加简单直接,也更容易实行。
4.收支平衡法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阶段,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收支平衡。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城市新建设的情况,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等因素,从而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不同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规模、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旨在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保障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城市在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1.保障城市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则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来源,确保了城市生态、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
2.缓解城市财政压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不但能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还能为城市财政缓解压力,保障城市其他公共事业的正常开展。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探析村干部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骨干力量,承担着扶贫致富、农村稳定、社会管理等重要职责。
村干部选拔培养成为影响村级组织和农村治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构建有效的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本文将探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村干部选拔培养的现状1.选拔标准不明确当前,一些村干部的选拔标准不明确,有的是靠关系、有的是靠个人能力,导致选拔结果不尽人意,难以保证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2.培训不够及时村干部的培训重点偏向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缺乏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能培训,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有所欠缺。
3.选拔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村干部选拔程序不够规范,存在着程序操作、程序岐视等情况,导致村干部选拔结果不符合实际需要。
4.培养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地方村干部的培养机制存在着缺乏周期性、缺乏系统性、缺乏跟踪性等问题,难以保证村干部培养的长效性。
二、构建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对策1.明确选拔标准建立村干部的选拔标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能力与潜质的培养,健全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2.加强培训力度完善培训体系,结合村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实操能力的训练,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3.规范选拔程序建立规范的村干部选拔程序,包括推荐、考核、公示、任免等环节,确保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4.健全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的村干部培养机制,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定期考核、激励机制等,保证村干部的长效培养。
三、推动机制构建的途径1.加强组织领导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构建需要加强乡村组织的领导力度,包括设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推进等。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村干部选拔培养机制构建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村干部和群众对于机制构建的认知度和期待,增强机制构建的主体意识。
3.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构建,实现资源共享,效益最大化。
4.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增强机制的执行力度和有效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财建…2002‟394号】2、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闽价房…2007‟99号】3、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闽价{2002}服61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是指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且中标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闽价(2003)房505号】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概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进度控制、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闽价…2002‟房457号】、【闽价…2003‟房273号】6、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170a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4.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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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8-09-29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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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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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燃、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
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
“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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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制收费的价格违法价格。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
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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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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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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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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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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