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郧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郧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我县健康稳步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2008年我县在××乡开展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试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合管站)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会)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乡镇合管站设专职管理员2名。
第五条街镇合管站主要职责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第三章基金分配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元。
其中:95%为门诊医疗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5%为风险金,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
第七条风险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四章基金补偿第八条参合农民在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时免费使用卫生院统一配送的《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村卫生室部分)内的药品,就诊每人每天一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限三天用药量,慢性疾病限五天用药量。
卫生院单次8元封顶,村卫生室单次5元封顶,全年个人80元封顶。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减免范围:1、在本乡镇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村卫生室部分)之外的药品费用及超过单次处方限额的医技检查费和各项诊疗费用;3、与疾病无关的药品费用;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5、《郧西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不予报销的范围。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医改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满足适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就医需求,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参加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实施办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行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签约人头逐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取消原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历年家庭账户结余继续使用。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江政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06]24号)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为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县全面顺利推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合作医疗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农民自愿参加,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医疗采取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家庭账户为辅,低水平、广覆盖的形式进行,重点解决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助问题。
第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规范为推动我市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快建立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现制定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如下: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1、严格核实身份。
接诊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患者身份与新农合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门诊日志,做到看病有登记,诊疗有资料,严防冒领新农合门诊补助资金。
2、规范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3、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要实行统一限价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门诊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4、建立处方备查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荥阳市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清晰;严禁分解或虚开处方,严禁把目录外药品转换成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标识准确明了,处方上要有患者签字,不得代签;处方每日或每周装订成册,并统一制定处方封面,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5、切实做好各种诊疗补助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医务人员和患者签字要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各种补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以备核查。
6、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伏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
对单日门诊实行限额控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元。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期间,以前年度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后自付部分的结算。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特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审核拨付”、对病人实行“以户为单位总额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提取10%风险金以后,将可用基金的20%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特慢病门诊费用及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累计普通门诊医药费超过1**元的大额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补偿程序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还需持《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有效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
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1-5日与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
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含患者签名、联系电话)、“收费发票(机打原始票据)”等材料。
(二)慢特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的费用补偿与结算程序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三)大额门诊。
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元的,年终结算一次。
结算时,本人须提供原始机打票据(结算联)”、门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五、门诊补偿比例与额度(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总额控制。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和受益度,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主要对农民小伤小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水平与年度安排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分级负责。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实行“按户总额包干”和“按比例补助封顶”。
(三)方便群众,合理定点。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街道(乡、镇)、村卫生室(或站)为主。
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
参合农民在本街道(乡、镇)内门诊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为原则,实行本街道(乡、镇)内“一证(卡)通”。
(跨村不跨乡)(四)简便程序,有效监管。
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和即付即补的补助模式。
区合管办对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普通门诊补助费用真实准确,确保普通门诊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基金分配与管理(一)按上级指导意见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原则按年度安排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0%。
结合基础调查情况,经测算2010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40元的标准提取。
因我区从下半年正式实施,故半年提取标准为人均20元。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区街道(乡、镇)共管、分级负责的方式。
区合管办负责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街道(乡、镇)合管办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
门诊统筹方案

洛吉政…2011‟号吉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 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利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1-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功能,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2011年版)》和洛阳市卫生局关于门诊统筹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需求。
(二)以乡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门诊统筹管理,实行“区筹区管、乡实施、乡村直补”的方式。
(四)对乡卫生院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对参合人员门诊补助按照“按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的原则执行。
-2-二、门诊统筹基金额度及管理办法门诊统筹基金按10元/参合农民、年的标准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以区为单位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总额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定点、兼顾乡村;简化程序、强化监管等原则统筹管理,实行以乡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和参合农民符合补助政策费用“按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
对该村参合农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内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结余部分,可滚存至该乡镇下年度使用。
仅在乡卫生院开展门诊统筹的,超支部分由乡卫生院承担;实行乡、村两级门诊统筹的,超支部分由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发生门诊就医费用的比例分担。
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门诊统筹补助。
区合管办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门诊统筹风险调剂基金,用于门诊统筹的风险管理;并按月对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进行审核拨付,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洪府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6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依托基层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城乡居民均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提取,不另行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账,专项管理,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三章医疗待遇第五条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限额均为50元/日,超出日最高限额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每日限补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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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
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六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
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乡镇合管办、财政所每季度要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6元内。
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
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的药品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西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5%;中成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6%;中药(草)的加成率不得超过30%。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用药。
乡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费用必须达到9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急救药品除外)。
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一月结账一
次。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门诊医疗补偿金出现透支时,用风险储备基金解决。
若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八章奖罚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乡镇合管委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一)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
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处罚。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二)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三)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七)《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新型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其它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