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资水 平为 依 据重 新 确 定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者 _ l或 2
50 0 0元 ,情 节 较 重 的 ,也 应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那
以全 国各 行业 的年工 资平 均数 为依 据 ,确立 与 我 国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 [ 3
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性 是 确定 行为 是否 应被 立案
的根 据 ,但 社 会 危 害 性 不 是 一 个 纯 粹 的 事 实 概 念 ,而是 一个 综合 性 的概 念 ,体 现 了对犯 罪 行为
的否 定 的社会 政 治评 价 ,因此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不 只是指 行 为对社 会造 成 的客 观危 害 ,而且 也包 括行 为人 的 主观恶 性 ,是行 为 的客 观危 害和行 为 人 的主观 恶性 的统 一 。 受 贿 罪 作 为 一 种 不 同于
么 ,何 为 “ 节 较重 ” “ 满 5 0 情 ? 不 0 0元 ” 有 无 下 限?1 9 9 9年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 定 》进 一 步 明 规
确 为 :个 人受 贿 数 额 在 5 0 0 0元 以 上 的 ,应 予 立
案 ;个人 受贿 数 额 不 满 5 0 0 0元 ,但 具 有 以下 三 种情 形之 一 的 ,应 予 立 案 ,即 ( ) 因受 贿 行 为 1 而使 国家 或者 社会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 )故 2
第 4期
彭 风 莲 , : 受 贿 罪 的立 案 标 准 等 论
19 9 7年 《 法 》 沿 袭 了 “ 充 规 定 ” 中 模 式 ,其 第 3 6条规 定 :对犯 受贿 罪 的 ,根 据受 贿 所 得 数 额 8 及 情节 ,依 照贪 污罪 进行 处罚 。因此 ,现在 受贿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A. 死刑B. 无期徒刑C. 有期徒刑十五年D. 有期徒刑十年答案:A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B. 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C.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D. 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答案:正确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3)犯罪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4)犯罪结果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适用条件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4)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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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赵波【摘要】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Qixiaowei【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刑法理论界据此将受贿罪概括为普通受贿、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三种理论类型。
并且将受贿罪的定义具体归结为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条件的,索取他人财物的,或利用自身职务的权力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或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对受贿罪的定义中能够看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受贿罪的职务因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基本手段方式——"索取贿赂和非法收受贿赂”;受贿罪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对象要素——财物。
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构成要件解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涵义及特征为了准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首先要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这个概念着手。
在行政法规中,行政职务是指为了有效地实行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法中具有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国家公职。
行政职务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公权力。
之所以说利用公权力上的便利是受贿罪产生的基础,是由于公权力能控制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和流通。
公权力虽然自身不能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但它却能控制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使得人类所需求的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原因,通过贿赂公权力就能间接够间接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但是公权力是不允许被收买的,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就是为什么受贿罪总是与公权力的腐化联系在一起,假如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要件,那么受贿罪就无从谈起。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或者权物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当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别人有求助于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自身的职权为其履行某种要求时而收受于他人的财物。
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就是受贿的前提,也最能反映受贿罪的本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类型之认定分析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构成的普通受贿罪,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罪,以及第388条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罪。
所以,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普通受贿、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三种受贿犯罪形式。
那么对于刑法385条第二款中的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笔者对此认为经济受贿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经济领域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的行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要件与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间应该如何区分,我国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两者作了区分,表明了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具有独立性。
随后在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了《全国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中规定:(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的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对于更好地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者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从而更明确地表明了斡旋受贿罪的独立性。
三、受贿行为的方式——索贿、非法收受贿赂(一)索贿索贿是指行为人以主动的方式向他人索要、或趁他人有所要求或者有困难,以刁难、要挟、或故意拖延的方式主动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索要他人给与自己财物,而不是行为人以被动地形式等待请求人给予行为人自己财物。
是否具有主动性是索贿区分于收受贿赂的核心,其基本特征是收受行为具有主动性以及交付财物行为的被动性,而且索贿行为具有明显的勒索性和胁迫性。
索贿中有待于讨论的是勒索和索贿的关系。
一种是将"索取”和"勒索”等同,即认为"索贿具有明显的勒索性和强迫性”,"很难说与一般勒索敲诈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二是有个别学者认为缩回不是勒索,即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受贿罪。
笔者以为,勒索并不能完全与索贿行为中的索取相等同。
实际上,它们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有着很大的区别: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而勒索则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即索取的外延大于勒索,勒索包容于索取之中,是它的子概念。
因为在勒索的情况下,对方交付财物是不情愿的,而在索取中,请求人交付财物不一定是被迫的,甚至是心甘情愿梦寐以求的。
所以勒索是被索贿的概念所包容的,可以说是索贿的一种。
(二)非法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请求人给付的财物不应当接受却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而收受他人财物,并为请求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型受贿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从字面意思解释,收是指接纳、收取,而受是指承受、接受,从词义理解为收受行为表明了行为方面的两个指向,收受贿赂即指行为人在收取行贿人给与的财物并接受的行为。
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要求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的共识即可,收受财物的行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时间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是事前受贿,也可以是事中受贿,还可以是事后受贿,无论哪种情况,只要二者之间能建立关系,都不会对受贿罪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和索贿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首先,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索贿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非法收受他人贿;其次,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上,收受贿赂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索贿则不用;最后,对于行贿人的犯罪构成上,在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行贿数额较大可构成行贿罪,而在索贿的犯罪构成上则不构成行贿罪。
四、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多分歧,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所不能缺少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在这一点上都不会有所改变,索贿与受贿都只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在索贿的类型中,如果索贿人主观上完全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是凭借其职权上的便利和优势勒索他人财物,就变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所以说索取型和收受型都只是受贿的手段,索取型受贿也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