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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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孵化器日常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保障创业者在孵化器内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三条创业孵化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四条入驻申请1. 创业者需向孵化器提交入驻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团队介绍等相关材料。

2. 孵化器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入驻。

第五条入驻手续1. 创业者需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创业者需按照孵化器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入驻变更1. 创业者如需变更入驻信息,应提前向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创业者如需退出孵化器,应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七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1. 孵化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2. 孵化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九条资产管理1. 孵化器应加强对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完好。

2. 创业者应爱护孵化器资产,不得损坏、擅自搬离。

第十条安全管理1. 孵化器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创业者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孵化器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服务与支持第十一条孵化器应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2. 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

3. 组织创业交流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提供以下支持:1. 政策支持: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2. 资金支持:协助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风险投资等。

3. 人才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人才招聘、培训等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创业者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孵化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终止入驻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提供创业者以及新成立的科技企业资源和支持的重要机构,为聚集创新人才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帮助。

然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需要严谨、规范和多元化,以确保与自治和规律性。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顺畅性和高效性,国家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管及管理,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政策、技术支持以及教育设施等需要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要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定,并要按照规章制度、项目承诺书以及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以超出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创业者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管理机构还要定期进行费用公示,确保费用清晰透明,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和风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构,应该具备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能力。

它应该以创新技术和项目的创新程度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指标,并要审慎处理引进技术和项目的风险,以保证新兴企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招商引资的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并定期对已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以控制风险。

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

关于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管理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预警、分析、监督和处理。

如果发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地提醒企业进行修复,并追究侵权责任。

五、人员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根据企业需求择优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才,通过培训、交流、聘请顾问等方式加强团队能力建设,并对创业者和企业进行一些常规相关培训,以保证能顺利进入市场。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孵化器正常运作和发展,保证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的范例: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发展,保障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孵化器依法依规进行运作和管理,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场地、资源和服务等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和壮大的一套规章制度。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二章申请进驻第四条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项目计划书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过孵化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驻。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方有权拒绝不符合孵化器定位和要求的企业和创业者进驻。

第三章入驻期限第六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入驻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到期后,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选择续租或搬离孵化器,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需继续留在孵化器,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经过再次审核。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第八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收取适当的租金和管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第九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用,逾期不交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要求搬离孵化器。

第五章经营行为第十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行为或有损孵化器声誉的行为,孵化器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章共享资源和服务第十二条孵化器提供共享的办公场地、会议室、网络设施和办公设备等资源,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免费或部分收费使用,具体使用要求和规定由孵化器管理方制定并告知。

第十三条孵化器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包括创业导师咨询、法律和财务支持、市场推广等,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部分服务可能需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1.1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活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成员(包括员工、企业创始人和孵化企业)。

1.3所有成员应遵守该制度,并配合执行。

二、入驻管理2.1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并经过孵化器的审核。

2.2入驻申请经通过后,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2.3孵化企业入驻后,需要提供每月工作报告,孵化器进行跟踪管理。

2.4入驻期满后,孵化器将根据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是否继续合作。

三、安全管理3.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演练,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2孵化器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3.3孵化器内应设立专用消防通道,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四、设施设备管理4.1孵化器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更换,并建立设备档案。

4.2使用设施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人为损坏。

4.3对于违规使用或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人员管理5.1孵化器应设立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5.2员工入职时,应进行规范的录用程序和注册手续。

5.3孵化器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5.4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卫生管理6.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并保持孵化器内外环境整洁。

6.2孵化企业应自觉遵守卫生规范,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齐。

6.3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会议管理7.1孵化器可以组织各类会议,包括内部会议和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会议。

7.2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会议材料和相关设备。

7.3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保留会议文件并归档管理。

八、合作伙伴管理8.1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合作伙伴管理机制,与各类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8.2合作伙伴的筛选和评估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管理,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保障孵化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孵化器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创业孵化器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和谐、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孵化器管理应注重全面、协调、协同和持续发展。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应坚持企业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企业知识产权。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应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置孵化器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总结,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公司聘请专业孵化器管理团队,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由专业的孵化器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保证孵化器的日常运行,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需求。

第十六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孵化器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七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第四章孵化器管理服务第十八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

第二十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市场推广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管理团队应为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孵化器经营条例

孵化器经营条例

孵化器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孵化器的经营行为,促进创新创业,加强孵化器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经营孵化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提供场地、办公设施、创业辅导等支持服务,帮助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成长发展的机构。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 [设立条件]设立孵化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批准或注册。

第五条 [招商引资]孵化器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等方式吸引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孵化器发展。

第六条 [入驻管理]孵化器应定期开展入驻企业的评估和管理,重点关注团队成员、项目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

第七条 [服务互动]孵化器应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包括提供办公场所、设备支持、法律咨询、投融资指导等,促进孵化企业与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资源的互动。

第三章创业支持第八条 [创业培训]孵化器应组织创业者培训和活动,提升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资源整合]孵化器应积极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人才、技术、资金等支持。

第十条 [项目孵化]孵化器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孵化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导师支持和资源整合。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孵化器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孵化器的经营情况和服务效果。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孵化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孵化器,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监督管理的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效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7•【字号】东政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7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以下简称东城园)创新发展,打造创新孵化示范品牌,不断提高创新孵化集聚区对东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贡献的原则设立和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集聚区是指在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成长性创新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创新孵化集聚区是东城园改善创新环境、支持成长性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创新孵化集聚区以服务为宗旨,为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新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创新孵化集聚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

联席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园管委会)牵头成立,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孵化器公司的运营,维护孵化器公司的正常秩序,保障孵化企业和孵化器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公司内的所有员工及孵化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纪律管理、激励机制等。

第四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护员工和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孵化器公司的组织架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是孵化器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对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保护公司的股东利益。

第九条管理层由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层应当遵循公司的战略规划,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

第十二条孵化器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力求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人才。

第十三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十五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管理等。

第十七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九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加强与合作企业的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器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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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业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其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集聚区)是指在示范区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即确认为创业孵化集聚区:
(一)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二)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对于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申请,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
人民政府进行认定。

第五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

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业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六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

创业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创业孵化集聚区面积的20%。

第七条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定企业入驻的条件。

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许可审批的企业除外),经营项目符合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区域产业政策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应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的办公场地,并要求企业在此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

入驻企业数量
超出核定数量时,在原企业退出并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前,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

(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地址变更,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对于实际办公经营所在地符合办照条件的入驻企业,应当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或办理分支机构;对于不再符合创业孵化集聚区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出;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及时清理,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

(四)建立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制度,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配合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情况,并负责行政、法律文书送达。

(六)建立入驻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

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半年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并将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及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发现已迁出或失去联系不在创业孵化集聚区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企业租赁期满未续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失去联系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于
查无下落的,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

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运行管理情况,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消不合格创业孵化集聚区的资格,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入驻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聚区应由其管理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出具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创业孵化集聚区及其管理服务机构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质监、中关村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聚区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九条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运行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加强经济信息的分析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辖区经济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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