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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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释义

合同法释义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包括:-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终止。
3.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的义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4. 合同的变更、转让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合同变更、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变更、转让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同变更、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变更、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6.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其他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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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既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9、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5、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7、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28、附和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9、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0、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31、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2、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4、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6、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7、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0、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4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42、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面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4、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始终的根本规则。
45、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表示。
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人的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48、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49、合同变更,在一定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0、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51、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5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53、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54、55、简答题:1、简述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答:1)一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2)乘人之危定订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简述提存的原因。
答: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
4)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4)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4、简述合同条款种类。
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第一,偶尔条款;第二,通常条款;第三,特意待定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简述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7、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答: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8、简述违约责任的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路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9、简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概念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10、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答:行使的条件有: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必须以通知为要件,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能否解除。
11、简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容。
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容主要包括下列解释方法: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应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1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