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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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清算总中心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

人行清算总中心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

人行清算总中心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是指在跨境贸易和金融活动中,用于进行境内外币支付的电子文档。

这些报文包含了付款人、收款人、金额、货物或服务信息等必要的支付信息。

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的传递和处理,可以确保跨境支付的安全、准确和高效。

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中,报文的格式和内容至关重要。

报文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制,以确保各个环节的系统能够正确解析和处理。

报文中的信息需要清晰明了,没有歧义,以避免造成支付错误或延误。

同时,报文中的数据也需要准确无误,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指令、支付确认、支付状态查询、对账单等。

这些报文在跨境支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各参与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协调的重要工具。

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可以实现境内外币的互相兑换和结算,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的传输和处理需要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安全措施。

各参与方需要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通道,确保报文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需要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和授权措施,防范支付风险和欺诈行为。

只有保障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的安全性,才能确保跨境支付的顺利进行。

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的处理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特别是涉及跨境支付的报文,更需要遵守国际支付和结算的规则和标准。

只有遵守规则,确保合规性,才能有效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跨境金融合作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报文在跨境支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规范化、安全化的报文传输和处理,可以实现跨境支付的高效、安全和便利。

各参与方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发展,为跨境贸易和金融活动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支付服务。

最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规定

最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

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

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可用额度管理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臵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臵为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内外币支付法规是指规范境内和境外币种在支付交易中的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快速发展,跨境支付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正确理解和遵守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对于保障支付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境内外币支付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境内币支付法规和境外币支付法规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其次,我们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异同点和互补性。

最后,通过对当前法规的总结和展望,揭示其对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影响,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并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概述了本文将围绕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展开讨论,突出了本文的主题和研究范围;2. 规划了本文的章节安排,包括了分为正文和结论两个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境内币支付法规、境外币支付法规和比较分析三个小节,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影响和展望三个小节;3. 提及了本文的研究目的,说明了通过对境内外币支付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总结出其对经济金融领域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分析境内外币支付法规,探讨其对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影响。

通过对境内币和境外币支付法规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各国在货币交易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制度。

在这个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跨境支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环节。

了解不同国家对外币支付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本文也旨在就境内外币支付法规在金融监管和国际经济方面的影响进行探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word资料6页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word资料6页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指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支付结算业务,涉及到境内外币的支付功能。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不断发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跨境支付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进行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二是外汇交易业务。

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支付结算活动,包括人民币支付和外币支付两种形式。

人民币支付主要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支付结算业务。

外币支付则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支付结算业务。

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可以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支付的需求。

外汇交易业务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外汇交易活动,包括外汇买卖、外汇衍生品交易等形式。

外汇交易业务可以满足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汇资金需求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具有许多优势和特点。

其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更快速、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大大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其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如网银支付、手机支付、POS机支付等,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支付需求。

其三,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货币结算服务,如人民币清算、美元清算、欧元清算等,为跨境交易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

其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丰富的外汇交易产品和服务,如外汇现货、外汇期货、外汇掉期等,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和套利机会。

但是,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境内外币支付业务涉及到多种货币和支付工具,其运营和风险管理面临较高的难度。

