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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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洁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相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相同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固定期限,自20__年3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一年。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必须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__年2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销售甲方开发的____楼盘工作,详细工作任务为:_____楼盘的销售、来客来电的接待和登记、客户资料收集、客户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场卫生、售楼部财产的爱护等;(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市__街上__市____售楼部。
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期的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案例】谢某2008年10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应用工程师职务。
在2009年11月份,电子公司为了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谢某接受应用技术培训。
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谢某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30万元,谢某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8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谢某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
距离谢某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但谢某要求升职和加薪。
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希望谢某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并承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
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谢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谢某继续工作。
谢某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离开了公司。
【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满为止。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虽然与谢某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而服务期则为8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然处于履行阶段,尚未期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谢某与电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到服务期满为止。
【法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R应对】1、培训协议签订时,人事部门要规范培训档案,除制定合理合法的《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还要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譬如培训前要求员工提供书面《培训申请》;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有书面的《培训总结》等。
劳动中关于员工培训费用的条款应如何约定

劳动中关于员工培训费用的条款应如何约定在劳动领域,员工培训费用的相关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清晰地约定员工培训费用的条款,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以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培训费用的条款究竟应如何约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员工培训费用。
员工培训费用通常包括培训课程的费用、教材费用、培训师资的费用、培训场地的租赁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培训相关的支出都能被认定为培训费用。
例如,企业内部常规的岗位培训、入职培训等一般性的培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不应被视为专门的培训费用。
在约定员工培训费用的条款时,应当明确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般来说,如果培训是为了满足企业特定的业务需求或者是为了提升员工在特定岗位上的专业技能,且这种培训是由企业主动安排并出资的,那么培训费用通常由企业先行承担。
然而,如果企业与员工事先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员工需要分担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那么这种约定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体现。
接下来,要明确培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比如,企业可以在培训开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也可以按照培训的进度分阶段支付。
对于员工可能需要分担的费用部分,可以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从员工的工资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月扣除,但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培训费用的返还条件,这是约定中的关键部分。
常见的返还条件可以包括员工在培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动离职、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等。
例如,如果企业约定员工在接受培训后必须为企业服务满一定年限(如两年或三年),若员工在未满服务期时离职,则需要按照未履行服务期限的比例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在条款中应当明确培训效果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如果培训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返还培训费用,或者是否需要为员工提供补充培训等,都应当有所约定。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状态的不断改变,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呈现出了纸漏,例如,出现了合同期限不足的问题以及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我国重新颁布了改良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沿用至今。
中国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一法律颁布以来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工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教育,从各个方面获得了信息,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对自身权益的防范和控制意识,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提高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逐步完善,工人的教育水平和获取信息的速度不断提高,对自身权益得失非常敏感。
劳资纠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就业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解决工人们提出的疑虑和劳动斗争。
人事管理人员要熟悉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法,才能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降低雇佣机构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同时,熟悉劳动立法的员工管理者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允许发生劳动纠纷,但是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的劳动斗争仍然很严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降低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2010年富士康“XX跳楼”事件可谓众人皆知,郭台铭对接连发生的职员投身自杀事件进行了道歉。
2017年又发生了第12次“跳楼”事件。
富士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10多名员工从楼上坠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之后富士康提高了工资,选择转型和内部转移,支付巨大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无形费用。
这一事件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差异,能否处理好理性和法律的关系,将会拷打企业的良心,给许多企业敲响警钟。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引言: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于保护雇主利益的重要条款。
然而,在实践中,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引发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培训协议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一项培训协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若接受培训期内提供的培训服务,需要按照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偿还。
然而,在员工离职后,他拒绝支付培训费用,称该协议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针对该案例,我们需要分析培训协议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
首先,培训协议应具备明确的合理培训目的和培训内容,保证员工能够获得具有实际用途的技能提升。
其次,培训协议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培训期限和费用偿还比例。
当员工离职时,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在法律上,合法的培训协议应符合以下原则:第一,培训协议的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关,并且能够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
第二,培训协议需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确保协议的签订是基于自愿原则,不能对员工的发展和就业权利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培训协议中的费用应合理、明确,并作为双方合同义务之一。
当培训协议违反上述原则时,员工有权要求法院终止该协议,并不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案例二: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和限制范围某员工在与前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后加入竞争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与前雇主直接竞争的工作。
然而,员工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个人自由权和职业选择权。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和限制范围。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禁止从事的特定行业或特定职务,以及禁止时间的合理范围。
合理的竞业限制应在能够保护前雇主合法商业利益的基础上不侵犯员工的自由权。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案例分析案例一: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
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
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
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案例1:年2月1日至2000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
因年2月2日。
自1999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材交流中心。
王某告3个月后,即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于2000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
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
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
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
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
(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2000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 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允许,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再也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年1月9日,钟某家性付给钟某。
劳动合同培训费

篇一: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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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培训费用问题?
--明阳天下拓展培训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
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
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