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和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xx〕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
支持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信息化服务等领域提供集成创新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促进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
支持以开放式创新能力为依托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创新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社会化应用推广项目。
(三)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创新,组织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环境。
2017年上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上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背景2017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上海市的产业转型与升级发展,特别是“品牌经济”的发展,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来加强支持。
目的该专项资金旨在支持上海市的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增强上海市在全球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并促进了上海市的长期发展。
资金规模在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体系下,上海市政府档案机构将专门对该资金进行有效管理。
到2017年底,该专项资金总规模已达到人民币2亿元。
这不仅有助于为上海市的产业转型升级与品牌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更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助推了更好的发展。
资金使用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品牌建设该专项资金将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支撑,支持上海市的多个产业的品牌建设。
这些产业包括:服装、鞋靴、家居顶尖设计和制造、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交通、新材料和新能源、互联网金融和现代服务业等。
资金投入旨在加强产业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上拥有更高的影响力。
•技术攻关该专项资金还将用于产业技术的攻关和研发,改善和升级产业技术水平的瓶颈,同时还有助于切实提升上海市的产业核心竞争力。
•产业培育该专项资金还将用于发展产业和企业培育,加强上海市和全球各地合作的能力和框架,推动上海市的产业运营和发展。
资金申请上海市针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采取高配比、低门槛的方式,申请者只需按照相关申报标准进行资金认证,在上海市政府的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即可得到申请资金的机会和相关的技术支持。
结语该专项资金的实施,对上海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的发展,以及上海市在全球经济发展舞台上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将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的长期经济发展,成为新时代产业和技术的引领城市。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政策名称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3〕60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 支持方式:“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采用网上实名登记发放,每个企业每年可申领一套。
每套券金额20万元,分为企业券(支持企业)、高校券(支持高校)两部分,额度各10万元,由企业和合作高校分别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教委申请兑现;(二) 兑现额度:“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额度为最高兑现额度,超出部分不予兑现。
(三) 发放数量:试点期间全市发放“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共60套,按各区县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各区县。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按照“按需申请、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并综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按当年度分配的名额推荐上报。
三、申请条件“四新”服务券(产学研合作)试点支持对象为本市建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小企业。
申请领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当是建有本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小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无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二)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版)》产业指导目录中培育类和鼓励类。
对企业与本市高等院校围绕“四新”经济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一) 支付给高校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二) 合同类别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三) 合同须经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四) 合同签订时间限定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 申请: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
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度扶持总额的基础上考虑增量,安排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产业导向、结构优化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率先转— 1 —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集中支持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的企业及项目。
(二)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
要注重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等各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平等享受。
(三)规范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统一由本级财政负责兑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
(四)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要加强监管,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适用第五条(适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上海市支持类产业、普陀区优先发展类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率高的企业,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让、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投入的项目,杜绝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第六条(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支持方向)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

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上海市政府出资,旨在推动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资金支持计划。
该项目要求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环保型、智能化方向转型,促进上海市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该资金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和支持上海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
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并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核程序,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申请项目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还需提供相关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资料。
该项目的申请流程比较复杂,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核、评审评价和项目实施等多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评审评价: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科技创新能力;4.审定项目:根据评审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资助项目,并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5.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实施项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实施报告和验收材料;6.项目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和达到的目标。
该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上海市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同时,该项目还将促进上海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上海市向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转变。
总之,2024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上海市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该项目的资助,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该项目也将有助于上海市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

政策名称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1. 支持方向:鼓励和支持2015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更新、完善、建设研发试验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行业、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支撑。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不超过新增能力建设投入的30%。
3.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为2015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4. 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 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1. “四新”模式与产品推广运用专项1) 支持方向:围绕“四新”经济重点领域,鼓励异业联盟型、跨界融合型、价值链提升型、迭代平移型等具有“四新”特点的企业对其新产品的示范应用。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一般不高于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申报要求:项目须为紧密围绕本市“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开展的示范应用。
申报单位须为“四新”产品的供应方或集成方,并附相关应用合同文件或采购合同。
3) 申报时间:5月25日—6月15日。
2. 产业创新联盟标准化建设专项1) 支持方向:产业创新联盟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3D打印、智慧医疗等“四新”重点领域,基于技术标准和产业链合作开展标准化体系的研发创新工作,形成联盟标准,填补该领域标准空白,对本领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起到积极作用;联盟标准被行业、国家、国际标准采纳或引用,对本市“四新”经济起到提升和促进作用。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申报要求:(1)产业创新联盟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等产业链上下游相关的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牵头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2)申报主体是经本市社团局批准成立的产业创新联盟,或是未经市社团局批准但符合申第(1)条要求,其主要牵头单位,在本市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用〔2016〕143号【来源:市经信委发布日期:2016-04-07】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以应用为导向,聚焦自贸试验区、普惠金融、四众平台、产业园区发展,以及商务诚信、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支持信用信息查询应用、信用产品创新研发、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以及信用建设环境优化等。
具体范围参见《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见附件1)。
鼓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发动、培育推荐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建设项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网上申报截止日);(二)申报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16年12月31日,不晚于2017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201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样表见附件2);(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或最近的(截至当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包括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三)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四)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五)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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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
(二)产业技术创新。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
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和业务流程再造,做大做强外部服务市场;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支持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以及服务中小企业的平台型企业发展。
(五)实施品牌战略。
支持城市品牌塑造、区域品牌提升、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建设;建设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其能力提升;加强工艺美术保护,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保护、发展,做强做精。
(六)研究和培育“四新”经济。
鼓励“四新”企业发展和团队建设;推动“四新”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开展合作,支持产业创新联盟,促进“四新”经济发展。
(七)国家支持本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予以的地方配套。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保费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确定各领域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加强专项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的对接,鼓励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保荐项目,引导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
综合考虑各领域内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对于单项执行进度明显低于专项整体执行进度的,可在本专项资金内予以统筹,对连续2年在年末突击安排项目支出的,可调减相关领域预算额度。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分项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需要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市财政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2月25日。
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
(2013)353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72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60号〕、《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