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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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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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节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民政部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 通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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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人员办法农村 Nhomakorabea内容摘要
本套丛书的汇编主题另辟蹊径,均从当前民生的热点领域入手,结合大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 将相关主题项下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汇编成册,并对其中核心的条文加以注解。丛书目前规划有6册,分 别为《最新工伤及职业病法律法规汇编(注解本)》,《最新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法规标准汇编(注解本)》,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最新房屋买卖政策法规汇编(注解本)》,《最新道路交通处理 鉴定赔偿法律政策汇编(注解本)》,《最新反腐倡廉党内法规汇编(注解本)》。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国际上和中国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系统性、普遍适用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

该公约于2008年生效,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

《公约》包括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多个方面,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

2. 《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是一套用于描述和归类残疾和与之相关的健康情况的标准。

它对残疾的定义包括了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为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中国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以残疾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保障责任,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该法,国家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实施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辅助设施、合理就业、特殊考试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残疾歧视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或者智力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一、什么是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三、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其中包括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优待等。

四、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

其中包括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等。

五、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六、如何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一个残疾人享有公平、公正、合理的待遇,实现自己的梦想和价值。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卫生法规的基本概念卫生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患者之间,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规的主要特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卫生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卫生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关系。

5·21全国助残日活动方案

5·21全国助残日活动方案

5·21全国助残日活动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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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录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缴治理方法»〔京政发〔2006〕18号〕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治理使用暂行方法»〔京财社〔2007〕252号〕4.«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23号〕5.«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1号〕6.«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2号〕7.«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3号〕8.«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4号〕9.«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差不多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证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制定优待政策和具体扶持爱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制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之一,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享有相同权益而制定的。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普法讲座概要: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原则包括平等保障、优先保障、综合保障等,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残疾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

第二部分:残疾预防和康复该部分详细阐述了残疾预防和康复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包括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康复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教育、就业和职业培训该部分强调了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提供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还提出了就业和职业培训的具体措施,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第四部分:文化、体育和娱乐该部分规定了残疾人享受文化、体育和娱乐的权益。

要求提供无障碍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该部分重点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问题。

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工资待遇、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第六部分:残疾人组织和监督检查该部分规定了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职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普法讲座概要。

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22年版 第4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22年版 第4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四节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1个考点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1.康复;2.教育;3.劳动就业;4.文化生活;5.社会保障;6.无障碍环境;7.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第康复(高频考点)1.总方针○(1○)现代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2○)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3○)实用、易行、受益广泛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4○)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优先,康复与教育相结合;○(5○)鼓励创新康复技术研究、开发、应用;2.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开发○(1○)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区康复机构设置计划,举办公益性(公办)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社会力量①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营利性、非盈利性康复机构、政府的公办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②非盈利性康复机构在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③鼓励康复机构为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技术支持;○(3○)残联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3.社区康复场所设立与服务开展○(1○)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2○)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残联设立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3)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鼓励、支持残疾人及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4.康复服务要求对残疾人进行需求评估,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5.康复人才培养○(1)医学和其他院校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2)残疾人康复师应取得相应资格;○(3)康复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6.康复器械提供○(1○)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财政引导等支持;○(2○)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残辅具由工伤保险支付;○(3○)有条件地方,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具配置给予补贴第教育1.教育方针○(1)实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以普及教育为重点的方针;○(2)保障义务教育;○(3)着重发展职业教育;○(4)积极开展学前教育;○(5)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6)积极推进融合教育让残疾人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2.义务教育○(1)通过两种方式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一是普通学校建立特教班;二是建设九年一贯制(从小学到初中)义务特教学校,政府公办的特教学校包括培智学校、盲校、聋哑学校三类;○(2)残疾适龄儿童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就近到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3)残疾适龄儿童不能到任何学校就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学籍管理;3.职业教育○(1)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2)加快发展高职(大专层次)教育;○(3)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短期培训,加强就业指导;○(4)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5)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4.学前教育○(1)各级政府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2)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①支持普通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招收残疾幼儿;②支持特教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3)残疾幼儿教育保育、教育、康复结合、配备康复设施和专业康复人员或与康复机构合作;5.普通高中及以上教育、继续教育①地级市政府举办高中及以上的特教学校;高校设置特教学院或相关专业培养特教人才;②相关学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第劳动就业(高频考点)○1.就业方式○(1○)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针,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2○)一般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没达到该比例,差几个人没达标就缴纳几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职工年工资缴纳;○(○3○)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如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四分之一)以上;○(4)鼓励残疾人集体创业或开办个体;2.就业促进○(1)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个体户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2○)残疾人个体户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就业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等照顾帮助。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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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 5.19 ”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 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米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休订)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12 日修正)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四十一条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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