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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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85人
纠纷率8%
7人
44人
纠纷率43%
19人
投保组
未投保组
数据显示: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显著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案例
山东泰安中心医院2017年10月6日发生一起患者骨折手 术后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因术前充分沟 通,家属对手术意外风险有充分了解,并购买了中国 人寿的骨科手术意外险,出险后中国人寿及时按保单 约定赔付了25万元保险金,患者家属没有和医院发生 纠纷。
意外 身故
爱有所继
意外 伤残
残有所仗
意外并 发症
病有所医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5年2月24日CCTV的《新闻直播间》栏目播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多个相关部门正 在研究建立医疗意外险,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补充,来解决一些医患纠纷”。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10号令,《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与其锦上添花 不如雪中送炭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意外保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险,旨在为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经济保障。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会根据意外伤害的严重程度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是一份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以供参考:1. 意外身故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赔偿金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100%。

2. 意外伤残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伤残程度的评定通常根据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来进行,如职业伤残评定标准等。

3. 医疗费用赔偿:意外保险通常也包含医疗费用赔偿。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救治时,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合理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

4. 意外住院津贴赔偿:在一些意外保险合同中,还会包含意外住院津贴的赔偿条款。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和天数给付相应的住院津贴。

5. 交通意外赔偿:一些意外保险合同中还包含交通意外赔偿条款。

当被保险人在乘坐车辆、船只或飞机等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产品条款和赔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购买意外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

此外,意外保险通常也有一些免责条款和限制条件。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比如参与危险运动、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等情况下的意外事故。

因此,在购买意外保险前,要注意理解和熟悉保险合同的全文。

总之,意外保险是一种为个人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保险产品。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0 周岁(含)至 55 周岁(含)之间,在保险人认可的眼科专科医院或经卫生 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 LASIK、PRK 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 构进行 LASIK、PRK 手术或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虽未失明但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 大于1.00D(不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不含),保险人 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者近视屈光度绝对值 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含) 但小于6.00D(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 险金。
第七条 本合同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 PRK 手术发生意外,且因该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保 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手术范围:明确哪些手术会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可能会对某些高风险手术设置限制或额外的保费。

3. 身故赔偿:规定在手术中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此金额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4. 伤残赔偿:规定在手术中发生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比例通常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

5. 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在手术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6. 免赔额和免赔期:约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赔期,即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并在购买保险后的一定时间内不提供保险赔付。

7. 保险赔付条件:明确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例如需要手术是由合格的医院或医生进行,或者在手术中必须发
生特定类型的意外伤害等。

8. 保险赔付申请流程和文件: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列出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以上是手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人士。

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

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

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意外伤害是指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导致身体受到损伤或残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意外险通常会将伤残分为轻伤、中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的情况;中伤指的是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50%之间;而重伤则是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高于50%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针对轻伤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轻伤的赔偿金额会比较低,因为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轻,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影响也相对较小。

而对于中伤和重伤的赔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中伤和重伤的赔偿金额会相对较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因身体功能障碍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

此外,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

年龄和职业对于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来说,年龄越小,职业越重体力劳动的被保险人,其赔偿金额也会相对较高。

因为年轻人通常还需要长期工作和生活,而重体力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也更容易受到身体功能障碍的影响。

综上所述,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基本保险金额、年龄、职业等因素来确定的。

针对不同的情况,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意外险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赔偿标准的条款,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意外险伤残赔偿标准有所帮助。

【患者安全管理】-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患者安全管理】-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了《江苏省医 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 例》第五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对高风险科室、高风险手术、 高风险 治疗开设医疗意外险。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 保险。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4年5月13日
2015年3月6日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除伤残外不需第三方鉴定
赔付手续简单
保障范围内出险即赔,第 一时间解决患者经济压力, 免除医院后顾之忧。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全国通赔通付
2600个服务柜面
依托覆盖全国城乡的庞大服务 网络,客户可在国内任一中国 人寿客户服务中心就近办理理 赔业务。
四、项目方案介绍
本着“保障患者权益、减轻医生压力、缓解医患纠纷”的原则成功推出了多款应用 于 医院各科室的手术医疗意外险。目前有11个险种,即将推出险种达16种!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手术意外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手术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进行保障。

在现代社会,手术意外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保险选择之一。

为了更好地实施手术意外险,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需要明确手术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手术意外险主要保障手术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手术后的并发症等。

在确定保障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确保保险条款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顺利地获得理赔。

理赔流程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操作。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理赔流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被保险人的理赔意识和能力。

另外,需要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和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方式,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降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情况的概率。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被保险人提高对手术意外的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最后,需要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和评估。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术意外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手术意外险产品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被保险人的需求。

总之,手术意外险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在清晰的保障范围、健全的理赔流程、健康管理和风险防范以及监管和评估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3周岁(释义见8.1)至70周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8.2)进行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手术意外(释义见8.3)/麻醉意外(释义见8.4)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特约手术医疗事故(释义见8.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因手术意外或者麻醉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的,发生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手术意外/麻醉意外保险责任2.1.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并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1.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而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释义见8.6》)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或麻醉意外导致一项以上(不含一项)保险单载明残疾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且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上述残疾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且治疗终结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治疗未终结的,按其治疗终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其上述残疾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治疗仍未终结的,按其第180日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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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险1简介手术意外险[1],是指在手术中或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很多并非医疗事故,针对这种意外情况,医院一方没有赔偿责任,容易导致医患纠纷。

