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与卢梭都是17世纪欧洲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国内政局的变革。
他认为人们生来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和财产权利,同时也拥有最高的统治权。
这种理论对于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一种挑战。
洛克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应该相互制衡,以避免滥用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他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人民,主权归于人民。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通过一个由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组织起来,并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
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的是整个人民的主权,而不是个体的主权。
他主张国家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概念上存在一些区别。
洛克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人民对政府的选择和监督权力,他认为政府应该是人民的代理,受人民的授权。
而卢梭则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整个社会的意志,他认为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追求公共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他们都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权益。
他们都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了质疑,并主张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他们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提出了一些共同的思考,如三权分立等。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对于如何界定人民的范围、如何保证政府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等问题,他们的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人民主权的实践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权利的滥用和利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近代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自然权利思想是他的重要成就之一。
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府的职权,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以其深刻的思想内涵、广泛的影响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而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们在天生之时就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洛克强调了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人们自然拥有生命。
自由权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即人们应该在自己的意志下自由地行事,不受任何外部强制力的干扰。
财产权则是人们劳动的结果,这些劳动产生的财富是人们天生就拥有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人们自愿地放弃了部分自由权利来换取其它权利。
洛克认为,这种契约关系是基于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政府应该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然权利。
二、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背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是在17世纪的英国环境中孕育而生的。
那时,英国的君主制度已经开始走向瓦解,议会制度开始兴起,市民阶层的力量也不断增强。
人们开始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政府保护人民的权利。
同时,17世纪初期的英国经济发展迅速,新兴资产阶级对自由经济和财产权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这些历史背景使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得以充分发挥和推广。
三、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影响了18世纪的欧洲思想界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市民革命、人权运动、法治社会和自由经济的基础。
洛克的思想要求政府不仅要保护市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要保证公正的司法制度、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民主的自治。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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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孟德 斯 鸠 三权 分 立 理 论 比较
刘 丹
( 南京 师 范大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09 ) 10 7
摘
要 :一般 认 为 ,孟 德 斯 鸠 的 “ 权 分 立 ”学 说 奠 定 了资产 阶 级 民主 法 治 的 基 石 。其 为 资产 阶级 设 计 的一 套 系统 的 方 三
的, 在一切场合 , “ 只要政府存 在 ,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 力 , 因 为谁 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 他之上 。 且 , 而 立 法权之所 以是社 会的立法权 , 因为既然 它有权 为社会的一 是 切部分和每 个成 员制定法律 , 定他们的行为的准 则,并在 制 法律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 , 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 , 社 会的 任何成 员或社会 的任 何部分 所有的其他一切权 力 , 都是 从 它获得和隶属 于它的” 执 行权与对外权来源于立 法权 , 。 没 有法律 的授 权 , 执行权与对外 权就 缺乏合法的依据 。在法律 授 权之后 ,执行权与对外权 的行使不能超 越法律应有之 义。 这是洛克 的分权 理论 与孟德斯鸠 “ 三权分立 ”的一个重要的
一
克把 国家等 同于 自然状态的一个个体 ,并认为认为 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 无缺 的 自由状态 , 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 在这种状 “ 态 中,一切权 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 一个人享 有多于 别人的权 力。极 为明显 ,同种和 同等 的人们 既毫 无差别地 生 来就享有 自然 的一切 同样的有利条件 ,不存 在从 属或受制关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
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
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认为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
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
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
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
