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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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方面。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或者税收优惠。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如果是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待遇。

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申报。

此外,需要保留相关的投资收益凭证以备查验。

投资者税收减免为了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些国家还实行了投资者税收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投资者要享受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投资者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投资,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税收减免申请。

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特定的产业领域,促进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通常会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共同投资于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通常情况下,引导基金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投资。

费用减免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多种费用,如交易费用、托管费用、审计费用等。

一些国家为了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对这些费用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费用减免政策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

投资者在享受这些政策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费用申报和减免手续。

鼓励创新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的方式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来实现的。

创新基金允许投资者投资于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资金支持。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Iv s n n P bi q i 即 “ IE n et ti u l E ut me c y, P P ”)。但 由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作者简介:关睿,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云佳祺,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关睿,云佳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摘要:深化金融创新,占据产业链高端,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出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规划。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运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这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2-0041-04一、我国各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优惠政策现状(一)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国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由偏重实业产业向实业和资本行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各地产业结构的升级除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之外,还有赖于政府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效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税收制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以良好的资本行业环境吸引私募股权金融资本的流入。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构成形式,分别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在法律关系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央政府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行,制定了统一的税收政策。

表1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组织形式或主体适用政策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公司制股息、红利这类收益施行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企业所得税25%合伙制按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公司制管理服务费收入缴纳5%营业税和2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免税,但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服务费5%营业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公司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均需缴纳5%-3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有收益按个人利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NO.2,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二)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目前除了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外,各地政府纷纷发布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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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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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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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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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两

篇一:XX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影响一、明确了法律地位
XX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对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受到了很大的鼓舞。

尽管XX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扶持出台较晚,但《规定》的出台,把XX的PE纳入金融机构管理体系,由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作为私募股权的主管单位,明确了私募股权的法律地位。

这对深圳的私募股权投资业来说,是个历史性的进步。

XX私募股权投资业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创投公司1700余家,目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1000家左右,在规模和数量上占全国三分之一强。

然而,作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源地,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越来越不明显。

这一方面是由于特区效应的弱化;另一方面,北京、天津、上海先后出台优惠政策,私募股权都经历了爆发性的增长。

《规定》的出台,使XX的私募股权在政策环境上不至于落后于北京、天津、上海,有利于保持和巩固XX私募股权基金在全国领头羊地位。

二、名称更容易为投资人接受
《规定》在工商登记上,允许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目前,XX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基本上是注册为“创投公司”,定义较为宽泛。

虽然在业务上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并不能将业务体现在公司名称中,多少给人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的印象。

《规定》不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而且允许注册的名称为更为准确。

名称上的变化,表明深圳市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认可程度更进了一步,使股权投资企业获得了相当于一般金融机构的法律和政策地位。

这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带来的实质性的好处是,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被社会所接纳,从而可以更加名正言顺地进行资金募集,促进股权投资规模的扩大。

三、税收优惠,有助于扩大规模
XX股权投资业内最为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明确提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方式纳税。

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

LP的个税率跟北京、上海、天津处于同等水平,可以避免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外流。

由于合伙制企业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也就是说“不分不税”,这样可以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利润留在公司内部,不断积累,有利于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扩大规模。

四、落户奖励,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到深圳注册
由于天津滨海新区无论是在税收优惠上,还是在落户奖励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不少新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都被吸引到天津注册。

《规定》对新落户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按注册资本分级给与奖励,并给与购置和租用办公房奖励,其水平与天津相当。

这有利于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到深圳注册。

五、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
1、税收优惠比较
2、落户奖励比较
3、人才优惠
4、租购办公用房补贴
篇二:北京和上海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法规优惠政策比较
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1.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条件
1.北京市海淀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或会商;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北京市: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3.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北京市:在本市注册登记;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投资领
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四、营业税优惠
1.北京市海淀区:无
2.北京市:无
3.上海市:无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1.北京市海淀区:无
2.北京市: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上海市:无
六、合伙制企业税收优惠
1.北京市: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
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奖励与补贴规定
1.北京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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