北京多家大医院正在试点手术意外险,希望通过这种新险种缓解医患纠纷。

2内容手术意外险,主要是在手术中因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如心脏大血管手术、内脏创伤手术等,因身体结构变异,可能发生手术中大出血,这就属于手术意外,但这种意外不属于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手术意外险就是应对这种意外推出的新险种。

医院希望通过这种保险实现风险共担,缓解医患纠纷。

目前,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在倡导推行手术意外险。

除佑安医院以外,阜外医院、协和医院、安贞医院等多家医院都在试点。

手术意外保险能否一保就灵[导读]:“无论医院和医生有没有责任,患者所采取的方式大多一致-上医院来闹。

”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李昕来说,这没完没了的纠纷是非常令人头痛的事。

“无论医院和医生有没有责任,患者所采取的方式大多一致-上医院来闹。

”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李昕来说,这没完没了的纠纷是非常令人头痛的事。

李昕所在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抓医疗质量,但他们却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用来对付医疗纠纷。

他介绍说,这其中有不少患者和家属来医院“闹”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经济赔偿,而且不乏“狮子大张嘴”的。

有数据为证-2003年,北京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占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2%,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而且已有患方在纠纷中向北京市某三甲大医院开出了500万元的天价赔偿金额。

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长期从事医患关系的研究。

他分析说,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关系往往比较尖锐,患方在医疗纠纷发生的过激期,很难理智冷静处事,往往既不申请医学会鉴定,也不去法院诉讼,而是一味地要求与医院“私了”,要求医院高额赔偿,甚至产生非理性的维权行为,选择各种软性暴力或硬性暴力方式对自己进行“私力救济”。

张云林认为:“和解”及“私了”这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规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患方的运用中产生了异化。

一个多月前发生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天坛医院的患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就是这种“异化”的极端表现。

社会各方都在探索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渠道,上海、云南、江苏等地陆续开始施行医疗责任保险。

经过6年的试点,2005年1月1日,北京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要求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开始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北京市卫生局解释说,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和其聘请的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而不再是医院出面与患者协调解决,从而用市场化的手段把医院从纷繁复杂的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扮演好自己治病救人的角色。

卫生行政部门期望通过保险公司及调处机构介入医疗纠纷,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医疗责任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将来遇到医疗纠纷可以走入“患方不找医院找调处,调处不成走诉讼”的良性轨道医患纠纷的此起彼伏,是近年来不可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

以北京市为例,据测算,2003年医疗纠纷发生约5000起,2004年约8000起,增加了60%。

其中全市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过失争议案件占全部医疗纠纷的近20%。

医疗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这“近20%”是明显的医方有责任的医疗纠纷,而另外80%多是那些“说不清楚”、甚至是医方完全没有责任的纠纷。

在记者采访中,几家三甲医院的医患关系调解负责人都认为,无论保险公司把那“20%”处理得怎样,这没着没落的“80%”始终都是医院的一块心病,也因此,正在悄然酝酿的“手术意外保险”吸引了众多医院的目光。

个别医院已经开始试行手术意外保险,效果不错,其他医院适用吗?手术意外保险是针对病人在手术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提供的保障。

患者如果手术发生意外,无论是否医方责任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医疗领域具有高风险性和复杂性,由于患者个体差异和医疗水平的限制,疾病的治疗过程始终存在成功和失败的可能。

特别是手术本身就是一种破坏型的治疗方式,患者始终面临着高度的意外风险。

严重的意外会造成死亡和伤残,而更多的意外是出现许多手术并发症,给患者带来预料不到的痛苦和额外花费。

其实,说手术意外保险是全新的险种也不尽然。

在个别医院中早就在进行小范围的手术意外保险项目。

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推出了适用于心脏手术和造影、介入手术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举个例子,在该院进行心脏手术的所有18岁以上的人,都必须至少交纳1200元购买手术意外保险,一旦患者因手术意外而身故,就可以获得4万元的保险赔偿,多买多得。

据该院门诊负责人介绍,该保险项目的施行对缓解医疗纠纷确实很有作用,“闹”医院的事情大大减少。

然而这样的保险,病种单一、而且只保身故,对患者的保障功能体现不强。

而且,不是所有的医院都有阜外医院这样强制要求患者购买手术意外险的“底气”。

这里是全国心血管病的中心,来这里的病人大多等着救命,心脏手术动辄就要几万元,患者一般也不在乎掏出千把元买份保险。

而对绝大多数医院来说,它们所期待的是一种能提供全面手术意外保障的保险品种。

现有的手术意外险就好像只保全损而不保追尾、刮蹭的车险。

一家作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北京天道保险经纪公司设计开发了一种崭新的手术意外保险,并向保监会提请了报批。

