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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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逝去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一、概述逝去医学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一个人的逝去原因,对于家属的继承、社会的保险和公安的调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严格规范医生的操作,保证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颁发条件1. 医生资质要求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且必须是专业对口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来履行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工作。

2. 确认逝去的条件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需要明确确认死者已经完全停止呼吸、心跳和脑电图没有任何波动,或者通过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方式来确认逝去。

医生在确认逝去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程序来操作,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1. 填写时限医生在确认逝去后应当及时填写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不能拖延时间,避免对家属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完毕,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填写时间,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填写内容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包括死者的尊称、性别、芳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逝去时间、地点,死因等信息。

医生在填写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填写或者漏填相关信息。

3. 填写格式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应当清晰、易读、条理清晰,不得有涂改、错别字等错误。

证明书的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机来完成,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等难以辨认的工具。

四、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归档要求1. 保存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保存制度,将颁发的证明书按照时间、地点、尊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保证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取、发放、收集由防保科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由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向XX区疾控中心申领空白《死亡证》;领取时必须做好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并盖章、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

防止调号、少号的发生。

签领后回本单位后进行系统入库。

三、防保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本。

四、各临床科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五、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科室要专柜专锁专用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科室医生要使用时可向科主任领用,领用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科主任或护长要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数量、死者信息等内容一致;防保科定期到科室核查,已防漏报、遗失。

六、相关科室的医生在签发死亡证前必须核查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确保人证一致。

在院外死亡的,医生不在死亡场所,办理死亡证时,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死者的村/居委证明或公安证明原件等资料,医生认真核对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办理人和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留死者村/居委证明原件或公安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医院内死亡个案可仅保留办理人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办证依据。

如遇死者无有效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办理人应提交“开具死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面材料,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上述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七、死亡证须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印章方为生效才能发放,死亡证第一联和第二、第三、第四联均明须加盖印章。

印章由防保科保管。

八、医生只能发放死亡证第二、第三、第四联给死亡证办理人,发放死亡证给办理人时医生要填好已签发生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向登记表,办理人须在流向登记表签名确认并盖手印,然后再发放。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医务科,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由院内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防保科组织实施,做好死亡报告卡登记管理工作。

死亡报告作为科室。

质量管理的一项内容。

(二)凡患者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或来我院途中死亡者,濒临死亡自动出院的患者,均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班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医生应开具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给患者家属,第一、二联放在科室保卡箱中,以免遗失。

如整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患者家属拿走造成遗失,将作为漏报处理。

(三)患者死亡后,各科应如实在门急诊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完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四)死亡报告卡由防保科负责回收,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要求在7天内上报。

(五)防保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门诊的死亡证明登记,每月通过院内网检查病案统计管理系统中的死亡患者一览表,核对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发现漏报及时督促医生进行补报,要求报告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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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
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
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
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
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
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
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
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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