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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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共同承租,⼜称联合承租,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模式,⼀般指的是⼀个出租⼈对应多个承租⼈的模式,由各承租⼈共同向出租⼈⽀付租⾦,这⼀创新模式产⽣的原因是基于各⽅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考量,司法实践中该模式也存在⼀定争议,本⽂对此予以简单梳理,并站在出租⼈⾓度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共同承租模式的业务考量根据司法实践,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共同承租模式⼀般基于如下⼏⽅⾯考虑:1.强化增信,保障租⾦债权。

在实际承租⼈偿债能⼒较弱情形下,“捆绑”名义承租⼈,要求其与实际承租⼈共同承担租⾦给付义务,保障出租⼈租⾦债权。

2.优化承租⼈资信,满⾜股东单位、监管机构或内部业务操作规定对承租⼈展业的准⼊门槛要求。

在实际承租⼈资信情况较弱情形下,引⼊名义承租⼈与实际承租⼈组成承租联合体,或据此以名义承租⼈为主要承租⼈,以满⾜出租⼈展业准⼊及风险控制要求。

3.售后回租模式下,满⾜适格租赁物要求,构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

实际承租⼈缺少⽤于融资的适格租赁物,通过引⼊持有适格租赁物的名义承租⼈,满⾜构建售后回租交易结构的要求。

4.简化操作⼿续。

对于承租主体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对担保事项需要履⾏特定程序的主体,或股东多元且召开股东会议程序复杂的主体,通过共同承租将实际的担保关系转化为租赁业务,并以此完成内部报审,从⽽规避决议程序,简化操作⼿续。

我们认为,前述操作模式皆存在⼀定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共同承租的常见模式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租赁的模式⼀般分为以下⼏种:(⼀)真实的共同承租对于汽车等租赁物,或对于⼩型医疗设备等具有⾃然⼈合租使⽤,或由个⼈联合经营使⽤的可能性。

如是,则多名承租⼈中并不存在名义承租⼈与实际承租⼈的区分,多名承租⼈皆系实际承租⼈。

前述共同承租系真实的共同承租关系。

此种模式也⾮本⽂所重点讨论的内容。

(⼆)租赁物归属实际承租⼈,名义承租⼈不实际占有使⽤租赁物,仅承担租⾦连带⽀付义务该模式是共同租赁的常见模式,在此模式下,实际承租⼈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且通过售后回租等⽅式占有使⽤租赁物,名义承租⼈⼀般为实际承租⼈的关联⽅,如控股股东或兄弟公司等,其加⼊融资租赁的⼀般⽬的是为了提供增信,在实践中也存在后加⼊的共同租赁,即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段时间后,由于原承租⼈的还款能⼒或资质状况等考虑,加⼊原有的融资租赁关系,成为共同承租⼈。

国际融资租赁面试题目(3篇)

国际融资租赁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自我介绍与行业认知1. 请用英语进行自我介绍,并简要说明您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解答提示:在自我介绍中,应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基本信息。

同时,简要介绍自己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工作经历,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2. 您对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程度如何?请谈谈您对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看法。

解答提示:在回答此问题时,应表明自己对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程度,并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政策环境等因素,分析行业发展趋势。

3. 您认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与传统租赁业务有哪些区别?解答提示:在回答此问题时,可以从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比较,突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

二、融资租赁基础知识4. 请解释什么是融资租赁?它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有何不同?解答提示: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其特点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所需设备,降低资金压力。

5. 融资租赁的当事人有哪些?解答提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等。

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6. 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有哪些?解答提示: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7. 融资租赁的合同要素有哪些?解答提示:融资租赁合同要素包括租赁物、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

三、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8. 请举例说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解答提示:在回答此问题时,可以从信用调查、担保、保险、法律审查等方面举例说明。

9. 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处理跨境法律问题?解答提示:在回答此问题时,可以从法律选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等方面说明。

10. 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进行汇率风险控制?解答提示:在回答此问题时,可以从汇率锁定、衍生品交易等方面说明。

四、案例分析11. 某企业拟引进一套生产线,需要融资租赁方式购买。

请分析该企业的融资租赁需求,并为其制定融资租赁方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同步更新]本文以屈子建律师发表的《融资租赁法规目录(附最高院最新司解全文)》(2014年2月28日推送)一文为基础,增加法规条目50%以上,并将原文中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进行了标注。

说明: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4年12月16日。

2、税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较为庞杂,本文难免有疏漏,请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在此基础之上,租赁视界为了便于大家检索,分别为每条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附上了适合PC端及手机端阅读的链接,方便大家阅读,另外本文将持续更新,请大家收藏本文链接地址。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三)会计(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2014-09-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依法经营;(2)、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3)、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国际融资租赁之租赁物回收权问题研究

国际融资租赁之租赁物回收权问题研究

国际融资租赁之租赁物回收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第一部分从融资租赁的一般理论出发,论述了融资租赁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第二部分从理论上阐述了租赁物回收权,第三部分是针对前面部分的分析,立足于我国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提出解决租赁物回收权问题的建议,从而推进我国国际融资租赁业发展。

关键字:融资租赁回收权租赁物一、国际融资租赁概述(一)涵义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交易方式。

