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

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目前物业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服务质量不高、管理规范不够、投诉处理不及时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加强物业服务意识。
物业公司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服务是为居民服务的,要从居民的角度出发,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居民满意度。
2.规范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应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管理流程,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居民的诉求,认真处理每一起投诉,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4.加强小区安全管理。
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巡逻、安保力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推进信息化建设。
物业公司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物业管理平台,方便居民查询物业信息、在线缴费等,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综上所述,加强物业管理是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让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体验。
物业法全文2024

物业法全文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维护物业的共有部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物业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第十条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物业的共有部分第十一条物业的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有权查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记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之间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合同。
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修稿 100623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珠海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物业管理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全市人民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努力开创物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健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健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要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园林、公安、人防、环保、物价、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监察、质监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区、街道办(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在全市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住房、城管、物价、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妥善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和各类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区、街道、社区,强化区、镇(街)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x省物业管理条例》(x省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x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x政办发〔x〕19号)、《x省司法厅、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x司〔x〕12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进一步理顺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属地管理的职能,落实有关物业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制约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物业服务业的需要。
二、健全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设立市物业管理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全市物业行业的监管服务指导力度;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村)主体作用。
(三)明确市级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建设、发改、行政执法、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司法、公安、消防、社区建设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市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政策,对镇(街道)、社区(村)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负责设立市物业管理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全市物业行业的监管服务指导力度。
(五)明确各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负责对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物业管理意见及建议

物业管理意见及建议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居民和商户的代表,我们对物业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希望能够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管理体制。
首先,我们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注重提升服务质量。
在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应该加强对保安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同时,应该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时间,确保高峰期有足够的服务人员和不间断的安保措施。
此外,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和商户的问题和需求,增加业主的满意度。
其次,我们建议物业公司加强对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公司应该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的电梯、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等重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同时,若有设备需要更换或升级,应该及时跟进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提高小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另外,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提升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保洁人员应该定期进行小区清洁,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卫生。
同时,应该妥善处理小区内的垃圾和污染问题,确保小区环境的卫生和舒适。
物业公司可以与居民一起组织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小区的生态环境。
此外,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建议物业公司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物业公司可以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同时,应该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提供更多方便和实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健身房、儿童游乐区等,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最后,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以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管理。
同时,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居民反馈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和建议渠道,增进物业公司和居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物业管理对于小区的居民和商户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大家的安全、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
我们希望物业公司能够认真倾听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为大家创造更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及意见

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及意见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及意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变得愈加重要。
一个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够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目前在一些小区或公寓中,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来改善物业管理。
首先,物业管理应该注重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物业员工是服务于居民的重要环节,他们的态度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满意度。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员工需要了解并充分把握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学会与居民沟通和解决问题,提供高效、友好和专业的服务。
其次,物业管理应加强规范管理。
物业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秩序等方面,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例如,对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预算,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应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居民的日常行为,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教育,引导居民遵守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此外,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居民的互动和沟通。
居民是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应该得到重视和及时回应。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居民见面会或座谈会,与居民面对面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对居民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另外,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比如手机APP或物业管理网站,与居民保持常态化的沟通,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服务。
最后,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
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工作,需要与社区居委会、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处理好社区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支持,提升物业管理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
同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促进物业管理的改善。
对物业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对物业行业的建议和意见对物业行业的建议和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迅猛。
物业服务是城市运行的基石,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便利的生活服务,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的物业行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首先,我认为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物业服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保安、清洁、维修等多个方面。
因此,物业公司需要提供岗前培训,帮助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培训班,通过学习和交流的方式,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其次,物业行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
物业行业也应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房屋租赁、物业费用、维修保养等事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居民进行投诉、缴费等操作,提升用户体验。
第三,我建议物业行业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
一个良好的社区氛围需要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互动。
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居民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
可以通过组织业主大会、居民座谈会等形式,与居民深入交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此外,物业公司还可以适时组织一些社区活动,增加居民的参与度,增强社区凝聚力。
第四,我认为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小区是物业工作的重点和基础,管理和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物业公司应加大对小区的投入,加强小区的保洁和绿化工作,及时维修小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和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居民的安全和权益。
最后,我建议政府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在物业行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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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修改)、《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行业自律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
有计划地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
(二)明确物业管理主体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城管)、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产生收益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二、进一步改善物业服务环境
(四)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连续5年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财政贴补,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点扶持和培育。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凡由政府及公共服务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八)供水、供电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者单位)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代付的,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委托代收协议,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一般为1%。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服务所产生的供水、供电等非经营性的费用,实行按生活类价格收费。
(九)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减免,按照《台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十)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大厦)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的,应
当及时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当一并移交。
相关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同移交。
对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但尚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牵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相关专业单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住宅大厦)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将设施设备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方可办理接收管理手续。
(十一)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座落位置(包括四至确认、面积认定)记载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商品房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物业用房房号、面积,无误后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物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号、面积,以该物业名称将物业管理用房记载到房屋登记簿后,方可办理该物业的权属初始登记。
已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须征求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下列原则配置:
1.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2.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该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者主出入口附近。
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以可对外经营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应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1/2。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临街(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配置在临街(路)的商业用房内。
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临街(路)商业用房的,可以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商业用房的适当位置配置。
4.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为纯住宅的,可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应当优先用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5.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1)设施设备用房;
(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
(5)规划明确用于住区配套的用房;
(6)其他不适宜作为物业管理的用房。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1.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2.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者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3.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四)建立旧小区物业综合改造补贴制度。
完善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改善性机制和考核制度,对一些设施陈旧、物业服务收费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的旧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补贴。
具体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会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五)大力培育扶持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为培育扶持物业服务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开展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选活动,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对受表彰的台州市区企业,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县(市)企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台州市区标准,从当地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评选具体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州市物业行业协会制定。
(十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对所服务项目获“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台州市区企业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给
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县(市)企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台州市区标准,从当地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奖励。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各方主体充分认识提升物业服务是促进物业增值保值的有效手段,从而使业主逐步转变思想观念,不断提升物业消费意识,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朝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