这种手术意外保险将手术意外分科分项进行设计,依据手术风险的不同设定费率,保险责任除了死亡和残疾以外,更主要的是将涵盖主要的手术并发症。

手术患者并发症的发生率常常是几倍甚至是十几倍于死亡的发生率,这样一来保险的赔付面将会因此大幅度提高,对患者的保障也大大增强。

记者了解到,该手术意外保险设置了颅脑外科、心胸外科、骨科、妇产科等九个科,选择各科比较常见的、比较大的手术,分设了一百多个保险项目。

保险责任为死亡、残疾和指定的并发症。

死亡赔付按保额全额给付,伤残及并发症按相应等级比例赔付。

并发症赔付等级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并发症的发生率、医疗费用、严重程度等因素,最高的赔付金额是60万元。

手术意外险的项目费率的设置根据手术项目的风险情况共分十二级,例如风险性较高的胰头癌切除手术定为12级,费率较高。

风险性较低的扁桃体切除手术定为1级,费率较低。

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根据患者年龄和原有其他疾病等风险增加因素,决定是否加费。

这样一来,对于手术的风险起到量化提示的作用。

手术意外保险与医疗责任险结合,是否能从不同层面为医患双方提供保障?手术意外保险被认为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力补充。

据了解,北京市的一所三甲医院为医疗责任保险支付的保费达上百万元,事实上真正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责任的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几率却在20%以下,高额的责任保险保费并不能满足医疗机构脱离医患纠纷困扰的愿望。

而且在现实中,医院要承认自己发生了医疗事故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很需要勇气的,因为这涉及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前程。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否则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在“是否是责任”问题上,保险公司和医院都会有犹豫和徘徊。

真正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案例会有多少?各方都还在观望。

再算一笔账-以北京市医疗责任统保的总保费规模达到6000万元计算,由于引入了调解处理体制,保险公司要设立调解处理机构,这笔费用按15%计算;保险公司的操作成本按10%计算。

那么在保险公司不赢利的前提下(当然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赔钱的买卖是不干的),赔付率为75%,赔款总额为4500万。

这笔费用要由全北京市700多家参保医疗机构分享,平均每家医院只能获得6.5万元的保险赔偿。

再用北京市2004年发生8000起医疗纠纷、其中有20%被认定有医方责任计算,落实到每起纠纷中,患者能得到的赔偿也就2.8万元。

而这700多家医疗机构在参保之前用于支付患者的赔偿费加起来会是多少?恐怕只有医疗机构自己知道。

可以肯定的是,有相当大的赔偿风险是没有或无法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移的。

北京的安贞、同仁、医科院肿瘤医院等大医院的医务部门负责人都承认,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经济上肯定是吃亏的,大家也只是期望着保险公司能真正起到调解医患纠纷的作用而已。

天道保险经纪公司总裁李小明认为,手术意外保险与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手术意外纳入保障范围,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对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保障。

相比医疗责任保险而言,该险种绕开了“医疗责任认定”这个环节,在一些责任难以界定的情况下,投保的患者仍可获得相应赔偿。

医院无需再在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与患者扯皮,也不必再就赔偿金额多少与患者讨价还价,在一些责任界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术意外保险的赔付取代对医院责任的追究。

这样即可以分担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压力,缓冲了患者对医院的责任追究,更加大了对患者的保障力度。

李小明非常乐观地估计:在一家三甲医院能收到的年平均保费规模大约在600~1000万元,按照60%的赔付率计,患者可得到的赔款规模就达到了360~600万元。

中国国情决定了手术意外保险必须由患者买单,他们能认可和接受吗?手术意外保险的概念得到了医院方面的积极响应,北京的一些大型三甲医院将此事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北京同仁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马森宝认为中国的百姓还没有建立起“看病有风险”的意识,难以接受意外的产生。

手术意外保险的推广能对患者进行医疗风险提示,在社会上逐渐树立起对医学的正确认识,从长期来说对于化解医患纠纷有积极作用。

正如马森宝所期望的那样,手术意外保险还被认为是医疗风险社会化承担机制的尝试。

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一直在领导一个“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探索”的课题。

他认为,医患纠纷不是简单的医和患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改革滞后的突出表现。

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都是构成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有很悠久的历史,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达到30%~45%,已经成为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和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美国,所有的医疗风险是由医方承担的。

美国医生收入是中国医生的几十倍,其中的30%用于支付医疗责任保险。

李小明总裁说,中国的医疗体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有很大区别。

不要说中国的医生无法将自己工资的30%用于购买保险,就算能,其金额也远远解决不了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直线攀升,医务人员调侃地说:“现在的医疗收费是中国国情,医生的工资是中国国情,但索赔已经与国际接轨了。

”李小明分析,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将所有医疗风险都放在医方身上,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肯定不干,它们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患者获得的赔偿是由医院支付的保费决定的,那样只能大幅提升医疗机构上交的保费,一所三甲医院就有可能每年支出上千万元的保费。

虽然中国目前的大多数医院都被称为非营利性机构,但实际是要进行成本核算的,如果医院独自承担医疗风险的成本太高,显然会制约医院的发展,影响医疗技术和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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