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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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0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09

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文件、取费基础和取费费率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编制说明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如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09年吉林省安装定额第六册说明

09年吉林省安装定额第六册说明

第六册说明一、《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厂区范围内的车间、装置、站、罐区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生产用介质输送管道,厂区第一个连接点以内的生产用(包括生产与生活共用)给水、排水、蒸汽、煤气输送管道的安装工程。

其中给水以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煤气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锅炉房、水泵房以外墙皮1.5m为界。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50235-97)。

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4.《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

5.《手工电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8)。

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88)。

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6-2000)。

8.《吉林省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09)。

9.《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09)。

三、定额管道压力等级的划分:低压:0<P≤1.6MPa,中压:1.6<P≤10MPa,高压:10MPa<P≤42MPa。

蒸汽管道:P≥9MPa、工作温度≥500℃时为高压。

四、定额中各类管道适用材质范围:1.碳钢管适用于焊接钢管、无缝钢管、16Mn钢管。

2.不锈钢管适用于各种材质不锈钢管。

3.碳钢板卷管适用于低压螺旋钢管、16Mn钢板卷管。

4.铜管适用于紫铜、黄铜、青铜管。

5.合金钢管适用于各种材质合金钢管。

6.铝管适用于各种材质的铝及铝合金管。

7.钛管适用于各种材质的钛及钛合金管。

8.塑料管适用于各种材质的塑料及塑料复合管。

9.铸铁管适用于各种材质的铸铁管。

10.管件、阀门、法兰适用范围参照管道材质。

计价特性之吉林省2009定额

计价特性之吉林省2009定额

计价特性之吉林省2009定额2009定额于2008年12月30日颁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吉林省内执行,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施工不再局限于一省一地,跨省工程越来越多,全国各地区的计价方式都有自己的特性,各地工程造价人员在使用吉林省09定额时是否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您熟悉吉林09定额并解决问题。

一、吉林省2009定额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编制依据: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编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计价规范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与计价规范配套使用。

定额作用: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09费用定额较之前定额的区别说明(一)直接费1.直接工程费的定义不同2004年、2006年费用定额的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完全按建标[2003]206号文件内容定义的;而新费用定额的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件内容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义的。

通俗地说,凡是能套上计价定额的均进入直接工程费,包括能套上计价定额项目的措施项目内容。

2.同理,凡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取费项目,也包含能套上计价定额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养路费,国家现行文件已经取消,但09定额是08年编制完成的,是以06年、07年数据考虑的,国家燃油税改革政策出台时,定额已完成,故含养路费,而国家出台的征收燃油税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无法进行操作,考虑养路费与燃油税基本持平,故还仍用原数据。

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表

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表
按规定计取
(四)
估价项目、现场签证及索赔项目
按规定计取

间接费
(一)+(二)
(一)
规费
1+2+3+4+5
1
工程排污费
人工费×费率
人工费0.52%
2
社会保障费
(1)+(2)+(3)+(4)+(5)
(1)
养老保险费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按核定的费率,参考费率12.6%
(2)
失业保险费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按核定的费率,参考费率1.22%
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费率

直接费
(一)+(二)+(三)+(四)
(一)
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
人工费
(二)
措施项目费
1+2+...+9
1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
取费基数×费率
土建直接工程费0.72%;装饰人工费2.03%;安装人工费2.08%;道路直接工程费0.69%;管道人工费3.86%
2
安全施工费
取费基数×费率
土建直接工程费2.05%;装饰人工费5.00%;安装人工费4.20%;道路直接工程费1.03%;管道人工费4.10%
3
临时设施费
取费基数×费率
土建直接工程费0.88%;装饰人工费2.48%;安装人工费2.78%;道路直接工程费1.21%;管道人工费6.91%
4
夜间施工增加费
(一)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全 吉林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计算规则

全 吉林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手册说明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手册说明

手册说明一、《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工程中10kV 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梯电气装置、电气调整试验等的安装工程.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L—5009。

1—92).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9) 装饰装修装饰工程总说明1.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建办标[2003]48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建设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2.本定额可与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的计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3.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4.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5.本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两部分。

6.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7.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旗工操作的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8.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

9.本定额措施项目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

10.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以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11.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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