其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具备更高的合规能力。

另外,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面临外汇市场波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风险,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具备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二、业务处理-头寸管理
各行应加强头寸管理,避免在系统处于 “业务截止”时仍有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 往账业务。
因特殊原因出现在“业务截止”时仍有排 队往账的情况,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应尽快 筹足资金,否则将被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退 回。
二、业务处理-查询查复
基层营业机构可对其发起和接收的外币支 付业务进行查询。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排除后,各行应尽快做 好业务数据的核对工作,尽快恢复外币支 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三部分 核心操作流程
参数维护 外币支付系统往账业务 外币支付系统来账业务 查询查复业务 资金清算 业务监控及特殊处理 报表管理
一、参数维护-人行参数
对于人行参数,核心系统自动接收并实时 更新行内相应参数表。
人行参数维护查询类、头寸管理类交易通 过WEB页面处理
其他交易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柜员终端机处 理
一、基本规定-往来账处理
基层营业机构发送的往账业务,核心账务 系统实时对外发送。
对于来账业务,核心账务系统按收款账号 自动清分到相应营业机构进行解付处理。
一、基本规定-入账时间
基层营业机构收到外币支付来账业务后, 对于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要求收款人到柜台 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在当天通知收款人。
对于收到的其他参与者的查询申请,基层 营业机构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当日至迟下一 个工作日进行查复。
二、业务处理-退汇申请及应答
基层营业机构可申请退回其发起的已清算 外币支付业务。
收到其他参与者的退汇申请,基层营业机 构应在收到退汇申请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 作日内进行答复。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 人账户的,应当同意退汇并另行发起外币 支付退汇指令。
部门管理员通过相同交易进行本部门柜员初始终 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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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处理-年终处理
在系统年终时,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和方法 与系统日终处理相同。
三、资金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及业务处理中心可通过 WEB页面查询我行代理结算账户余额、圈 存资金、授信额度、可用额度及排队往账 累计额等情况。
分行资金管理部门、来账集中处理部门可 查询本分行的排队往账情况。
三、资金管理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排除后,各行应尽快做 好业务数据的核对工作,尽快恢复外币支 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三部分 核心操作流程
参数维护 外币支付系统往账业务 外币支付系统来账业务 查询查复业务 资金清算 业务监控及特殊处理 报表管理
一、参数维护-人行参数
对于人行参数,核心系统自动接收并实时 更新行内相应参数表。
用于清算商业银行资金头寸调拨、企业或 个人投资、商品及劳务交易引起的外币资 金结算的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二、系统特点
支持多币种结算。目前八个币种,四家代理 结算银行。
美元—中国银行 港币—建设银行 欧元和日元—工商银行 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和瑞士法
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二、系统特点
采用“一点接入”架构。 参与者一点接入系统,共用一个清算账
对于不需要收款人到柜台提交相关材料的, 应在当天(T+0)将资金贷记收款人账户。
一、基本规定-结售汇处理
所有往来账业务,核心账务系统均支持兑 换、结售汇等业务处理。
基层营业机构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 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 法规,按要求录入上报相关外管信息。
一、基本规定-费用
(一)柜员与终端维护
对于进行WEB页面操作的柜员,必须设定终端。 且柜员和终端均必须为核心账务系统中有效的柜 员号和终端号。
系统初始柜员通过WEB页面的“柜员与终端维护” 交易进行总行参数管理柜员初始终端设定。
总行参数管理柜员通过WEB页面的“柜员与终端 维护”交易进行相关机构管理员初始终端设定。
二、业务处理-日终处理
在系统日终时,行内系统收到人行对账报文自动 进行对账处理。
如对账不平,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应发起对账申请, 获取人行对账明细报文。行内系统数据以人行数 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对账结束,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进行全行轧账 和资金清算处理。
处理时间为17:05;如清算窗口提前关闭,则日终 处理时间为清算窗口关闭时间。
四、业务种类
支付类业务 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资金收
付业务。包括境内跨行贷记业务、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 割业务。
信息类业务 利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作为信息通道,无需外币清算处
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信息发送与接收业务。 包括转汇信息业务、查询查复业务、撤销申请业务、退汇 申请业务、退汇应答业务、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授信额度 调整业务、质押和解押业务、通用信息业务。
人行接收、批准我行申请报文并通知各外 币支付系统参与者之后,我行外币支付系 统行号信息的维护将正式生效。
一、参数维护-行内参数
由总参在WEB页面“参数管理”菜单或核心账务系 统进行相关参数维护工作。
柜员与终端维护 机构与人行行号对照表 网点对应来账记账机构 部门和柜员权限 电子柜员 内部账号 费率代码 往账截止时间
户。
采用“Y”型信息流结构。 清算总中心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接受、清