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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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摘要:分权思想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体系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它不仅是提出一种政权组织划分原则,更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教权压迫以及要求建立符合各个革命阶级利益斗争过程
中的一种有力思想武器。
所以说,近代分权思想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进行而不断发展的,并最终实践于社会的组织形式。
在此过程中,洛克关于政治分权思想的理论是最为有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分权思想;洛克;政治权力;
分权制衡思想概括
自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基本上的政权组织原则都是遵循着分权制衡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
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是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不断得到确立和完善的。
在古代欧洲,就曾经出现过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形式。
虽然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且形式也不尽相同,但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先哲们就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政体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
例如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就构想出将民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进行混合的政体形式,成立一个优良的“混合政体”;政治学科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不仅总结性的提出将政体进行系统分类,还提出和区分政府的三种职能以及主张建立一种由中产阶级掌权的以平衡贵族和平民的温和
的民主制。
这些关于政治体制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的阐述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很多近代思想家笔下还能看出古典政治思想的痕迹。
然而如果我们从这些古典思想家所处的历史环境下进行分析和思考的话就不能发现,这些关系政体设置原则注重于政府职能的划分而不是提出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设置。
而早期分权思想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的有效统治而不是以防止权力滥用。
更为主要的是由于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所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君主制较短,无论是在社会影响力和波及范围上都远远不及君主专制思想,因此在这一段时期所产生的分权思想其影响力也不高。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以及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在各西方国家不断的取得胜利。
为了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支持资产阶级革命及建立新政权的需要,近代思想家们以人道主义为理论起点,要求建立一种将国家权力在不同部分交由不同阶级的个人或者集团掌握,从而实现相互制约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思想不仅是各个革命阶级在反对封建皇权和教权所要求的政权主张在思想层面上的反应,更是各个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的一个最为有效方式的理论依据。
最初比较系统的提出这一理论的是英国的洛克,他的分权思想实际是建立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二权分立,将立法权和皇权相互对立。
后来法国伟大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将二权分立发展到政权
的三权分立思想,也将分权思想发展到权力制衡。
而在美国建国之际,美国思想家们又根据这种三权分立思想去组织美国的政权形式,使得分权制衡思想,尤其是三权分立思想在实践中得以实现和发展。
这么看来,实际上分权制衡思想的建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是各个时期政治思想家依据时代要求,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批判性的继承和发展出来的。
由于在整个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洛克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启发性和前瞻性,且在西方政治分权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
洛克的分权思想
约翰.洛克是早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
洛克出生和生活年代正值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如火如荼进行的时期,是英国近代革命最为紧张,最为复杂且最为伟大的时代。
由于洛克本身是唯物主义哲学家,所以在他的政治哲学思想中是以保护人的私有财产权这个最为本质的东西做为基础或者是基点的。
他特别强调人对财产的天然权利,并认为自然法的其他一切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
在谈到政治社会和政府起源时,他认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自由和财产拥有独立和平等,那么社会和政府的建立也只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一种自然权利不受到侵犯,是社会成员同意的结果。
在洛克的划分中实质上并没有把执行权和对外权区分开来,一来两者都是由君主或者一个集团所掌握;
二来对外权本身也是国内政治在国际上的延续。
他更加强调立法部门的控制者不应当和执行部门的拥有者相互重叠,即社会对个人权利保护和个人权力最终确定的分立。
但是,我们也很容易看出洛克的分权理论两个主要缺陷:一是如果立法部门的权力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后,人们除了抗议还有什么别的有效办法?二是这种分权思想中对三种权力划分标准是否一致?关于权力划分是,洛克并没有注意到标准的不统一所带来的巨大后果。
他这种划分缺陷集中表现在区分立法和执法权的时候主要是根据权力本身的性质,而在界定对外权却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
因此这种并没有将权力统一在一起的基本现实也必然导致也无法真正做到权力的分立。
总的来说,洛克的分权思想和君主立宪主张,是与他所处的现实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形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在英国,由于“光荣革命”的成功而保留下来的自由和分权思想,不仅在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下保留了洛克的分权理论,而且也极大的推动了当时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为西方各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现实的理论基础。
在法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要晚于英国,无论是在政治诉求还是革命运动的旗帜都明显都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子。
因此其政治思想尤其是自由主义也必然带有洛克的学说的痕迹,或者是洛克的继承与发展。
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思想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学说,将洛克单一的分权学说拓展到对权力的制
衡研究上,成为分权制衡学说的集大成者。
因此,这么看来洛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具有重要地位的。
参考文献:
【美】威廉.邓宁著谢义伟译:《政治学说史.中卷》,吉林出版社
马啸原著:《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顾素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宝成关著:《政治学思想史》,湖南出版社,2004年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美】乔治.萨拜因著,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下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