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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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参考Word)

给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参考Word)

给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编辑人:张杨校阅人:王洪成都基准方中建筑筑设计事务所2010年8月10日目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2)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给排水工程的20个强条

给排水工程的20个强条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给排水及采暖施工应遵照的最基本规范,是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标准,其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更是施工质量的底线,在施工中需要对此了然于心,不得随意违反。

1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外墙防水套管安装刚性和柔性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安装要求:1、防水套管结构形式分为柔性防水套管(A/B管型)、刚性防水套管(A/B/C型)及刚性防水翼环三种类型。

2、柔性防水套管适用于有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管道穿墙处承受振动和管道伸缩变形、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建)筑物外墙。

3、当穿墙管与泵或增压设备连接的进、出管道时,宜在连接处设置柔性连接。

4、刚性防水套管适用于管道穿墙处不承受管道振动和伸缩变形的构(建)筑物,对于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如采用刚性防水套管,应在进入池壁或建筑物上墙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A型适用于钢管,B、C型适用于球墨铸铁管。

柔性套管安装示意图2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风机盘管进场试验水压试验要求:1、金属及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 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2、喷淋系统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3、低辐热管道,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

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

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引言给排水系统是建筑物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确保了水的安全供应和废水的有效排放。

为了维护建筑物内部环境的卫生和安全,以及保护公共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

本文将探讨一些普遍存在的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用水设备和管道安装规范1. 最小水流要求根据给排水规范强制条文,建筑物的用水设备和管道必须满足最小水流要求。

这是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

最小水流要求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但一般来说,供水管道直径和水流速度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以保证正常的供水压力和水量。

2. 防火水池和消防设备防火水池和消防设备是建筑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火灾发生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规范强制条文,建筑物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防火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提供足够的灭火水源。

这些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二、卫生设备和排水系统规范1. 卫生设备布局和设置建筑物的卫生设备布局和设置对于维护室内环境的卫生和人员健康至关重要。

根据规范强制条文,建筑物的卫生设备(如厕所、洗手池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布局和设置。

这些要求包括设备数量、位置、通风和排气系统等方面,以确保室内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2. 排水系统的合理设计排水系统的合理设计对于有效排放废水和预防污水倒流至关重要。

根据规范强制条文,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包括管道的直径、坡度、密封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设置适当的管道支架和固定装置,以确保管道的稳定和牢固。

三、建筑物饮用水质量控制规范1. 饮用水源的合规性饮用水源的合规性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关键。

根据规范强制条文,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如自来水或经过合适处理的水。

此外,还需要定期检测和监测饮用水的质量,以确保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 饮用水处理设备的维护饮用水处理设备的维护对于保证水质的稳定非常重要。

建筑给排水(强条)

建筑给排水(强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给水3. 2. 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 2. 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 2. 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 2. 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倍。

3. 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 2. 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 2. 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 2. 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 2. 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 消防(软管)卷盘;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给水排水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给排水 强规总结

给排水 强规总结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 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 求。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22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6.11.4 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8 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 地处理。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1.3 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 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 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 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 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给排水强条专篇

给排水强条专篇
5、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6、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7、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9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 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0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27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8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29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热水器排水;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30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1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2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33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34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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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8.3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1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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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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