算和转发,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支付指令 进行结算。
同城外币 清算系统
证券存 管系统
外汇市场清算 所业务系统
系统总体拓扑结构
参与者 业务相关系统
特许参与者 业务相关系统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代理结算银行
美元 英镑
港元 澳元
欧元 加元
日元
瑞士 法郎
“2620100312暂收款项-待处理被拒外币支付 往账”分户:用于各营业机构核算不同类型的 被拒业务。
“2620100313暂收款项-外币支付来账清分” 分户:用于核算来账清分后记入记账网点的款 项。
“2620100314暂收款项-外币支付来账待查户” 分户:用于核算解付来账时无法及时处理的业 务。
二、业务处理-往账
具有外币支付交易权限的基层营业机构业 务处理成功后,在可用额度足够的情况下, 行内系统实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发送往账。
二、业务处理-来账清分
行内系统收到来账及查询查复业务,系统自动按 账号清分至相应基层营业机构,由其进行后续解 付或查复处理。
对于无法按账号清分的业务,系统自动按接收行 行号清分至集中处理网点。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服务费由总 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划付指定账户。代理 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服务费由代理结算银 行直接从我行代理结算账户中扣收。
外币支付系统往账业务收费遵循汇出汇款 标准,来账业务和查询查复业务暂不收费。
一、基本规定-内部账户
“5230100003和5230200003外币支付系统往、 来账”分户:核算外币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
人行参数维护查询类、头寸管理类交易通 过WEB页面处理
其他交易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柜员终端机处 理
一、基本规定-往来账处理
基层营业机构发送的往账业务,核心账务 系统实时对外发送。
对于来账业务,核心账务系统按收款账号 自动清分到相应营业机构进行解付处理。
一、基本规定-入账时间
基层营业机构收到外币支付来账业务后, 对于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要求收款人到柜台 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在当天通知收款人。
基本规定 业务处理
资金管理 应急处置
一、基本规定-接入方式
我行通过直联、一点接入方式连接外币支 付系统,接入点为上海。
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清 算账户,集中办理全行外币支付系统的轧 账、对账及资金清算。
一、基本规定-操作模式
我行外币支付系统业务支持WEB页面和终端 机两种处理模式。
对于既不能按账号清分又不能按接收行行号清分 或由于通讯问题等系统自动清分不成功的业务, 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可人工清分至相应基层营业机 构。
二、业务处理-来账解付
收到外币支付来账业务,应根据来账报文 附言中标注的汇款性质(现钞或现汇)进 行解付。
对于没有标注汇款性质的外币支付来账业 务,应及时进行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 行解付。
户”。 开立“2620100314暂收款项-外币支付来账待查
户”账户。
(七)设定费率代码
外币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电报费费率代码为 3013。
对公客户手续费费率代码为3011。 对私客户手续费费率代码为3012。
费”分户,用于核算代收的往账手续费。
办理外币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网点: 开立“2620100312暂收款项-待处理被拒外币支
付往账”分户。
(六)开立内部账户
总行业务处理中心: 开立“5230200003外币支付来账”分户,用于处
理全行来账业务。
处理来账解付的网点: 开立“2620100313暂收款项-外币支付来账清分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业务介绍
2009.5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
人行系统概述 我行管理规定 核心操作流程 测试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人行系统概述
系统定位
业务种类
系统特点
业务流程
运行时序
额度管理
一、系统定位
为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币清算 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 统。
来账集中处理部门
一个人行行号只能设定一个集中处理机构。 收到来账信息,系统自动按收款账号清分
至开户网点或其对应的来账记账网点。 对于无法按收款账号清分的业务,系统自
动清分至收款行行号对应的来账集中处理 网点。
(三)网点对交 易,可新增、修改、查询或删除某一机构对应的外 币支付系统行来账记账机构。
WEB页面提供分行应上报头寸统计表,总 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资金,确保 外币支付业务顺利进行。
分行存总资金不足、总行代理结算账户余 额足够的情况下,分行仍可对外发送往账 业务。但总行将按存总资金透支计收透支 息。
四、应急处置
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 障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运行
通过同城交换或IBP系统等原有途径进行处 理。
对某网点维护来账记账网点后,该网点的来账业务 将由对应的来账记账网点处理,且外币支付系统来 账业务中该网点开户的收款账号必须为分行内通存 通兑账户。
如果某一网点没有维护来账记账网点,则对于收款 账号开户机构为该网点的来账业务将清分至本网点 进行解付处理。
(四)部门和柜员权限维护
外币支付系统往来账的交易归属于核心账 务系统37应用,部门和柜员权限维护遵循核 心账务系统权限维护规则。
部门管理员通过相同交易进行本部门柜员初始终 端设定。
(二)机构与人行行号对照表维护
机构号、机构名称、机构级别(总行级、 省行级、分行级、网点级)、归属分行号、 归属分行名称、归属省行号、归属省行名 称、人行行号、人行行号名称、清算行行 号(总行业务处理中心)、清算行名称及 集中处理标志(是否为来账集中处理部门)
一、基本规定-内部账户
“2620200020其他应付款-代收境内外币支 付业务汇款手续费”分户:核算从客户账 扣收的汇出汇款手续费,并按要求记入分 行账务中心。 外币支付系统收费代码为3011(境内外 币汇出汇款电汇手续费--对公)、3012(境 内外币汇出汇款电汇手续费--对私)和 3013(境内外币汇出汇款电报费)。
三、运行时序
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规定和调整。
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 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运行时间
➢ 系统日间运行时间为9:00-17:00。 ➢ 转汇业务和系统业务截止时间均为17:00。 ➢ 清算窗口时间为17:00-17:30。 ➢ 日终处理时间为17:30。如清算窗口未开启,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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