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
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
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
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
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作者:丁盼姜琪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文章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视角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实施现状,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实施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谈到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得不提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一直被美国人奉为“自由的堡垒”而津津乐道。
曾经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型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
因为这个制度非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1]然而陪审团制度最初并非起源于美国,美国会有陪审团制度是因为英国,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英殖民帝国在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将陪审团制度也带到了美国。
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
但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运用得最好的国家却是美国,美国在英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陪审制度,并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将该项权利提升到了宪法高度,使得陪审制度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却在美国大放光彩?为什么美国如此重视陪审团制度?到底陪审团制度有哪些功能与优势使其受到美国人民的如此赏识?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我国与之类似的陪审制度的状况,回应我国国内对引入与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呼声的问题。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延续了英国的大、小陪审团,英国于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国家也基本放弃了大陪审团制度,仅保留有小陪审团制度,而美国至今仍同时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能主要是审查证据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又称之为“起诉陪审团”,其职能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该陪审团制度的行使可以实现程序的分流,使得一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的案件在审判前就终结,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无辜的人遭受讼累。
小陪审团是指依照一定程序选出的一定数量的公众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又称“审判陪审团”。
在英国仅刑事案件会有小陪审团审判,而在美国,刑、民事案件均可采用小陪审团审判。
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较之于英国大放光彩的原因(一)美国的民主传统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说:“如果我们能够查清社会成员的来历,考察他们历史的最初遗存,我毫不犹豫我们会从中发现他们的偏见、习惯、主要情感和最初构成所谓民族性的一切的主要原因。
”[2]英国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尽管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腐朽的封建统治,但光荣革命体现了资产阶级、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和封建君主专制势力的妥协,其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彻底,因而英国仍然保留有封建残余,而美国则跳过封建社会直接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美国是没有封建的历史根基的,相比而言,美国比英国更民主。
而民主是陪审团制度一个重要的基石。
(二)美国人的民主意识美国在历史上曾受到殖民帝国的压迫与剥削,美国的建立也正是在美国人民反抗压迫,反抗殖民统治的努力斗争之下的结果,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因而美国人对民主的渴望和要求更加强烈,也更加珍惜和维护他们所建立的民主。
而英国权力意识更加浓厚,民主意识没有美国强烈。
(三)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制衡。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制度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掌权者必须谨慎行使该项权力,正是因为该项权力承载的重任,所以美国对掌权者的要求非常高,能够成为法官的必定是精英,美国也在不断完善这批精英队伍,使司法权能够被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然而精英阶层始终与平民百姓阶层有区别,二者在知识范围、生活经验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很多不同,将自己的命运交由对自己的生活不甚熟悉的人来审判,对于有着强烈民主、自由思想的美国人来说,始终觉得欠缺点什么,信服力也不强,因而美国人民在引入英国陪审团制度的时候,发现了陪审团制度在实现和保障民主方面的优势,于是坚定地将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确立和发展下来,这也是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内在原因。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与优势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受到美国人民的青睐,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与优势是密切相关的。
(一)陪审团制度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保障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吸收了社会上非法律职业者进入法庭审判,这些非法律职业者一般是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其参与法庭审判,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裁断,是与法官分享司法审判权,参与国家管理。
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3]陪审团审理案件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民主。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陪审,也是对掌权者的监督,使得法官、检察官等会更加注意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更加积极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陪审团制度是提升审判公信力的有力举措陪审团制度在提升审判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具有广泛性。
现今美国法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非常宽泛,基本没有什么限制,特别是不受地位、经济状况、性别、肤色的歧视,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均有机会成为陪审员,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犯罪嫌疑人交由与自己地位、身份甚至职业相同的人来审判,能增强其对裁判的信服度,更易于服判而减少上诉。
其次,陪审团的组成人数。
一般而言,美国小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
陪审团人数的多数性及不确定性使其不易腐败。
正如美国学者凯文所言,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 个人要困难得多。
最后,陪审团的裁判。
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团的裁定规则是否要求一致同意,而美国联邦和州法院体系一般都要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的正式判决。
在民事案件中,则只要达到多数即可。
无论是达成一致还是达到多数,均是多数人的意见,相比法官个人的独判,体现了裁判的民主性。
(三)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一方面,陪审团的挑选过程,法官也会对陪审团进行一定的简单培训,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另一方面,当公民成为了陪审员之后,通过亲身体验庭审,观察和聆听控辩双方的语言技巧和法律知识,运用陪审团的视角来思考问题,也是提升自己法律知识的一种方式。
由于陪审团制度普及面广,很多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某一案件的陪审员,因而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学术界普遍认为陪审制度的引进肇始于清末修律时期,不过当时“虽然规定了陪审制度,陪审在现实中的作用却从未全面发挥过”。
[4]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宪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对陪审制度有所规定,如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陪审员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5]尽管陪审制度在宪法中予以了规定,但在实际中依然没有受到重视。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9 年 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
后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04年 8月 28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陪审制度的发展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是自上而下的模式,或者说是立法指导司法,而不像美国属于司法指导立法,总是立法先行,然而后续的落实工作就是很重要的了。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并未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引起不少争议,废除之声也是时而有之。
归纳起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实效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普通社会人士提到人民陪审员,均会不约而同想到一个词——“陪而不审”。
法律虽规定陪审员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力,既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实际上我国陪审团在实际审案中很少发表意见,习惯听随法官的意见,甚至很多案件陪审员根本不出席,法官审完案件之后在判决书上挂以陪审员的名字。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审程序中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在其他程序中则没有规定。
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限于适用第一审程序,不利于人民广泛参与司法活动,不利于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司法民主。
(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很多人仅仅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义务,没有看到其同时也是一种权利,这也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权利意识较淡薄。
而且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仅仅对人民陪审员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
因而在权衡之下人们大多不愿意耽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和自己无关的事情,即便成为了人民陪审员,也不会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一般倾向于跟随法官的步伐。
(四)人民陪审员的重视程度不够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陪审员制度都缺乏关注,理论界也是近几年才开始逐步探讨和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多公民甚至不了解人民陪审员,这也是导致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
五、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应仅限于分析的程度,而是希望借鉴他国好的地方为我所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理念美国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如此发达,与其民主、自由的思想理念是分不开的。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应不断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价值理念。
思想指导行动,只有在思想上重视陪审制度,才能使陪审员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真正的社会公正来自于人民的评判。
尽管陪审员可能不精通法律,但他们反映的是普通民众的认知和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职业法官在法律之外经验的不足。
(二)落实现有法律规定美国是司法指导立法的国家,通常是法官在实际审案过程中创制一个判例,然后可能引起立法上的变动。
我国是立法指导司法,先在法律上进行规定,然后再由司法机关在实际中运用。
因而要想一个制度发挥实效,落实阶段就会非常重要,因而可以在这个方面加强力度,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