即由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承租人所指定或同意的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购进承租人所指定的租赁物,并按其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同时由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产生租赁物回收权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特征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源于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融资性。

根据融资租赁,承租人放弃在租赁期间拥有的所有权,以换取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便利,且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租赁期满后,还可以根据需要续租、留购或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而从出租人的角度看,在租赁期间对所有权的保护也仅限于保障租金债权的实现,如承租人不得转让、销售、抵押、转移、非法使用。

只有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才对所有权人(出租人)产生实际意义,即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破产法称”取回权”)。

二、租赁物回收权(一)租赁物回收权问题的提出世界经济的全球范围扩张,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途,同时也使它面临更大的风险。

因此有效的法律保障对业界抵制风险至关重要。

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是出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

融资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为承租人的目的而获得的,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目的不在于该权利本身,而是通过所有权权能得让渡获得利益。

一旦,承租方出现致使租赁合同难以继续的情况,该所有权对出租人的利益就很难保障。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对于纠纷的处理,我们⼀般情况是要么直接双⽅当事⼈私聊,或者找相应的仲裁机构直接进⾏仲裁,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就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解决,不过,因为纠纷的本质不同,具体如何解决还需要看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吧。

⼀、对现有案件的梳理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公布的船舶融租案件较少[2],天津⽅⾯也不例外。

2010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不过4件。

天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只有2件[3]。

不过,现有案件仍然可反映迄今为⽌中国船舶融租案件存在的特点。

(⼀)标的价值较⾼,履约期⼀般不长船舶融租案件的标的物为船舶,价值往往⾼达数千万元甚⾄上亿元。

在履约期⽅⾯,虽然船舶寿命⼀般超过10年,最长甚⾄能达30年以上[4],但考察范围案件显⽰,船舶融租合同的履约期⼀般均在5年以内,⼤⼤低于船舶预期寿命[5]。

(⼆)融资租赁模式与期满后船舶归属约定多样化传统上将融资租赁合同划分为四⼤模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和杠杆租赁。

{4}考察范围案件包括直接租赁与回租,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模式:⼀是承租⼈先⾏向造船⼚订购船舶并⽀付⾸期款项,之后出租⼈通过向造船⼚⽀付剩余款项取得涉案船舶所有权的⽅式加⼈,与承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已⽀付的购船款项视为⾸期租⾦;⼆是出租⼈在与承租⼈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将合同权益全部转让给第⼆出租⼈,再由第⼆出租⼈与原承租⼈订⽴新的船舶融租合同。

以上两类模式,均可视为直接租赁的变种。

就期满后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考察范围案件主要包括船舶⾃动归属承租⼈型、承租⼈以象征性价格(如1元)取得船舶型、承租⼈以实质性价格(如船舶预期残值)取得船舶型、续租等四类情形。

(三)涉及多⽅主体虽然理论上船舶融租主体仅有出租⼈、承租⼈、供货⼈(包括出卖⼈或船舶建造⼈)三⽅,但考察范围中有的案件还涉及租⾦义务担保⼈(保证⼈或抵押⼈)、受让承租⼈擅⾃处分船舶的⼈及承租⼈⽆权处分船舶后就船舶获得抵押权的⼈等主体。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商流通发[2013]3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2013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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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介绍
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战后国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促销是融资租赁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

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必然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而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

与其他金融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外关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

鉴于此,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基础上,力图运用国际法的理论和方法,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进程以及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与国际接轨工作有所裨益。

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统一实体法的形成数量及进程也不断增长和加快。

本文第一章着重研究了现代融资租赁制度产生及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国际融资租赁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功能和性质、世界租赁业乃至我国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展望,目的是让人们对这一新兴行业能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研究和探讨解决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必要性产生共识。

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的基础是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理论及实践的统一。

本文第二章在分析了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主要流派的基础上,提出了信用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理论,赋予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全新的概念和内涵,从而进一步探讨其对金融私法的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统一以及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领域较常用又很有意义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三章通过对融资租赁四大支柱学说、各国融资租赁立法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力图全面掌握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动态,为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

风险问题一直是国际经济法学家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探讨并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国际合作来避免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各种风险始终是法学家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跨国业务过程当中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本文第四章从研究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融资租赁可能面临的四类风险开始,着重研究了租赁物回收权、破产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并在论述过程中探讨性提出了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法律方法。

服务贸易法是世界贸易组织酝酿过程中及成立后的一个热点问题,而金融服务是其中的重要调整内容。

国际融资租赁已被世贸组织的金融服务法律文件列为调整对象,这对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第五章在总结国际服务贸易法及金融服务贸易法原则、规则的基础上,研究这些原则、规则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问题及具体措施,从而提出建立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体系的理论见解。

作为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成员的国际金融公司为推动全球租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推动各国的融资租赁立法以及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方面更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第四节对此做了较全面的论述。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与世界逐渐接轨的过程,而法律制度的接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为中国经济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建言献策是中国国际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第
六章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回顾并研究了中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从公法、私法两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建议,并且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租赁企业目前面临的重组任务,结合市场准入原则,研究探讨了中国租赁业发展、状大所需的良好法律环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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