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困难与建议

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困难与建议作者:朱海泉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2期摘要:2013年以来,展业三原则频繁出现于外汇管理条例中,现已成为热门词汇。
虽其弥补了单纯依靠外汇局规则监管带来的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缺陷,有效提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效率,但银行在如何有效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加强风险防控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根据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现状,分析了现阶段“展业三原则”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展业三原则;外汇管理;银行;建议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的不断改革,外汇局提出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这既体现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的要求,也将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
展业三原则是国际上银行业已有的“规矩”,是国际惯例,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原则性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能够尽快适应外汇局减少或取消外汇业务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但銀行在执行展业三原则时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银行“展业三原则”执行现状国际上,对于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对展业三原则的详细定义、适用对象、施行情况、审查方式、外部监管、银行内控、信息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内控制度方面,基本都要求内控角度制定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管理框架,建立包括识别、评估、监测、管理和降低洗钱等融资风险的审查程序,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规避业务风险。
我国目前大部分银行都明确了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相关要求,完善自身的内控制度,及时根据最新的外汇政策更新业务操作流程,总结分析业务操作各环节的风险要点,在业务处理操作指导中将流程变化及风险提示做相应说明,做到将政策变化真正落实到业务操作规程中。
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来源: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为客户办理跨境担保相关业务,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及准入条件。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注册情况、存量权益登记情况、经营范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确认客户主体资格。
2.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银行通过有效途径,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业务准入条件识别1.经营情况识别。
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情况及公司章程,判断公司经营是否良好,管理层是否经验丰富、管理水平较高。
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能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
2.资信状况识别。
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在银行的评级原则上应至少处于中等以上水平;近三年其债务履约记录良好,无违约、逾期等不良记录,无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3.业务资质识别。
了解债务人是否具备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具备担保项下基础交易合同的履约能力。
原则上,应仅受理债务人能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跨境担保业务。
4.银行应建立跨境担保业务跟踪机制。
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业务资质等变化情况,了解债务人是否持续具备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能力。
对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业务资质等变化明显的客户,应及时调查原因。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展业规范优维金融空间O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境内企...第一部分总则《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正式发布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下称“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一、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银行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制定并细化相应的内部审核标准,在前置部门审批情况、证明文件真实性、可用额度、业务背景等方面切实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
二、积极实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银行应在各省级自律机制指导下,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对于优质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注重合理性分析。
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的合理性。
四、了解资金实际来源。
银行应穿透式了解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资金来源,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借道规避现行政策管理要求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
五、尊重客户币种选择。
银行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客户意愿,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
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六、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七、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 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户类 (2)二、客分业务审 (3)三、核风险 (6)四、提示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汇储账户开变销户业务 (8)一、外蓄立、更和个币现钞业务 (10)二、人外存款个币现钞业务 (11)三、人外取款汇带证开业务 (13)四、外携立带证补办业务 (14)五、《携》六、年度人售总额内个结汇业务 (15)内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7)七、境人超年度的非性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9)八、境外人超年度的非性九、人手持外个币现钞结汇业务 (20)过总额经营购汇业务 (23)内个超年度非性十、境人个购汇业务 (26)十一、境外人应录个汇业务统业务 (28)十二、入人外系的个内汇划转业务 (29)十三、人境外经营汇业务 (30)十四、非性收十五、境人非性付内个经营汇业务 (31)个经营汇业务 (34)十六、境外人非性付个汇结账户开变销户业务..35十七、人外算的立、更和十八、人外易者性外个对贸经营经营汇业务 (37)个户经营汇业务 (38)十九、体工商性外内个结账户汇划转业务 (40)二十、境人算外内个参与权励计划业务二十一、境人境外上市公司股激 (41)个购买内结汇业务 (43)二十二、境外人境商品房个将购币购购二十三、境外人因未得退回的人民房款汇汇业务 (44)出个转让内资购汇业务二十四、境外人境商品房所得金付 (45)项个购汇业务 (47)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下人付财产转购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移付继财产转购汇业务 (48)二十七、承移付电银业务 (49)二十八、子行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关单 (53)三十、注名管理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为个办个汇业务应对户份进行人理人外前,客身行认并对认户份进记对个确,按要求确后的客身信息行登。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业务审核 严格执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i m po  ̄a n t p oi n t f or de v el opi n g n e w mOm e n t u m. Ho we v e r d ue t o t h e i n t an g i bl e n a t u r e o f s e vi r c e s a n d t h e f l e x i bi l i t y o f
立 了省级外汇市场 自律机制 ,制定 了各项外汇业务 的 展业规范 。 自律机制的成立 ,将有效推动各成 员做到
背 景下 ,我 国深入推 进 服务业 改革 ,扩 大服 务业开 放 ,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 制 ,服 务贸易在 国民经 济 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成为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和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2 0 1 1 年以来,我国服务贸
易发展势头 良好 ,进 出 口规模持续扩大 ,服务贸易在
对外贸易总额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2 0 1 6  ̄其占比已达
到l 8 . 1 %。随着 中国经济结构 的深 入调整与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 ,服务贸易环境 日 益 优化 ,政策 体 系 日趋完善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 点 日渐成熟 ,中 国服务贸易发 展将迎来黄金期。 在我 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 ,为完善服务 贸
月c Ⅱ r = , 务 贸 易 又 称 劳 务 贸 易 , 是 指 国 与 国 之 间 互 相 提 业 、农业之 间及服务业 内部不断渗透 融合。在这样 的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

1.1.3 业务审核-- 审核材料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 外汇款申请书》、《对外 汇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 书》、《涉外收入申报单》 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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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 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 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 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 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 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 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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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 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 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 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 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 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 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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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运输服务
以海运为例: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价格条件 FOB 出口 CFR CIF FOB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 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 目的港的海运费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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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是否 记载运费信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进口
CFR CIF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 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 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 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 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 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 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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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精品文档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 1 一、客户准入 ................................................................ 1 二、业务审核 ................................................................ 2 三、风险提示 ................................................................ 4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6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 6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 8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 11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 13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 16 精品文档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精品文档
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精品文档
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三)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 (五)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精品文档
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 三、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 (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 (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 (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 (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 (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 (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 精品文档
(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 精品文档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一)定义 进口信用证开证是指银行凭客户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企业。 (三)审核材料 1.开证申请书 2.进口合同 3.《登记表》(B类企业1;C类企业必须提供) (四)审核要点 1.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 2.开证申请人与进口合同约定进口单位。代理进口业务按“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由代理方负责进口、开证、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 3.在进口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 4.B类企业在开证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
1 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精品文档
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开证金额(按照溢装后的最大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 5.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 6.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7.深入了解基础交易背景情况,开证需求真实合理,基础交易符合货物贸易业务规定,交易商品应属于客户正常经营范围。 (五)风险提示 对下列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1.开证金额、付款期限明显超出客户实际经营需要,开证币种与客户实际经营需要明显不匹配。 2.开证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 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